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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
一、被动式收入来源
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
二、主动视收入来源
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
(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
(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
(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
(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
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
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
一、个人综所税
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
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
(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
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
(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
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
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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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动式收入来源
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
二、主动视收入来源
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
(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
(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
(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
(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
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
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
一、个人综所税
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
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
(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
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
(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
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
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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