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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然而,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包含:免稅額、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然而,許多高所得者認為,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事實上,實務執行時,有諸多待解的變數,首先要視,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

一、被動式收入來源
如:營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財產交易、權利金...等,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無論是以資產作價,或轉移定價,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

二、主動視收入來源
如: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包含:
(一)雇主或給付方,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
(二)聘僱關係、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
(三)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該如何異動
(四)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以及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

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然而,依法論法,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稅法上,都有相關的規範,包含:所得稅法§38、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2,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再者,所得稅法§14之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

再者,就實質稅率來說,個人稅賦、法人架構稅賦,存在極大差異:
一、個人綜所稅
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40%,股利可以28%分離計算;而基本所得來源,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再課徵20%,結構相對單純。

二、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
(一)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
需考慮營業稅(5%)、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離計算(28%)、法人的勞健保負擔、資產評價變數、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
(二)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
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以及
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

是故,將個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謹慎判斷與評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進行相關規劃。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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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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