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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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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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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境外公司文件審查,有效控制OBU風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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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經常在台商境外投資架構,或國際貿易營運操作上,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於2022年的現階段,香港仍採行屬地稅制的制度,僅針對在港收入課徵利得稅,離岸收入與境外收入則可豁免;但這項豁免報稅的利得,仍需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才能予以適用。 實務上,部分台商容易誤以為:既然離岸收入是豁免納稅,那稅賦申報即採行零申報即可,然而,這樣的申報模式,恐是錯誤的申報方式。事實上,零申報適用要件,與離岸收入豁免納稅,是不一樣的兩件事。一、離岸收入豁免納稅的適用要件 香港公司的離岸收入,雖然豁免納稅,但仍應依法將公司帳冊與憑證,委由香港會計師進行核數與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依法申請離岸收入豁免納稅,以取得香港稅務局的核准。而香港稅務局是否認可,納稅義務人聲明收入悉皆符合離岸的定義,由香港稅務局認定。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 利得稅採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乃香港公司尚未展開業務時,才適用。亦即,香港公司的狀態形同停業中,才適用利得稅的零申報。 是故,若台商的香港公司,已處於正常的運作狀態,無關乎交易模式、商業金流都在香港以外的地區,仍應依法辦理會計師核數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申請離岸豁免,而不應該逕自採行零申報。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香港公司:稅賦申報與制度解析】...more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38263.html 香港公司稅賦:零申報、離岸收入豁免的差異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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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19893


自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從1983年通過至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簡稱:OBU分行)業務已在金融業運行廿、三十年,發展至今,OBU業務對銀行的獲利與發展而言,可說是扮演著極為重要的關鍵角色;然而,在銀行遂行OBU業務以及台商運用OBU的服務時,不可諱言的,以下三項主要風險經常發生在運行的過程當中,包含:

(一)台商或銀行人員因誤解稅務法規對OBU的規範而產生稅賦風險。
(二)銀行人員應區隔客戶,並避免讓風險客戶在銀行端使用OBU服務。
(三)忽略境外公司文件佐證力,未徵提有效文件導致銀行端的OBU服務風險。

以上三項關鍵,都是銀行端在服務OBU客戶時,甚至是台商在評估境外公司架構下,不容忽視的風險關鍵。但是:

(一)OBU業務的稅務風險為何?銀行端如何判斷?台商如何判斷?
(二)OBU銀行人員如何判斷哪些客戶可能是風險客戶?從文件中如何看出?
(三)哪些銀行端的服務,需要徵提額外的境外公司文件?又該徵提哪些文件?

相關案例分析與內容,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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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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