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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政府公布的个人结算申报个人综所税相关CFC申报表格来看,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之股份,无论是否逾50%,个人申报综所税时,都须提供个人与低税负国家公司之间的持股资讯,包含:一、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二、个人及其关系人节透图也需提供该低税国家的公司基本资料,包含:英文名称、设立国家、申报户直接与间接持股比率、关系人基本资料与持股比率...等资讯,并自评该低税国之公司,是否为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若不是个人的CFC,仅需揭露公司资讯、持股资讯即可,若是个人的CFC,即须再继续填写【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该计算表包含以下五个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资料填表说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资料(二)CFC公司实质营运检视(三)CFC公司财务报表检核
第二部分:当年度盈余表,包含:(一)CFC公司当年度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损益、已实现投资损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评价调整数(若非在评价当期申报)
第三部分:十年亏损扣除申报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报亏损(二)CFC公司各年度的减资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归课所得计算(一)若当年度盈余未逾NTD700万,免填
第五部分:个人计入CFC营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税额明细表,包含:(一)已计入海外所得的CFC营利所得(视为实现值)(二)本年度实际获配的股利与盈余
1.全数汇入金额2.属CFC制度实施之后的盈余汇入款3.属CFC制度实施之前的盈余汇入款
(三)年度处分CFC公司股份的实际获益
(四)所得来源地已缴纳的税赋
换言之,个人申报综所税时,应谨遵以下规范:一、申报低税国公司基本资讯:只要个人持有低税负国家(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股份,无论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须申报个人及其关系人的持股资讯。二、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资讯: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致使该BVI公司成为个人的CFC,无论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须申报CFC公司的相关财务与税务资讯。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须申报营利所得计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与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则须申报: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与第五部份。三、申报CFC公司营利所得计算表连动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话,即须将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再连动至个人最低税负申报系统中,计算纳税义务并一并申报。个人於申报综所税时,应多加留意申报规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CFC)申报书之填写与应备文件】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TC1157ZHA)】..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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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控外国公司(CFC)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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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税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后,一旦股东持有低税赋境外公司的股权,达到控制力逾半时,股东即须检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报,包含:1.持股结构图2.财务报表(经会计师财签,或足资证明财报真实的文据)3.当年度盈余计算表倘若境外公司当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当年度实质营运,或当年度盈余加总数未超过NTD700万,盈余即有向后穿透股东,致使股东须依法缴纳税赋的风险发生。然而,CFC的申报文件,确有可能带出境外公司股权移转的前手股东,是否依法申报房地合一税的查核风险,主要乃因台湾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并将以下两项要件,纳入房地合一税的规范之范围,包含: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间接)持有境内外营利事业,且股权逾半2.股权价值逾半为中华民过境内房地当境外公司股东,移转符合上述两要件之低税赋国家公司股权时,即视为房地交易,股东应在股权交易日起30日内,完成房地合一税的申报。是故,若转出股东未依法完成申报的话,税务单位即可透过:一、前后年度的持股结构图:掌握股权移转的事实二、前后年度的财务报表:确认股权价值逾半为境内房地进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东,是否藉境外股权移转的方式,达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却漏未申报房地合一的税赋。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房地合一2.0税赋解析与说明】 ...more【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 ...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C1157OBU)】..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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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带出股转未申报房地合一2.0的税赋风险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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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2023年起,启动CFC制度,举凡对低税赋国家之公司(下称: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响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话,股东即须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直接计算股东的获益并申报纳税;简言之,CFC制度下的税基,乃是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为主。 而所谓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乃指下述的恒等式: 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A-B+C+D-E A.会计准则下的当年度损益 B.权益法下的投资收入 C.权益法下的投资损失 D.源於非低税国的实质分配 E.源於非低税国的实质损失 由上述恒等式的逻辑可知悉,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之中,已校正调整掉,尚未实现的权益法下投资收入(B),以及并未实现的权益法投资损失(C);仅针对已真实获益的实质分配(D),以及已真实损失的认赔出清(E),进一步讨论股东盈余的穿透申报。然而,就该算式,我们可以再分就以下两点,进一步评估:一、仅调整权益法下的投资收入与损失 当台商透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大陆子公司的架构,纯粹只是因为大陆子公司的当期获益,而导致境外公司净值的增加,并不会进到当年度盈余来讨论CFC是否穿透的范围;除非,是大陆子公司,实质分配到境外公司的股利,才会进入CFC制度的讨论范畴。二、未调整市价法下的公允价值评估 然而,若台商透过境外公司投资金融商品,如:上市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在期末按市场价格,完成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评估,且获得未实现评价获益的话,这项未实现的评价获益,将呈现在会计准则下的当年度损益(A)之中,反而直接影响到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导致股东税赋的产生。 这对於以境外公司架构理财商品的台商而言,会是一个需要留意的关键。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 ...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分析 (折扣码:C1157OBU)】..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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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对境外公司投资理财的税赋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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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起,台湾将开始落实所得税法43之3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此乃租税公平的一大转捩点,一旦执行CFC制度之后,无论是营利事业或个人,只要对低税负国家之公司的控制力逾半的话,该低税国家的当年度盈余,即需依据持股比例与期间,直接穿透至背后股东;若为法人股东即须申报营所税,个人股东即须申报海外所得,以往透过低税国家的递延课税效益,也将荡然无存。然而,从另一个角度切入观察,一旦所得税法第43之3的CFC制度执行之后,可能也连带影响到所得税法43之1、之2的税负效益,这对惯用境外公司与OBU架构的台商而言,必然产生税赋冲击。一、反非常规移转订价所得税法第43之1条的规范重点在於:若营利事业以移转订价的营运模式,於关系企业留有利润的话,必须合乎营运常规,亦即在关系企业所留存的利润必须合理,也不得与常规交易相悖,否则税务单位即可依常规交易调整。然而,就台商常见移转订价的营运模式观之,大部分台商於海外关系企业所留存的合理利润,几乎都留存於低税赋国的纸上公司;是故,当CFC制度上路之后,依所得税法第43之1条的规定,台商於低税赋公司留存的合理利润,也需依CFC制度的要求,并入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直接依法申报税赋。二、反资本弱化所得税法第43之2条的规范核心在於:若营利事业向关系企业融资,且融资金额达到股东权益法定比例以上,营利事业所认列的利息费用有其上限,超限即剔除,不得於税上认列为费用或损失;换句话说,营利事业支付关系企业的利息,仅有一定的成数,能在税赋申报时认列。然而,当台商向低税赋国家的纸上公司融资之时,即便留存於纸上公司的利息收益,符合所得税法43之2的规范,其也将因为CFC制度的上路,直接并入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依法申报税赋。CFC制度的执行,对於台商常使用的境外公司与OBU架构,确实产生相当程度的冲击,除非符合CFC制度的排除要件,否则台商应提早因应与调整架构,并依法完成申报,才能避免产生租税风险。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more【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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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执行之后,对移转订价与关系企业融资的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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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将於2023年开始执行,第一次的申报时间将落在2024年5月,是故,当CFC制度落实之后,无论是营利事业,亦或是个人,只要对低税赋国家公司(下称:低税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或具重大影响力时,除非低税公司符合排除要件,否则都需以低税公司当年度损益为税基,依持股率与当年度的持有期间,认列营利事业的课税所得额,以及个人的海外所得,并依法申报。 然而,因应CFC制度并进行依法申报之前,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都须先取得必要资讯,并备妥申报所需文件,以2024年第一次申报为例,应包含:一、直接间接持股之结构图 申报时,须计算控制力,或判断是否具重大影响力 (一)2023/12/31,持股者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公司的结构图,或; (二)2023/12/31,持股者及其关系人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公司的结构图。二、CFC公司的财务报表 (一)先备妥2022/12/11之前的会计帐证,并确认2023/1/1财务报表开帐数。 (二)申报2023年获益:应备经会计师签证财报,或稽徵机关认可的帐册文据。 (三)申报2023年亏损:应备经会计师签证财报,以申请亏损后抵十年。三、认列CFC公司2023年损益之证明 (一)CFC公司的2023年投资收益表。 (二)CFC公司2023年转投资事业之股东同意书,以确认盈余分配数。四、CFC公司的历年亏损扣除表 因2023年为第一次的依法申报,是故,理应尚未能适用前期亏损后抵。五、国外税额扣抵之纳税凭证 经验证后之外国纳税凭证,若符合抵扣要件的话,可抵扣之。 其他应备文件,则依法应齐全与完备。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CFC申报所需文件之准备与解析】 ...more 【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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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CFC制度时,所需申报资讯与应备文件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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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於2023年启动CFC制度之后,低税赋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下称:CFC企业)当年若不符合排除要件的话,当年度盈余即穿透至背后股东,而产生税负申报的义务。基本上,所采行的概念,类似会计原则上的权益法观念。亦即,当被投资公司(CFC子公司)认列获益,投资公司(母公司)也将同步认列投资收入,同样的,当被投资公司(CFC子公司)认列损失,投资公司(母公司)也将同步认列投资损失。一、CFC制度施行前的申报关键 在CFC制度施行之前,若法人股东尚未收到盈余分配金流时,即便依据财会准则在帐上认列CFC公司的投资收益,税务申报时,仍予以递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的税赋效益。 换言之,在CFC制度施行前,法人股东的申报关键,乃是盈余确实由CFC公司分配至投资公司时,始认列当年度法人股东的所得额,并进行税赋申报。二、CFC制度施行后的申报关键 在CFC制度施行之后,如果CFC公司未符合排除要件的话,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与亏损,即穿透至法人股东当年度所得额,并直接产生税赋效益。然而,所谓的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指的是『已确实分配到CFC公司的盈余』,而非仅依权益法认列在CFC公司帐上的损益。 举例来说: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透过BVI的CFC公司,间接投资越南子公司。在此架构下,越南公司若当年度获益,BVI的CFC公司、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帐上,即依权益法承认获益;但如果越南子公司盈余,尚未分配给法人股东BVI之CFC公司的话,CFC公司税赋上的当年度盈余就尚未实现,此时,则尚不会产生CFC公司当年度盈余,穿透台湾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讨论;同理,亏损亦然,必须时BVI的CFC公司当年度已实现的亏损,才会讨论CFC制度下,亏损后抵十年的适用要件。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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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企业当年度盈余是否已实现,是股东申报税赋关键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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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之后,无论是营利事业,亦或是个人,只要直接间接对低税赋国家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时,该低税赋国家企业,则为营利事业或个人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而该CFC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即需依营利事业或个人的持股率,计算应税的税基,换言之,透过境外公司所规划的投资架构,终将失去税上的递延 效益。 举例而言,当营利事业(或个人),透过100%持股维京群岛(BVI)的A公司,间接投资越南公司时,该维京群岛(BVI)的A公司,已符合CFC企业的定义;一旦,越南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实质分配到CFC企业时,即便该CFC企业的A公司,并未再将盈余配发给100%持股股东,后端的营利事业(或个人),都需依据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认列税赋并缴纳;除非,该CFC企业符合排除要件。 依法。CFC企业的排除穿透要件,包含: 一、符合实质营运。 二、当年度盈余未达一定基准(NTD700万)。 然而,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针对『一定基准』的认定方式,法规上的规范,包含以下两种态样:
一、单独计算: 当个别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未达一定基准(NTD700万)之时,即排除穿透原则的适用。例如,营利事业(或个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业,当年度盈余分别为: (一)开曼公司:当年度盈余NTD1,000万。 (二)维京群岛公司:当年度亏损 (NTD500万)。 (三)萨摩亚公司:当年度亏损 (NTD200万)。 此时,仅开曼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1,000万,需穿透至后端股东,再依持股比例计算税赋。二、合并计算: 但如果,加总各个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一旦盈余合计数逾NTD700万以上的话,各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仍应计入后端股东的税基之中。例如,营利事业(或个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业,当年度盈余分别为: (一)开曼公司:当年度盈余NTD500万。 (二)维京群岛公司:当年度盈余 NTD600万。 (三)萨摩亚公司:当年度亏损 (NTD300万)。 此时,加总各CFC企业的当年度盈余(NTD500万+NTD600万-NTD300万),其合计数实为NTD800万,已逾一定基准。此时,开曼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500万、维京群岛公司的当年度盈余NTD600万,仍需穿透至后端股东,再依持股比例计算税赋。 而无论是单独计算,亦或是合并计算,其目的,主要是避免营利事业(或个人),藉由多家CFC企业的投资架构,分散盈余,或稀释盈余基准。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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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反避税:盈余达一定基准(NTD700万)的计算方式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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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的『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机制,受到全球各国的重视,这个机制是基於会员国之间,即时交换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来达到避税作为上的遏止;而资讯互换有多即时?从Report 后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国家,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CRS机制中的各会员国金融机构,会做好开户者其课税国籍上的辨识,例如:A国税务居民,在B国开户的话,B国主管机关就会将A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主动回报A国主管机关。换句话说,只要是加入CRS的会员国,彼此之间,都会做好银行帐户资讯的分流,并主动将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银行帐户资讯,彼此主动互换。 然而,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各会员国若要运行『共同申报准则 (CRS)』的话,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必须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其课税国籍的『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并藉由掌握税籍编号(TIN)的资讯,才有办法做到分流开户者身份,并完成会员国互换资讯的回报机制。 因此,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一旦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后,各会员国就可能需要请自家的各金融机构,建立能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的税籍编号(TIN)的内部流程机制;并可能在开户当下,要求开户者填具税籍编号(TIN),特别是当开户者为外国个人或外国法人(甚至是其他会员国的税务居民)时,更需留意填报TIN资讯的确认。如果是已经开户的客户,金融机构也可能需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时限之内,主动填报所在国的税籍编号(TIN);否则的话,就我们的推估,金融机构与银行,是有可能会关闭或终止该开户者后续的相关金融服务的。 若从上述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角度,再进一步推演的话,以下有几个面项,可能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维京群岛IBC型态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国际商业公司),该如何取得税籍编号(TIN)? 二、如果无法取得税籍编号(TIN)的话,是不是该BVI公司,在CRS会员国所开立的金融机构帐户,就有被银行终止服务的可能? 三、台湾启动CRS之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开户者或既有开户者,提供税籍编号(TIN)的可能? 四、申请税籍编号(TIN)之后,该BVI公司,又会产生哪些架构上的质变?这一切的答案,或许都能在『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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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机制 (CRS)启动后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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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湾执行CFC制度后,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境外公司的营利事业或个人,都可能在穿透原则之下,直接面对税赋申报的义务,致使过去的税赋递延效益消失。 然而,就法规的规定来说,依据所得税法43之3条,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的规范:即便营利事业或个人,对低税赋国家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也未必存在著税赋申报上的绝对关联。 就以所得税法43之3的法规层次来看,至少有以下几道透析的程序,当:1.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 2.直接、间接的持有 3.境外低税负国家之境外公司,其控制力逾半 4.如果,不符合法规上的排除要件 5.境外低税赋国家之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即按营利事业的持股率 6.认列投资收益 换句话说,控制力逾半,仅代表对低税赋国家的境外公司具重大影响力,但营利事业或个人,是否需要依据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认列所得,要看持股率而定;换言之,控制力并非持股率。 举例而言,当某甲营利事业,直接持有乙企业股份80%,乙企业再持有BVI公司股份60%,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的规定,甲营利事业间接对BVI公司的控制力为60% (过半视为100%*60%),已逾半。 换句话说,BVI公司是甲营利事业的CFC企业;但当BVI公司有当年度盈余时,甲营利事业也不须穿透计算CFC下的当年度获益,主要是因为,甲营利事业并未对BVI公司拥有直接持股率,是故并没有申报营所税的直接关联。 同样的案例,若换成个人,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便个人间接对BVI公司的控制力逾半,若个人对BVI公司没有直接持股的话,也不会肇生海外所得的视为直接实现效益。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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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CFC税赋申报 vs 对境外公司的控制力
2025-12-27
202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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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的规范,置於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前者,是针对营利事业持股架构做出规范,后者,则是规范个人的持股架构。两个法条,对於持有低税负国家企业控制力之计算,均囊括并入【及其关系人】直接与间接的控制力。 换言之,关系人对於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也要加计入营利事业、个人,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之中,一同计算。是故,关系人的定义,极为重要,其定义,包含与营利事业、个人存在以下关系者,为关系人;先以营利事业(A)为例,包含:一、关系企业(B): (一)营利事业(A),直接或间接持股率达20%以上的企业(B) (二)营利事业(A)与另一企业(B),被相同之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率达20%以上 (三)营利事业(A),直接持股另一企业(B)达10%且为最大股东 (四)营利事业(A)与另一企业(B),董事会成员,逾半相同 (五)营利事业(A),可完全控制指派另一企业(B)逾半的董事会成员 (六)营利事业(A)与另一企业(B),董事长、总经理,为同一人或配偶、近亲 (七)营利事业(A),可完全控制另一企业(B)的人事、财务、经营权 (八)其他二、特定关系企业(C): (一)特定关系企业(C),直接持有营利事业(A)的持股率达50%以上 (二)特定关系企业(C),间接持有营利事业(A),且每一层持股率都达50%以上 (三)特定关系企业(C)对营利事业(A),具备会计公报上的控制力三、关系个人 (一)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直属总经理部门主管 (二)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之配偶 (三)营利事业(A)的董事长、总经理之配偶、近亲 (四)其他四、其他关系法人(D) (一)受营利事业(A)捐赠,逾1/3以上的财团法人(D) (二)财团法人(D)董事会,逾半由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兼任 (三)财团法人(D)董事会,逾半由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之配偶兼任(四)财团法人(D)董事会,逾半由营利事业(A)的董事、监察、总经理之近亲兼任 当计算营利事业(A),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时,除了要计算自身的控制力之外,还要将上述关系人,对低税负国家企业的控制力,一并加计并入。这对於股东叠层架屋、盘根错节的境外公司而言,相对要格外留意,需层层往上穿透计算。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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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下,营利事业的关系人范围与认定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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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施行之后,举凡营利事业或个人,只要其对低税负国家公司的控制力,超过50%,或具备重大影响力,只要符合条件且不是用排除要件,低税负国家公司的当年度盈余,即依法需由股东迳行申报。 但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的规范,CFC制度实则针对者,乃是受控的低税负国家公司;换句话说,若营利事业或个人,所控制的关系企业并非位居低税负国家的话,并不用担心CFC制度的影响。 然而,何谓【低税赋国家】的定义呢? 依据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来看,包含: 一、所得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 二、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者 然而,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4条的规定,则更完整包含:
一、所得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 二、仅针对境内所得来源课税,境外来源所得不课;或 三、未有CFC制度,仍视盈余汇回始课税者 不可讳言的,若仅就所得税法第43之3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的法源来看,容易忽略尚有【未有CFC制度】的国家,也被纳入低税负国家定义的范畴。 是故,营利事业与个人,可进一步参阅国税局所公布之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参考名单,以清楚掌握哪些国家或地区,纳入规范的范畴。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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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仅影响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公司之架构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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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反避税条款后,无论企业或个人(下称:自身)与其关系人,直接间接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关系企业(下称: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超过50%以上或具重大影响力者,该低税国公司,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国企业(CFC);一旦确认是CFC企业之后,则将进一步透析排除要件,并确认是否计算盈余穿透给自身报税。 然而,在计算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之时,除了依据自身直接或间接的持股率,计算控制力之外,其关系人也要按同样的计算方式,将关系人对低税负国公司的控制力,一并计算并并入自身。 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以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的规定,当以自身为起始定锚,探讨直接或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时,计算方式如下:一、直接持有 自身直接持有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当自身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超过50%以上的话,即具备逾半的控制力。二、间接持有 然而,间接持有的模式,则比较复杂多元,包含: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两种架构。(一)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 所谓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超过50%以上;此时,关系企业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就直接计入自身的控制力当中。 举例而言,营利事业A公司,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80%,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此时,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即为为100%*40%=40%。等同第一段持股超过50%,即视为100%看待。(二)各层互相间接持有 所谓各层互相间接持有,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未超过50%;此时,计算自身间接对低税国的控制力,就以各层持股率互乘。 举例而言,营利事业A公司,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40%,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此时,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即为为40%*40%=16%。 由此可知,当自身持股架构叠层架屋、盘根错节,计算控制力的广度与深度,将会更复杂。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 【CFC 受控外国公司之税赋解析与申报】 ...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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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国家企业的控制力计算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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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2023年施行反避税条款中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之后,对於持股低税赋国家之企业的营利事业、个人,都会同步受到影响;亦即,一旦执行CFC制度之后,符合一定要件且未符合排除条件的话,境外公司的当年度盈余,无关是否分派,即须采行穿透原则,由股东迳行申报税赋。 而营利事业的CFC制度,乃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个人的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内;虽然,规范於不同的法令之中,但对於控制力的法遵逻辑与法条架构,却可说是大同小异。一、法人CFC制度 以企业版CFC制度的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为例: 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者...二、个人CFC制度 以个人版CFC制度的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为例: 个人,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中华民国境外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 由上述法条中的架构可知,判断CFC制度的控制力,约可区分为以下几项关键,需一并纳入控制力的计算考量:一、关系人 包含,关系企业、特定关系企业、关系企业之外的个人与法人的控制力,亦需一并加计入,企业与个人的控制力之中。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包含,直接持有、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的架构,均有不同的控制力计算方式,但须特别留意的是,【持股率】并非【控制力】。三、低税负国家或地区 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公司,才有被确认是否为企业或个人CFC公司之必要,而所谓低税负的定义,包含: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仅针对境内来源课税,或不具CFC制度之国家或地区。 四、重大影响力 除了以【持股率】计算控制力之外,其他符合重大影响力定义的要件,如:掌握经销权、供应权...等等,亦是判断是否具控制力的关键。 一旦确认低税负国家的公司,确实为企业或个人的CFC公司之后,才会再进一步进到: 一、是否符合排除要件(实质营运、当年度盈余未达门槛) 二、是否符合亏盈互抵(签证、申报、核定) 三、是否排除重复课税(源於中国大陆盈余、非源於中国大陆盈余) 并申报企业营所税,或个人海外所得的决策环节;由此可知,境外公司股东架构越复杂,各法人股东、个人股东之间又具关系人之连结的台商,更应谨慎面对CFC制度的规范与要求。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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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的控制力关键
2025-12-27
202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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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区分为法人CFC、个人CFC两种制度;法人CFC制度,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之中,而个人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内;区隔的判断,主要是依据股东身份来做区分,如果持股者是营利事业,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规范,若持股者是个人股东,则受个人CFC制度的框架。但无论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个人CFC制度,都会遇到两个重要关键:一、位於低税赋国家为首要这是最首要的关键,若外国公司并非位於低税赋国家,则无需再判断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而所谓位於低税赋国家的外国公司(下简称:低税公司),乃指:(一)该国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二)仅针对境内所得课税者。一般常见的租税天堂,几乎都纳入低税赋的定义范围之内。二、判断是否为受控公司当外国企业属於低税公司的话,即需要再进一步断定: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受控的定义,包含:(一)持股超过50%以上,或(二)具有重大影响力单就持股是否超过50%以上,判断低税公司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乃采行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一)某营利事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二)某营利事业,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共同合并计算。举例而言,某营利事业(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营利事业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营利事业(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营利事业(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某个人,亦然采行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一)某个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二)某个人,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共同合并计算。举例而言,某个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个人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个人(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个人(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确认低税公司,是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的CFC公司之后,再进一步依法穿透计算应纳税的税基。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深入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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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受控外国公司的判断依据与持股计算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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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反避税制度,可区分为法人反避税制度,以及个人反避税制度,两大区块;其中,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下称:CFC),均可能同时影响到法人、个人,其持有低税赋国家架构下的税赋状况。法人CFC制度,乃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当中,而个人的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之上,两者所规范的逻辑,近似且相同,都同时在落实公平实质的穿透原则。 以往,藉由注册在低税负国家之关系企业的投资架构,尤其是以境外公司间接持股的模式,或可将盈余保留在境外,以达到递延课税的效果。包含: 一、法人在合并关系企业报表时,财报呈现,但税报未实现,所导致租税递延。 二、个人未分配关系企业盈余,所延缓海外所得实现时点,而导致租税递延。 该些租税规避的不公平现状,都将在CFC制度落实之后,让课税的时间点,公平地落实在实质课税之时点。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架构,都会受到CFC制度的影响;依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若处於低税负国家的关系企业(统称:境外公司),其所得年度符合以下各项要件之一,CFC制度即排除适用:一、已适用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台缴税 若境外公司,当年度已适用所得税法第43之4实际管理处所(PEM)制度,即在台已缴纳营所税的话,则排除CFC制度的适用。二、於境外处所确有实际营运活动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确有实质营运活动的话,也排除适用CFC制度;而所谓在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具实质营运活动,乃指: (一)在境外确有固定的营运处所,且聘用员工在该地营运。 (二)被动式收入(股利、利息、投资收入...等),占比小於10%。三、於境外处所之当年度盈余一定基准以下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其当年度盈余,在一定基准以下的话,也排除适用CFC制度;而所谓一定基准,乃指NTD700万。 是故,由此可知虽然CFC制度是否排除适用,对境外公司设立者而言,仍需细细评估。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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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具备哪些排除适用的要件?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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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反避税制度,可以区分为个人反避税制度,以及法人反避税制度,共两类;而区分的关键,主要是以股东的属性来分野,若是以台湾公司的名义持股境外公司,则法人反避税的制度,将对其产生影响;若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个人反避税制度将对个人产生冲击。 毕竟,反避税是国际趋势,唯有正视该法令的执行与规范,才能让境外公司的架构长期趋於稳定。 以台湾公司为法人股东的架构为例,并非所有持有外国公司股份的台湾公司,都会受到反避税制度的影响;若台湾公司所投资的境外子公司,符合以下要件的话,并不会受到反避税制度的冲击:一、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外,且未属低税负国家 1.该境外子公司办公室、决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外),且 2.该境外地区的营所税率并未低於14%且属全球税制(未属低税负国家)。二、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外,但属低税负国家 1.该境外子公司办公室、决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外),且 2.该境外子公司在该国符合经济实质三要件;或 3.该境外子公司的当年度获益,低於NTD700万以下。 若台湾法人所持有境外公司的架构,并非反避税制度规范的范畴之内,则无须担心反避税制度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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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制度:对台湾公司持股境外架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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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机制,是一项能让全球金融资讯公开透明的自动互换机制;透过此项CRS机制,成员国的金融机构,会将『非居住民(Non-Resident)』的金融资讯,按年度性地主动相互交换。
例如:A国与甲国均为CRS会员国,A国居民在甲国的金融资讯,将由甲国税务主管机关,按年度汇整给A国税捐机关;同样的甲国居民在A国的金融资讯,也会同步由A国汇整给甲国税捐机关,透过全面性的金融资讯互换,让各国税捐稽徵机关,可藉由『流量』与『存量』的差异分析,逐步达到税捐查核的稽徵效果。
举例来讲,当甲国居民在A国帐户有一亿存款(存量)时,一旦A国银行依循CRS机制的规范,将相关资讯自动交换给甲国税捐机关后,甲国税捐机关即可藉此比对甲国居民过去的税赋申报记录(流量)。若甲国居民过去的税赋申报记录,明显低於其海外帐户的存款记录时,税捐稽徵机关即可找到查税的破口。
换句话说,CRS机制的效能,除了能让金融资讯更加透明,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或避免不法事宜发生外,也能有效协助各国税捐机关,有脉络地查获国人海外漏税的可能。
是故,CRS可说是一个强而有力、有效穿透的强光机制,也正因为如此,各国都积极启动各项配合CRS机制的程序,一方面修法因应CRS机制的要求,二方面也积极调整金融机构的内部流程,全面清查帐户持有人(包含:法人与个人)的课税国籍(Tax Resident),并积极要求帐户持有个人与法人,提供税籍编号(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以期能正确做好帐户的分流,才能正确配合各CRS会员国金融资讯的主动互换,而前述所谓的金融资讯,包含:银行、基金、信托、保险、证券....等等资讯,都可能囊括在全面互换的范畴当中。 若说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机制,是藉由强光穿透,让全球金融资讯,达到世界大同的境界,可能并不为过。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RS 共同申报准则基本解析与说明】...more【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经济实质法与CRS对境外公司OBU影响因应】...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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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机制的运作关键与对海外帐户之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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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分流为『法人反避税』、『个人反避税』两个走向,一旦,当台湾施行反避税政策之后,纳税义务个人的海外所得,势必受到冲击与影响。目前,相关个人反避税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的个人受控公司制度(个人CFC);为避免产生重覆课税的疑虑,依据目前法令的规范: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前,优先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个人CFC),先行适用之。 换句话说,当纳税义务人要判断个人海外所得,是否会受到反避税政策影响前,应该先判断自己的投资架构,是否适用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若是的话,依法即应该先针对『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企业,其当年度的企业获益』先缴营所税,之后分配个人股东时,即应开立扣缴凭单给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也应该针对取得源於『管理处所在境内之海外企业,获益当年度配发之现金股利』申报并缴纳个人的境内所得,此时个人获配源於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公司的现金股利,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了。 推估举例来看,当反避税条款施行之后,若个人甲直接投资日本有价证券,当个人甲获得该日本有价证券的现金股利或资本利得时,原本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但若个人甲透过英属维京群岛(BVI)A公司投资日本该有价证券,且当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在境内的话,BVI的A公司应该先针对当年度源於日本有价证券的获益,依法缴纳营所税,之后,A公司分配给个人甲的现金股利,即为境内所得来源,应加计入个人甲的综合所得额内,依综所税适用级距税率申报缴税。 但当架构上,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不在境内时,就要再看个人甲持有A公司的持股比重,若持股过半的话,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草案的规范,即便BVI的A公司未有分配盈余,也恐视同分配个人甲,直接计入海外所得额中,依法申报缴税。 虽然以上论述,是依据我们对目前法令的解读,所进行的剖析与推估,但无论个人海外投资架构,未来是受到PEM的影响,还是个人CFC的影响,该投资架构都应该重新审视,依法正确申报并缴纳税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海外所得基础解析】...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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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施行后,应重新审视海外所得的问题与架构
2025-12-27
202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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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的『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机制,受到全球各国的重视,这个机制是基於会员国之间,即时交换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来达到避税作为上的遏止;而资讯互换有多即时?从Report 后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国家,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CRS机制中的各会员国金融机构,会做好开户者其课税国籍上的辨识,例如:A国税务居民,在B国开户的话,B国主管机关就会将A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主动回报A国主管机关。换句话说,只要是加入CRS的会员国,彼此之间,都会做好银行帐户资讯的分流,并主动将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银行帐户资讯,彼此主动互换。 然而,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各会员国若要运行『共同申报准则 (CRS)』的话,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必须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其课税国籍的『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并藉由掌握税籍编号(TIN)的资讯,才有办法做到分流开户者身份,并完成会员国互换资讯的回报机制。 因此,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一旦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后,各会员国就可能需要请自家的各金融机构,建立能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的税籍编号(TIN)的内部流程机制;并可能在开户当下,要求开户者填具税籍编号(TIN),特别是当开户者为外国个人或外国法人(甚至是其他会员国的税务居民)时,更需留意填报TIN资讯的确认。如果是已经开户的客户,金融机构也可能需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时限之内,主动填报所在国的税籍编号(TIN);否则的话,就我们的推估,金融机构与银行,是有可能会关闭或终止该开户者后续的相关金融服务的。 若从上述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角度,再进一步推演的话,以下有几个面项,可能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维京群岛IBC型态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国际商业公司),该如何取得税籍编号(TIN)? 二、如果无法取得税籍编号(TIN)的话,是不是该BVI公司,在CRS会员国所开立的金融机构帐户,就有被银行终止服务的可能? 三、台湾启动CRS之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开户者或既有开户者,提供税籍编号(TIN)的可能? 四、申请税籍编号(TIN)之后,该BVI公司,又会产生哪些架构上的质变?这一切的答案,或许都能在『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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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机制 (CRS)启动后之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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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际管理处所(PEM)』的所得税法43之4,已於2016年三读通过,但尚未确认执行的时间点;然而,一旦『实际管理处所』开始执行之后,只要境外公司营运符合『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的状况,都将被视为国内营立事业,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而所谓实际管理处所的定义,乃指一家境外公司,若同时符合以下要件的话,即表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内,包含:一、决策者为台湾境内居民或营利事业。 二、会议记录、会计帐册於境内制作或储放。 三、在境内有经营活动的发生。 然而,值得境外公司董事会与投资架构者进一步省思的,除了是否符合『实际管理处所』定义之外,当股权结构上,台湾公司为投资者(母公司),境外公司为被投资者(子公司),一旦境外公司(子公司)依所得税法43之4(PEM)缴纳营所税之后,结构中的台湾公司(母公司),是否仍适用所得税法42 条: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股利净额不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的适用状况? 这项考量的主要的关键在於,依据所得税法42条的规定,台湾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才适用相关规范。而『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的境外公司,虽然在税赋身份上, 被视为国内营利事业,但在组织结构定义上,是否会被视为一个 『国内其他营利事业』? 如果一个不是依中华民国公司法所设立的境外公司,不符合『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定义的话,投资该境外公司的台湾母公司,可能就不适用所得税法42条的规范。此时,台湾母公司会不会产生重复课税的问题?就值得架构境外公司的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与分析了。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投资为专业之公司-税赋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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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管理处所(所得税法43之4)对境外公司盈余分配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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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反避税条例修法通过并正式施行之后,对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来说,这样的组织结构,可能被迫必须面对极大的税赋冲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税法43之3条、43之4条的税赋综效所导致。以往,境外总公司的台湾分公司,仅需缴纳营所税后,即可将剩余利润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然而,当所得税法43之3条-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税法43之4条-实际管理处所认定,这两条法案一旦通过且执行,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将可能面临以下的税赋问题:一、台湾分公司课徵营所税,当年度剩余的净利返还境外总公司。 二、当境外总公司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时,依据所得税法43之4条的规范,净利的分配需开立扣缴凭单并完成扣缴申报。 三、若境外总公司盈余未分配的话,可能尚有未分配盈余加增的考量。 境外公司的税制,将於台湾公司趋於一致,再再都牵动著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操作者的税赋风险,实不容轻忽与漠视。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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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制度,对境外公司台湾分公司的税赋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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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条款(所得税法43之3、4)预计正式上路,该条款的施行,对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法令。 所得税法43之3主要在规范: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盈余。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递延海外收益课税的模式,将因该法令的修正而走入历史。另外,所得税法43之4主要在规范:依操作者实际管理处所的位置,作为所得课税的准据,换句话说,当境外公司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境内,其盈余都应依法纳税。 两法令若於正式施行之后,下述操作模式的所得,都应依法诚实申报纳税,值得操作留意、重视: 一、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台湾母公司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母公司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中国,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中国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纳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定所得性质)。 四、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其他国家,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海外与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海外所得并纳税。 五、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转投资台湾子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母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六、台湾个人经由境外纸上公司在台湾登记分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况下,即便境外纸上总公司盈余未分配,台湾个人均应针对未分配之盈余,依法申报所得并纳税。 反避税条款的施行,对於租税公平有绝对的助益与帮忙,这也是世界防堵避税的趋势,值得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者多加留心与关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后仍违法操作境外公司。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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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的冲击与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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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反避税制度中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该法令的适用要件,包含以下各项;倘若台湾公司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架构,符合以下各项要件的话,即可能受到该法令的影响与冲击,包含:1.当年度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子公司,股权过半或具实质控制权,且 2.当年度该子公司的实际管理处所(PEM)位於境外,且 3.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非实质营运活动所产生,且 4.当年度该子公司的获益,超过NTD700万以上。 是故,当营利事业符合以上要件时,即应按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认列源於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并依法申报税赋;一旦此项规范落实执行,等同原先财税差异的合法递延课税效果即失效;此项反避税政策,虽未加增台湾企业的税赋负担,但对以境外公司间接持有海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而言,却也消拟长期迟延课税的不公平现象。 当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获益时,无论盈余是否汇回,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收益之外,台湾母公司也要依法在当年度税务申报时,同步认列该投资收益。 同样的,若被投资境外子公司当年度产生亏损时,台湾母公司除依会计准则认列投资损失之外,当年度税务申报书亦依法同步在税上承认该投资损失,并於未来十年内,均可抵扣该境外子公司之盈余。然而,该亏损於税务申报上的适用与抵扣,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1.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且 2.依规定之格式填报,且 3.经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定。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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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依持股比例认列亏损时机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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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雄国税局查获,有境内公司以投资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汇出投资之资本金,再以该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支付境内员工薪资费用,但该项规划却在公司申报CFC之时,被税务单位查获。而前述这项境外公司的架构,原先希望达到的税负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几项: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员工薪资,可藉海外所得的名义,降低员工税赋负担。二、境内公司投资境外子公司资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资,合并报表仍可呈现。三、於境内公司申报CFC或处分已亏损境外子公司股份时,做为营所税的抵扣。虽然,海外所得隶属於个人基本所得额,有NTD750万(至2025年止)的扣除额空间,但前提是该项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与要件;然而,前述架构的违法关键在於:误以为只要是个人海外汇入款,均属海外所得。事实上,判断海外所得的方式,并非以款项是否由海外汇入为判断依据,关键在於境外法人汇款的目的与性质;依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为境内所得来源;换言之,无论款项自何处汇来,只要是在境内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均属境内所得来源。只是:一、境内公司支付个人报酬,会有扣缴申报资讯与所得轨迹二、但境外公司支付个人报酬,没有扣缴申报义务但获得报酬的个人,均有责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内所得申报,也因为该报酬属境内所得来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自无NTD750万扣除额适用的机会,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内上传影音,获取境外平台给予的分润二、工程师在境内远距上班,获取海外公司给予的薪资三、贸易业者在境内磋商买卖,获取海外汇入个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误判海外汇入款为海外所得的类似案例;是故,个人申报所得时,仍须留意海外汇入款项的确切性质;若为所得性质,亦应评估是境内所得,还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报。同时,在以境外公司规划相关税赋时,亦须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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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OBU:支付员工薪资应考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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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来,部分以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海外银行开立帐户的台商,纷纷面临到海外银行年度定期审查的窘境;主因在於,海外银行的定检小组,此次多聚焦境外公司税务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税籍编号(TIN),以及报税国家...等敏感资讯,进行深度查核与确认。
当遇到海外银行定检小组的询问时,许多台商感到疑惑与困扰:设立在租税天堂(Tax Havens)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不是全球免税吗?怎么可能会有报税资讯?怎么可能会有税籍编号呢?是故,当面临海外银行定检小组,进行税务身分查核与确认之时,台商常以下述三种方式,因应海外银行的查核:一、境外公司无须缴税故并无税籍编号这样的回覆方式,绝大部分的海外银行定检小组,并不接受;毕竟,一个有巨额资金进出帐户的法人主体,却无税赋申报身分,确实不合理;再者,所谓租税天堂并非全球免税,顶多只能说是无须向注册国政府申报而已,但并非全球不用申报,主要关键是应向哪一个【税务居民所在地政府】进行申报而已。二、提供公司执照号码充作是税籍编号这样的回覆方式,绝大部分海外银行定检小组,也不接受;毕竟,公司执照号码仅是公司的注册号码,发自於注册机关,而非由税务机关所核发,足以代表该主体为合规税赋身分的编码。
三、申请注册地税籍编号因应银行查核这样的回覆方式,绝大部分的海外银行定检小组,亦会进一步确认;若开户法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聘雇员工所在地...等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并非在注册地,申请注册地税籍编号亦无功效,除非,开户法人能提供足以证明注册地即是实际管理处所的佐证,否则,申请注册地税籍编号亦无意义。海外银行定检小组之所以会要求境外公司开户法人,提供前述资料以供查核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打击避税作为,同时进行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RS)的客户分流。毕竟,一个有资金进出的商业主体,却完全没有税籍编号,实属异常;再者,CRS法人自我证明表格(CR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Entity)当中,也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掌握法人的税务居民所在地与税籍编号,以进行CRS客户分流,才能精准向当地税务机关尽职回报。
是故,开立海外帐户的境外公司,若无法提供与实际管理处所一致的税务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税籍编号(TIN)...等合规资讯,恐将无法通过海外银行的定检程序,后续势必会面对到海外银行帐户的销户问题,以及资金汇流的诸多风险。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境外公司OBU操作解析与查核风险】...more【线上-CRS 共同申报准则填表解析、帐户辨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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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境外公司海外银行查核困境:税籍编号、税务居民地的关键挑战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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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执行之后,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架构与布局,也同步受到该法令的冲击与影响,在该制度尚未执行之前,间接投资架构可以说是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标准模式,而以往常见的间接跳板,千篇一律几乎多以像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塞席尔、马绍尔群岛...等租税天堂的境外公司为主;毕竟,当盈余汇出越南之后,只要盈余持续保留在间接投资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产生税负递延的效果。而当CFC制度执行之后,只要对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无关是否当年度配发股利,境外公司背后股东都须依法归课该境外公司的盈余,并诚实完成申报与缴税的义务,是故,间接投资的效益是否荡然无存;然而,从CFC制度预计上路至今,台商对海外投资(包含:越南)的相关公示资讯中,仍呈现多以间接投资为主的趋势,并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变,其原因可能包含:一、隐藏真实投资者身份直接以台商名义投资海外,并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装一下投资者的身份,以避免南进时的地缘政治影响,导致投资与资产持有上的动荡或变数。二、利於股权移转的弹性若以台商名义直接投资越南公司并持有股份,若要出脱越南公司股份的话,变更程序相对比较繁复,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义投资越南公司的话,只要变更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即可完成实质投资架构的移转,相对更为便捷快速。三、CFC制度针对当年度盈余CFC制度,针对的是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归课股东所为的规范,而当年度盈余并非以会计准则之权益法,直接自帐上连动进行计算,而是以盈余由越南公司汇出之后,进到境外公司之下,才开始进行CFC归课的讨论,是故,对递延课税的效益虽有冲击,但并非全面性的影响。当台商在投资越南公司之时,除应考量CFC制度对投资架构的影响之外,也应对越南当地的税制多所了解,才能同时兼顾越南税法、我国税法上的相关规范,避免税赋疑虑与风险的肇生。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投资越南之企业租税解析】...more
【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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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施行之后,投资越南架构的应有评估
2025-12-27
202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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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经常在台商境外投资架构,或国际贸易营运操作上,扮演重要的关键角色,於2022年的现阶段,香港仍采行属地税制的制度,仅针对在港收入课徵利得税,离岸收入与境外收入则可豁免;但这项豁免报税的利得,仍需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才能予以适用。 实务上,部分台商容易误以为:既然离岸收入是豁免纳税,那税赋申报即采行零申报即可,然而,这样的申报模式,恐是错误的申报方式。事实上,零申报适用要件,与离岸收入豁免纳税,是不一样的两件事。一、离岸收入豁免纳税的适用要件 香港公司的离岸收入,虽然豁免纳税,但仍应依法将公司帐册与凭证,委由香港会计师进行核数与签证,并於利得税申报时,依法申请离岸收入豁免纳税,以取得香港税务局的核准。而香港税务局是否认可,纳税义务人声明收入悉皆符合离岸的定义,由香港税务局认定。二、零申报的适用要件 利得税采行零申报的适用要件,乃香港公司尚未展开业务时,才适用。亦即,香港公司的状态形同停业中,才适用利得税的零申报。 是故,若台商的香港公司,已处於正常的运作状态,无关乎交易模式、商业金流都在香港以外的地区,仍应依法办理会计师核数签证,并於利得税申报时,申请离岸豁免,而不应该迳自采行零申报。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香港公司:税赋申报与制度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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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赋:零申报、离岸收入豁免的差异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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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台商经常透过香港公司架构海外投资布局,或是营运国际贸易,然而,却对香港的税制,存在著刻板印象上的误解,反而导致税负上的错误申报或营运风险。 香港公司适用属地税制,於2022年的现阶段,针对在港收入课税,目前的适用税率分为两级制,如果利得税的税基不高於港币200万以内的话,适用税率是8.25%,若超过港币200万以上,则适用16.5%。是故,需视香港公司最后的税基,才有办法计算应缴纳的税额。一、不高於港币200万 例如:当年度香港公司的税基为港币100万,且税负宽减率70%,宽减上限是港币2万的话,应缴税款: 宽减前的应缴税额:100万*8.25%=82,500 (适用税率8.25%) 宽减税额:Min(82,500*70%, 2万)=20,000 应缴税款:82,500-20,000=57,750 税负宽减:每年可能不同二、高於港币200万 例如:当年度香港公司的税基为港币500万,且税负宽减率70%,宽减上限是港币2万的话,应缴税款: 宽减前的应缴税额: (一)不高於200万的部分:200万*8.25%=165,000 (适用税率8.25%) (二)高於200万的部分:300万*16.5%=495,000 (适用税率16.5%) 宽减前的应缴税额=165,000+495,000=660,000宽减税额:Min(82,500*70%, 2万)=20,000 应缴税款:660,000-20,000=640,000 税负宽减:每年可能不同 其中,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港同一集团的所有关系企业,仅能有一家适用两段式税率计税,其他关系企业仍须适用单一税率16.5%计税。 再者,虽然香港采行属地税制,然而所谓在港收入的定义,乃是由香港税务局个案认定,未必存在通则,若仅针对交易金流、派驻人力,来判断香港公司当年度无在港收入的话,非常容易产生误判,导致申报上的错误。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香港公司:税赋申报与制度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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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的适用税率
2025-12-27
202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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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於2020年10月底颁布『境内法人於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开立授信目的帐户规定』后,正式启动了台湾公司可因授信的需求,开立OBU帐户的通道。 过去由於OBU帐户,限定在外国法人或是外国人才得以申设的前提之下,导致台商经常需先在海外设立境外公司,以符合开立OBU帐户的资格,才能申设OBU帐户;然而,随著台湾以及各国法令的快速变更,包含:经济实质法、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反避税法令、境外公司文件徵提的标准化施行,都导致台商所设立的境外公司架构,面临维系成本增加,以及法遵规范趋於复杂的困扰。 例如:当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测试的话,境外公司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注销的危机,但必须符合经济实质态样的规划成本,又十足高昂;再者,当境外公司所开立的帐户,未能通过银行端的CRS帐户辨识的话,帐户又可能处於不稳定状态;另外,银行端定期所徵提的境外公司文件,如:董事职权证明书(COI)、存续证明书(Good Standing),也增加了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构的成本负担。 而当反避税条款执行之后,无论是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或实际管理处所规范PEM(所得税法第43之4条),都让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构的税赋递延效果消失,致使台商必须回头审视,使用OBU帐户之目的为何? 一、架构前提 台湾公司(母公司),持股境外公司(子公司)的架构下。 二、使用目的 藉由境外子公司的OBU帐户,善用OBU帐户在外汇上的自由度,扩大取得银行授信下的效益极大化。 三、税赋效益 并将获益留於境外子公司,但在合并报表之后,最终,由台湾母公司股东会决议盈余分配时点,以获取递延课税的效益。 但在反避税条款执行之后,无论是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或实际管理处所规范PEM(所得税法第43之4条),都让境外公司架构上的递延税赋效果消失,导致有无境外子公司架构,台商母公司的课税时点均相同。 至此,台商不如直接以境内公司法人(母公司)开立OBU授信目的专户,除了可保有OBU帐户的外汇自由度之外,亦可同时不受经济实质法、CRS帐户辨识、COI与存续证明文件申请...等的诸多困扰或成本加增;反正,在反避税条款之下,有无境外子公司架构,台湾母公司的缴税时点与义务都趋於一致公平,没有差别,台商又何须绕道而行,再转由境外子公司申设OBU帐户呢? 但若架构上,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公司的话,以境内公司法人开立OBU授信目的帐户之考量与诱因,又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考量面向。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经济实质法与CRS对境外公司OBU影响因应】...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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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法人开立OBU授信目的专户之意义与适用状况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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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第10条附件的规范,董事职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COI)为 OBU帐户的必要验证文件之一,该文件是由境外公司的注册代理人所签发,用以证实注册代理人手上关於该境外公司最新、目前、当下的相关资讯,可说是相当重要的一份文件。一份完整的COI应会揭露以下各项资讯,包含:
1.境外公司注册地区、地址、编号、设立日期 2.境外公司存续无误 3.境外公司登记资本、每股面额、发行股数 4.境外公司目前当下的董事资讯 5.境外公司目前当下的股东资讯 6.境外公司是否有抵押记录名册归档
该份文件乃由境外公司所属注册代理人签发出来,故可说一张COI,等同是一家境外公司的履历表,其所呈现的资讯,与台湾公司的变更登记事项表、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书,可说是相当类似。
但当金融机构或境外公司董事,取得一张COI之后,应注意以下各项关键: 1.签发COI的注册代理人,是否与境外公司章程所载注册代理人一致 2.签发COI的日期,是否距今尚未超过6个月 3.比对COI上揭露的各项资讯,与手边的境外公司各项文件资讯是否一致 4.确认签发COI的注册代理人,於该境外公司设立地区有代理人资格
若有上述各项关键与手边资讯有差异,需分析各项差异发生的原因,以便了解是否应该再深入了解,或是补徵提其他文件的必要。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OBU开户文件盘点、审视、用途、验证与辨识】...more【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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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董事职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时的核对、确认与辨识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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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判断依据,并非看金流的来源方向,而是要看所得的究竟本质,换句话说,钱从国外汇入个人帐户,未必是海外所得,主要是要看钱汇入个人帐户的所得来源性质为何。境外的汇入款,其所得性质属国内所得来源的,包含: 一、劳务提供地在中华民国境内,但薪资报酬由外国公司汇入,即属境内所得来源。例如: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予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将月薪,从境外汇入个人帐户,仍属国内所得,该笔款项并非海外所得的范畴。 二、投资大陆的盈余分配,源於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也属境内所得来源。 三、其他依实质课税原则认定的国外汇入境内款项,也有被视为境内所得的可能,需视个案评估。 当所得性质不属境外所得来源者,就不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申报与计税方式,应该将其加计入个人综合所得额中,按境内所得的计税方式、申报方式与适用税率,依法申报并纳税;另外,无关乎款项是否有汇入境内个人帐户,只要所得於当年度已然发生,就应该依法申报并缴税。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海外所得基础解析】...more【境外资金回台专法与海外所得解析】...more【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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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海外所得的误判问题与申报应注意事项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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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於2017年11月确然定案后,俗称的台版CRS,已正式启动相关帐户的另一个辨识阶段。就以对OBU帐户的影响而言,我们在外部所观察到的辨识程序,约略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法人资格存续与法人文件状况
依据『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第10条附件,对开户法人文件所提示的一致性规范,原则上,银行需针对OBU帐户的开户法人,徵提董事职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COI)与完好存续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而这两份文件的徵提效益,当可协助银行端,辨识境外公司文件的目前状况,包含:资本结构、现在股东与董事资讯,以及抵押记录归档政府的情形,并确认境外公司法人资格的存续与否。银行端,除了对新开OBU帐户需完成上述辨识作业之外,既有OBU帐户,也需在2017/12/31前完成辨识,以重新确认客户身分并检讨风险等级,并逐年依循一致性的标准,逐期辨识客户帐户。二、非居住民与应申报国 当台湾启动与他国互换税务资讯时,金融单位将对既有帐户或新开帐户,依法进行辨识与分类,并将『非居住民』且『应申报国』的相关资讯,依『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向税捐机关申报,以利与他国进行互惠的税务资讯互换。 因应全球对於资讯透明与租税公平的趋势,以及反避税政策(CFC与PEM)未来的逐一落实,OBU帐户是否有其他进一步的辨识与审查?值得进一步观察。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OBU开户文件盘点、审视、用途、验证与辨识】...more【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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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帐户辨识与审查之趋势:台版CRS与反避税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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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机关於2017/5/22修改『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第10条与相关规范之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分行)纷纷开始重新审视既存帐户,当初开户所留存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除了重新确认文件是否充足且合规之外,也逐一向既有的开户境外公司,徵提六个月效期内的董事职权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简称C.O.I)、完好存续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等文件;新申请OBU开户的境外公司,除原本应备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外,也至少需徵提董事职权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简称C.O.I),做为开户申请之用。但基本上,这两份文件所揭示的资料与签发单位,是不一样的:
一、完好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一)签发单位:一般是由境外公司注册处官方机构签发 (二)文件内容:境外公司法人存续的声明 二、董事职权证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一)签发单位:原则上,是注册地政府核定之注册代理人 (二)其他翻译名称:董事在职证明、一级商代理证明 (三)文件内容:
1.境外公司编号、名称、地址、设立日期、注册国家 2.登记资本、每股面额、发行股数 3.完好存续的声明 4.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 5.董事名称、指派日期 6.是否有抵押记录归档政府 7.其他
对OBU分行来说,这两份文件,又以董事职权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所揭示的内容,对银行而言,最为精细且完整,他就像是一份境外公司的履历表般详尽;这份由注册代理人所签发的董事职证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其所代表的资讯意涵,乃指:『目前』在注册代理人手上,所掌握的现下境外公司内部资讯。
因此当OBU分行,取得董事职权证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之后,应拿著既有客户所提供的境外公司内部法人文件,包含:公司执照、章程、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年费缴纳记录...等内部文件(过去资料),去比对注册代理人所提供的董事职权证明 (C.O.I)(当下资料)中的每一项栏位资讯,其中,只要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都要逐一确认差异处的发生原因,并请客户提供,可以解释差异处的有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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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OBU文件审视:董事职权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重要性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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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在台湾金融体系发展至今,已廿余载,迄今回头来看,OBU帐户这种虚拟境外帐户概念的弹性与自由度,确实吸引众多台商的青睐,长年来,也为台湾金融机构,带来不可小觑的获利。 但不可讳言的,许多OBU帐户的实务运用与操作模式,往往恐能是误解下的结果。最常见的误解,即是OBU帐户中的利息收入;很多OBU帐户的操作者,常以为OBU帐户利息,有免税上的适用,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16条的规定,OBU利息仅有免予扣缴的适用,并非免税。换句话说,所谓免予扣缴,仅是金融单位配发OBU利息时,不需办理扣缴程序,但实质上,取得利息收益者(纳税义务人),仍须针对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依法诚实申报并纳税。换言之,免予扣缴并不代表免税,两者是不应该混为一谈的。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海外所得基础解析】...more【境外公司与资产规划之模式与风险解析】...more【境外公司与OBU查核关键与解析】...more【境外资金回台专法与海外所得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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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帐户,利息并非免税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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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从1983年通过至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简称:OBU分行)业务已在金融业运行廿、三十年,发展至今,OBU业务对银行的获利与发展而言,可说是扮演著极为重要的关键角色;然而,在银行遂行OBU业务以及台商运用OBU的服务时,不可讳言的,以下三项主要风险经常发生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包含:
(一)台商或银行人员因误解税务法规对OBU的规范而产生税赋风险。 (二)银行人员应区隔客户,并避免让风险客户在银行端使用OBU服务。 (三)忽略境外公司文件佐证力,未徵提有效文件导致银行端的OBU服务风险。
以上三项关键,都是银行端在服务OBU客户时,甚至是台商在评估境外公司架构下,不容忽视的风险关键。但是:
(一)OBU业务的税务风险为何?银行端如何判断?台商如何判断? (二)OBU银行人员如何判断哪些客户可能是风险客户?从文件中如何看出? (三)哪些银行端的服务,需要徵提额外的境外公司文件?又该徵提哪些文件? 相关案例分析与内容,欢迎报名以下研讨: 【OBU法人文件盘点、审查关键与辨识趋势】...more
【境外公司与OBU查核关键与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以上陈述,仅属样本个人经验,无法代表母体全数状况。另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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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境外公司文件审查,有效控制OBU风险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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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海外所得开始落实课税以来,至今已满五年多时许,这五年以来,部份国人对於海外所得的课税申报,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与熟稔,但不可讳言 的,多数操作者对於海外所得的课税规定,仍存在著实务上的误会与曲解,导致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发生申报或计算上的错误,致使补税与罚锾风险发生。 就我们的观察,操作者最常见的误解,就在於多数纳税义务人认为,钱从国外汇入境内,即为海外所得,仅需针对新台币670万以上的收益,才需要缴税,进而导致申报上的错误与缴税上的缺失。 简言之,海外所得与境内所得最大的差异有二,一者:为可扣除额不同,二者:乃税率上的差异;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为5%~40%,海外所得适用税率则为 20%,但要适用海外所得20%之税率,其前提乃所得性质必须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始可依据海外所得的规范申报与纳税。 但判断海外所得的依据,并不是单看金流的走向,而是所得的真实性质;换句话说,即便是钱从境外汇入境内帐户,都未必一定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此点,值得操作者多加留意与慎思。然而, 1.何谓海外所得?海外所得的定义与证明文件为何? 2.海外所得的课税方式,如何计算?如何申报? 3.海外所得发生所得实现时点为何? 4.境外公司与海外所得之间,有何关系? 5.反避税条款对海外所得的规划,有哪些影响? 都值得境外公司操作者进一步了解与思维,以避免错误规划导致税赋风险与疑虑。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海外所得基础解析】...more【境外资金回台专法与海外所得解析】...more【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注:以上陈述,仅属样本个人经验,无法代表母体全数状况。另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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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定义与规范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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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2010年通过『海外帐户税务遵从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之后,2014年7月起,金融单位也全面执行该法案的要求,针对既有客户与新客户,法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进行辨识。
新客户能辨识出具有美国身份时,必须填具W9表,在W9表中,即需填注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Social Security number;简称SSN)』,法人就需填注公司的『雇主识别号码(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EIN)』此一税籍资讯,并同时授权金融单位向美国国税局做必要的通报。 对於既有开户者来说,个人金融资产总额超过USD50,000、法人金融资产总额超过USD250,000时,金融单位也会进行辨识,一旦辨识出既有开户客户具有美国身份时,也会要求既有客户必须填具W9表,同时将前述的相关资讯,提供给金融单位。 美国在收到金融单位提报相关资讯的同时,也会回头针对美籍纳税义务个人或法人,查核是否有依法完成应有的申报,包含:税赋申报、海外帐户资讯申报(Foreign Bank Account Report;简称FBAR)....等程序,一旦发现美籍纳税义务个人或法人未进行申报,相关罚则是相当严厉的。 此一规定除了影响新开户的客户之外,对於既有客户而言,特别是公司登记在美国德拉瓦州(Delaware)或内华达州(Nevada)的非美籍最终受益个人,更要留意相关法令的规范。 董事应该慎思,当初设立美国德拉瓦州(Delaware)或内华达州(Nevada)公司后,董事是否有申请雇主识别号码(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EIN)这项税籍身份资讯?如果没有,一旦被金融单位辨识出是美国公司所开立的帐户,并被要求提供W9表,同时需提供EIN税务资讯时,董事将面临诸多困难的抉择:
一、公司设立至今,这么多年都没有申请EIN,现在为了银行帐户需填具W9表,始申请税籍身份,申请的下来吗?美国国税局再审理时,会怎么看待? 二、假若EIN申请成功,公司设立至今这么多年都没申报的程序,是否会产生严厉罚则的风险? 三、假若不申请EIN、不填具W9表,不提供资料给金融单位,银行帐户将被金融单位视为『不合作帐户』相关资料也会通报美国,这该如何是好? 四、美国法人主体有持有他国公司股权,有登记分支机构,后续又该如何是好? 这都是非美籍者设立美国德拉瓦(Delaware)公司、内华达(Nevada)...等美国公司,在面对FATCA法案上路后,要谨慎面对与慎思的问题,无关有无美国个人身份或绿卡,都同时会受到该法案的规范。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境外公司与OBU查核关键与解析】...more
【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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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籍董事应慎思FATCA对美国公司的影响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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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的对外借款,会因为借款企业是台湾公司或中国公司,而产生不一样的应注意事项:
一、中国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应注意事项
以中国公司名义向境外借款时,应留意中国法令对境外公司借款的法令限制,相关规范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借款金额是否受到限制,一个是借款利息是否有认列上的限制。中国外债管理办法中有规范,可举借外债的组织会受到外资持股比重的限制;再者,当外资企业向境外公司借款时,中国的外资企业需有投注差才能举借外债,且依法必须法完成外债登记程序。三者,依据中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范,假若境外公司本身是中国公司的关系人的话,当境外公司借款中国公司后,中国企业支付境外公司的利息费用,也会受到产业利息费用标准的限缩。
二、台湾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应注意事项
依据所得税法第43条之2的规范,当境外公司是台湾企业关系人时,一旦境外公司借款台湾公司,台湾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设算利息,也不得超过股东权益的法定倍数,超过的话将依法於税上剔除。但就借款金额而言并无限制,但若借款金额过高,除可能引发其他查核风险外,也不利於财务报表上的杠杆结构;甚至当境外公司抵押OBU帐户内的资金,以便取得DBU放款台湾公司的额度,金额过高时都可能引发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
【台商於大陆投资架构与融资模式解析】...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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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OBU对外融资的应注意事项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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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是否可以投资上市柜公司股票呢?目前实务上,投资的方式,约略可分为三种: 一、直接投资:依据【华侨与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依法由保管银行、交割券商共同提供服务 二、间接投资:经投审会核准后,在台设立子公司,并由子公司进行投资 三、复委托投资 然而,三种投资模式,各有其优劣之处,就税赋而言,也有高低不同的风险与不容忽视的关键,其中,由以间接投资模式中的企业最低税赋,以及费用分摊问题,最不容忽视。再者,由於分公司不得为他公司的法人股东,故分公司恐无法担任投资者的角色。相关细节 相关议题,欢迎报名下列课程,以进一步了解细部分析。 【境外资金回台专法与海外所得解析】...more 【境外公司与OBU查核关键与解析】...more 【投资为专业之公司-税赋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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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投资上市柜公司股票之模式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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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这种并非依据台湾公司法所设立的法人,其取得不动产的方式,模式上一定较台湾法人或台湾个人来得繁复,虽然依法外国法人有权取得台湾房产,然而其取得的过程与条件,尚须符合台湾法令的规范,使得为之。境外公司取得台湾不动产前,必须考量几个因素:一、境外法人登记所在国与台湾之间的协定 二、境外法人取得台湾不动产的模式(直接、间接、分割) 三、融资模式与必要性 四、依法必须揭露最终受益人 相关议题,欢迎报名下列课程,以进一步了解细部分析。 【境外公司与资产规划之模式与风险解析】...more 【OBU於业主税赋规划上的风险分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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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真能投资台湾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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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台商是直接投资大陆,还是透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大陆,都可能遇到必须融资的问题,而台商融资的考量方向,不外乎向陆资银行贷款,或向境外(境外母公司或OBU银行)进行筹资;前者虽可用大陆当地资产作为抵押的担保,然而在大陆融资的成本相对较高,台商多半会踌躇考量在三,后者虽然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但要有效利用大陆当地资产进行设定,门槛也相对较为不易,但假若台商仍希望能保有未来可向境外筹资的弹性,以下几点关键,就必须在架构投资策略时,一并慎重考量: 一、台商直接间接持股比例 二、依法必须报经投审会(事前核准、事后核备) 三、考量投注差下的大陆公司实收资本 相关议题,欢迎报名下列课程,以进一步了解细部分析。
【台商於大陆投资架构与融资模式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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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保有OBU融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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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风险,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违法,然而,许多操作者多半认为,境外公司乃是依据外国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组织,所成立的OBU帐户也是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所申请,何以会产生违法操作的问题和风险?实在令人费解。 笔者认为,真正的原因在於:操作者忽略了操作地税务主管机关的课税权。以台湾为例,台湾的国税局,绝对具有依据法令,秉持实质课税原则,针对境外公司操作者的实质操作行为,课徵相关税赋的公权力。境外公司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时,至少存在著三种课税的可能性:金流汇入境外公司的OBU帐户,即便不分配,OBU帐户中的资金也都是境内所得课税税基金融汇入境外公司OBU帐户中,当股东分配盈余时,即成为境内所得的课税来源金融汇入境外公司OBU帐户中,当股东分配盈余时,则成为境外所得的课税来源也就因为存在三种不一样的状况,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时,应充分理解其操作模式是否有违法的问题与税赋上的风险,并避免以违法方式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相关议题,欢迎报名下列课程,以进一步了解细部分析。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境外公司与海外所得解析】...more【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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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操作首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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