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近期研讨会与专栏
2
反避税制度
3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依持股比例认列亏损时机4
https://www.uniore.url.tw/cn/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各国资讯互换的机制,其互换的概念与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类似,两者的初衷均是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有效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报的各项资产,,以利各国之间打击避税与逃漏税捐的税赋侵蚀问题;但两项机制最大的差异在於:一、针对标的不同CRS针对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如:存款、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为主要交换标的;而CARF针对的则是海外虚拟资产,如:Token、加密货币、NFT...等。主因在於,近年来,许多漏未申报的所得,多数转换以虚拟资产方式隐藏,单就掌握登记性金融资产,以查核漏未申报的资讯,已明显不足以窥探漏报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并藉由各国税务机关的资讯互换,才有破解全球避税漏洞的可能。二、规范对象不同受CRS规范,需辨识持有金融资产之最终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基金发行机构...等,举凡金融机构都有依各国CRS规范,依法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并定期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金融资产资讯的义务。而CARF规范的对象,将会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等,举凡虚拟资产服务业者,亦须依各国CARF规范,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定期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虚拟资产资讯的责任。这也正说明了,台湾於2026年所立【虚拟资产服务法】,并依据国际趋势加诸各项责任於服务商的必要与重要,虽说,这是踏出国际虚拟资产资讯交换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湾并非OECD组织的成员国,故要与各国交换我国居住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同台湾於2019执行【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的状况相同,可能先依据OECD组织对CARF机制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关法规,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尽职审查并辨识非居住民客户的税务身分,进行税务居民所在国的分流;同时,财政部与各国洽谈虚拟资产资讯交换与缔约,再由虚拟资产服务商定期将非居住民客户的虚拟资产资讯、税务居民身分资讯,申报给财政部,以利与缔约国互换台湾税务居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资讯;至时,境外虚拟资产的存量、流量,将可能在国际互换之下,浮上台面接受检视。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个人加密货币申报实战:从所得认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来袭!解密~境外加密货币资讯互换的新变局~】...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ARF)对加密货币与境外公司之影响 2026-05-26 2027-05-26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相关连结: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558


法人反避税制度中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该法令的适用要件,包含以下各项;倘若台湾公司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架构,符合以下各项要件的话,即可能受到该法令的影响与冲击,包含:

1.当年度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子公司,股权过半或具实质控制权,且
2.当年度该子公司的实际管理处所(PEM)位於境外,且
3.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非实质营运活动所产生,且
4.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超过NTD700万以上。


是故,当营利事业符合以上要件时,即应按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认列源於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并依法申报税赋;一旦此项规范落实执行,等同原先财税差异的合法递延课税效果即失效;此项反避税政策,虽未加增台湾企业的税赋负担,但对以境外公司间接持有海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而言,却也消拟长期迟延课税的不公平现象。

当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获益时,无论盈余是否汇回,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收益之外,台湾母公司也要依法在当年度税务申报时,同步认列该投资收益。

同样的,若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产生亏损时,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损失之外,当年度税务申报书亦依法同步在税上承认该投资损失,并於未来十年内,均可抵扣该境外子公司之盈余。然而,该亏损於税务申报上的适用与抵扣,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且
2.依规定之格式填报,且
3.经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上一个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