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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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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操作首重合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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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雄国税局查获,有境内公司以投资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汇出投资之资本金,再以该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支付境内员工薪资费用,但该项规划却在公司申报CFC之时,被税务单位查获。而前述这项境外公司的架构,原先希望达到的税负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几项: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员工薪资,可藉海外所得的名义,降低员工税赋负担。二、境内公司投资境外子公司资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资,合并报表仍可呈现。三、於境内公司申报CFC或处分已亏损境外子公司股份时,做为营所税的抵扣。虽然,海外所得隶属於个人基本所得额,有NTD750万(至2025年止)的扣除额空间,但前提是该项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与要件;然而,前述架构的违法关键在於:误以为只要是个人海外汇入款,均属海外所得。事实上,判断海外所得的方式,并非以款项是否由海外汇入为判断依据,关键在於境外法人汇款的目的与性质;依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为境内所得来源;换言之,无论款项自何处汇来,只要是在境内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均属境内所得来源。只是:一、境内公司支付个人报酬,会有扣缴申报资讯与所得轨迹二、但境外公司支付个人报酬,没有扣缴申报义务但获得报酬的个人,均有责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内所得申报,也因为该报酬属境内所得来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自无NTD750万扣除额适用的机会,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内上传影音,获取境外平台给予的分润二、工程师在境内远距上班,获取海外公司给予的薪资三、贸易业者在境内磋商买卖,获取海外汇入个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误判海外汇入款为海外所得的类似案例;是故,个人申报所得时,仍须留意海外汇入款项的确切性质;若为所得性质,亦应评估是境内所得,还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报。同时,在以境外公司规划相关税赋时,亦须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关键。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海外所得申报、举证与查核解析】...more【线上-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127.html 境外公司OBU:支付员工薪资应考量的事项 2026-01-01 202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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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风险,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违法,然而,许多操作者多半认为,境外公司乃是依据外国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组织,所成立的OBU帐户也是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所申请,何以会产生违法操作的问题和风险?实在令人费解。

笔者认为,真正的原因在於:操作者忽略了操作地税务主管机关的课税权。以台湾为例,台湾的国税局,绝对具有依据法令,秉持实质课税原则,针对境外公司操作者的实质操作行为,课徵相关税赋的公权力。境外公司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时,至少存在著三种课税的可能性:

  1. 金流汇入境外公司的OBU帐户,即便不分配,OBU帐户中的资金也都是境内所得课税税基
  2. 金融汇入境外公司OBU帐户中,当股东分配盈余时,即成为境内所得的课税来源
  3. 金融汇入境外公司OBU帐户中,当股东分配盈余时,则成为境外所得的课税来源

也就因为存在三种不一样的状况,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时,应充分理解其操作模式是否有违法的问题与税赋上的风险,并避免以违法方式使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相关议题,欢迎报名下列课程,以进一步了解细部分析。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境外公司与海外所得解析】...more

【境外公司与OBU操作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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