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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稅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一旦股東持有低稅賦境外公司的股權,達到控制力逾半時,股東即須檢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報,包含:1.持股結構圖2.財務報表(經會計師財簽,或足資證明財報真實的文據)3.當年度盈餘計算表倘若境外公司當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當年度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加總數未超過NTD700萬,盈餘即有向後穿透股東,致使股東須依法繳納稅賦的風險發生。然而,CFC的申報文件,確有可能帶出境外公司股權移轉的前手股東,是否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查核風險,主要乃因台灣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並將以下兩項要件,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規範之範圍,包含: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間接)持有境內外營利事業,且股權逾半2.股權價值逾半為中華民過境內房地當境外公司股東,移轉符合上述兩要件之低稅賦國家公司股權時,即視為房地交易,股東應在股權交易日起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是故,若轉出股東未依法完成申報的話,稅務單位即可透過:一、前後年度的持股結構圖:掌握股權移轉的事實二、前後年度的財務報表:確認股權價值逾半為境內房地進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東,是否藉境外股權移轉的方式,達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卻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的稅賦。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房地合一2.0稅賦解析與說明】 ...more【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C1157OBU)】..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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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帶出股轉未申報房地合一2.0的稅賦風險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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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2023年起,啟動CFC制度,舉凡對低稅賦國家之公司(下稱: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話,股東即須按持股比率,依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直接計算股東的獲益並申報納稅;簡言之,CFC制度下的稅基,乃是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為主。 而所謂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乃指下述的恆等式: 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A-B+C+D-E A.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 B.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 C.權益法下的投資損失 D.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分配 E.源於非低稅國的實質損失 由上述恆等式的邏輯可知悉,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之中,已校正調整掉,尚未實現的權益法下投資收入(B),以及並未實現的權益法投資損失(C);僅針對已真實獲益的實質分配(D),以及已真實損失的認賠出清(E),進一步討論股東盈餘的穿透申報。然而,就該算式,我們可以再分就以下兩點,進一步評估:一、僅調整權益法下的投資收入與損失 當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子公司的架構,純粹只是因為大陸子公司的當期獲益,而導致境外公司淨值的增加,並不會進到當年度盈餘來討論CFC是否穿透的範圍;除非,是大陸子公司,實質分配到境外公司的股利,才會進入CFC制度的討論範疇。二、未調整市價法下的公允價值評估 然而,若台商透過境外公司投資金融商品,如:上市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在期末按市場價格,完成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評估,且獲得未實現評價獲益的話,這項未實現的評價獲益,將呈現在會計準則下的當年度損益(A)之中,反而直接影響到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導致股東稅賦的產生。 這對於以境外公司架構理財商品的台商而言,會是一個需要留意的關鍵。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C1157OBU)】..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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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對境外公司投資理財的稅賦影響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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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起,台灣將開始落實所得稅法43之3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此乃租稅公平的一大轉捩點,一旦執行CFC制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或個人,只要對低稅負國家之公司的控制力逾半的話,該低稅國家的當年度盈餘,即需依據持股比例與期間,直接穿透至背後股東;若為法人股東即須申報營所稅,個人股東即須申報海外所得,以往透過低稅國家的遞延課稅效益,也將蕩然無存。然而,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觀察,一旦所得稅法第43之3的CFC制度執行之後,可能也連帶影響到所得稅法43之1、之2的稅負效益,這對慣用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的台商而言,必然產生稅賦衝擊。一、反非常規移轉訂價所得稅法第43之1條的規範重點在於:若營利事業以移轉訂價的營運模式,於關係企業留有利潤的話,必須合乎營運常規,亦即在關係企業所留存的利潤必須合理,也不得與常規交易相悖,否則稅務單位即可依常規交易調整。然而,就台商常見移轉訂價的營運模式觀之,大部分台商於海外關係企業所留存的合理利潤,幾乎都留存於低稅賦國的紙上公司;是故,當CFC制度上路之後,依所得稅法第43之1條的規定,台商於低稅賦公司留存的合理利潤,也需依CFC制度的要求,併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直接依法申報稅賦。二、反資本弱化所得稅法第43之2條的規範核心在於:若營利事業向關係企業融資,且融資金額達到股東權益法定比例以上,營利事業所認列的利息費用有其上限,超限即剔除,不得於稅上認列為費用或損失;換句話說,營利事業支付關係企業的利息,僅有一定的成數,能在稅賦申報時認列。然而,當台商向低稅賦國家的紙上公司融資之時,即便留存於紙上公司的利息收益,符合所得稅法43之2的規範,其也將因為CFC制度的上路,直接併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依法申報稅賦。CFC制度的執行,對於台商常使用的境外公司與OBU架構,確實產生相當程度的衝擊,除非符合CFC制度的排除要件,否則台商應提早因應與調整架構,並依法完成申報,才能避免產生租稅風險。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more【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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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執行之後,對移轉訂價與關係企業融資的影響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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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將於2023年開始執行,第一次的申報時間將落在2024年5月,是故,當CFC制度落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亦或是個人,只要對低稅賦國家公司(下稱:低稅公司)的控制力過半,或具重大影響力時,除非低稅公司符合排除要件,否則都需以低稅公司當年度損益為稅基,依持股率與當年度的持有期間,認列營利事業的課稅所得額,以及個人的海外所得,並依法申報。 然而,因應CFC制度並進行依法申報之前,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都須先取得必要資訊,並備妥申報所需文件,以2024年第一次申報為例,應包含:一、直接間接持股之結構圖 申報時,須計算控制力,或判斷是否具重大影響力 (一)2023/12/31,持股者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公司的結構圖,或; (二)2023/12/31,持股者及其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公司的結構圖。二、CFC公司的財務報表 (一)先備妥2022/12/11之前的會計帳證,並確認2023/1/1財務報表開帳數。 (二)申報2023年獲益:應備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稽徵機關認可的帳冊文據。 (三)申報2023年虧損:應備經會計師簽證財報,以申請虧損後抵十年。三、認列CFC公司2023年損益之證明 (一)CFC公司的2023年投資收益表。 (二)CFC公司2023年轉投資事業之股東同意書,以確認盈餘分配數。四、CFC公司的歷年虧損扣除表 因2023年為第一次的依法申報,是故,理應尚未能適用前期虧損後抵。五、國外稅額扣抵之納稅憑證 經驗證後之外國納稅憑證,若符合抵扣要件的話,可抵扣之。 其他應備文件,則依法應齊全與完備。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CFC申報所需文件之準備與解析】 ...more 【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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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FC制度時,所需申報資訊與應備文件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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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2023年啟動CFC制度之後,低稅賦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下稱:CFC企業)當年若不符合排除要件的話,當年度盈餘即穿透至背後股東,而產生稅負申報的義務。基本上,所採行的概念,類似會計原則上的權益法觀念。亦即,當被投資公司(CFC子公司)認列獲益,投資公司(母公司)也將同步認列投資收入,同樣的,當被投資公司(CFC子公司)認列損失,投資公司(母公司)也將同步認列投資損失。一、CFC制度施行前的申報關鍵 在CFC制度施行之前,若法人股東尚未收到盈餘分配金流時,即便依據財會準則在帳上認列CFC公司的投資收益,稅務申報時,仍予以遞延,產生了暫時性差異的稅賦效益。 換言之,在CFC制度施行前,法人股東的申報關鍵,乃是盈餘確實由CFC公司分配至投資公司時,始認列當年度法人股東的所得額,並進行稅賦申報。二、CFC制度施行後的申報關鍵 在CFC制度施行之後,如果CFC公司未符合排除要件的話,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與虧損,即穿透至法人股東當年度所得額,並直接產生稅賦效益。然而,所謂的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指的是『已確實分配到CFC公司的盈餘』,而非僅依權益法認列在CFC公司帳上的損益。 舉例來說: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透過BVI的CFC公司,間接投資越南子公司。在此架構下,越南公司若當年度獲益,BVI的CFC公司、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帳上,即依權益法承認獲益;但如果越南子公司盈餘,尚未分配給法人股東BVI之CFC公司的話,CFC公司稅賦上的當年度盈餘就尚未實現,此時,則尚不會產生CFC公司當年度盈餘,穿透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討論;同理,虧損亦然,必須時BVI的CFC公司當年度已實現的虧損,才會討論CFC制度下,虧損後抵十年的適用要件。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CFC 受控外國公司之稅賦解析與申報】 ...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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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企業當年度盈餘是否已實現,是股東申報稅賦關鍵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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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執行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之後,無論是營利事業,亦或是個人,只要直接間接對低稅賦國家公司的控制力過半時,該低稅賦國家企業,則為營利事業或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而該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即需依營利事業或個人的持股率,計算應稅的稅基,換言之,透過境外公司所規劃的投資架構,終將失去稅上的遞延 效益。 舉例而言,當營利事業(或個人),透過100%持股維京群島(BVI)的A公司,間接投資越南公司時,該維京群島(BVI)的A公司,已符合CFC企業的定義;一旦,越南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實質分配到CFC企業時,即便該CFC企業的A公司,並未再將盈餘配發給100%持股股東,後端的營利事業(或個人),都需依據對A公司的持股比例,認列稅賦並繳納;除非,該CFC企業符合排除要件。 依法。CFC企業的排除穿透要件,包含: 一、符合實質營運。 二、當年度盈餘未達一定基準(NTD700萬)。 然而,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針對『一定基準』的認定方式,法規上的規範,包含以下兩種態樣:
一、單獨計算: 當個別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未達一定基準(NTD700萬)之時,即排除穿透原則的適用。例如,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業,當年度盈餘分別為: (一)開曼公司:當年度盈餘NTD1,000萬。 (二)維京群島公司:當年度虧損 (NTD500萬)。 (三)薩摩亞公司:當年度虧損 (NTD200萬)。 此時,僅開曼公司的當年度盈餘NTD1,000萬,需穿透至後端股東,再依持股比例計算稅賦。二、合併計算: 但如果,加總各個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一旦盈餘合計數逾NTD700萬以上的話,各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仍應計入後端股東的稅基之中。例如,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持有的三家CFC企業,當年度盈餘分別為: (一)開曼公司:當年度盈餘NTD500萬。 (二)維京群島公司:當年度盈餘 NTD600萬。 (三)薩摩亞公司:當年度虧損 (NTD300萬)。 此時,加總各CFC企業的當年度盈餘(NTD500萬+NTD600萬-NTD300萬),其合計數實為NTD800萬,已逾一定基準。此時,開曼公司的當年度盈餘NTD500萬、維京群島公司的當年度盈餘NTD600萬,仍需穿透至後端股東,再依持股比例計算稅賦。 而無論是單獨計算,亦或是合併計算,其目的,主要是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多家CFC企業的投資架構,分散盈餘,或稀釋盈餘基準。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CFC 受控外國公司之稅賦解析與申報】 ...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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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反避稅:盈餘達一定基準(NTD700萬)的計算方式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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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的『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受到全球各國的重視,這個機制是基於會員國之間,即時交換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來達到避稅作為上的遏止;而資訊互換有多即時?從Report 後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國家,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CRS機制中的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會做好開戶者其課稅國籍上的辨識,例如:A國稅務居民,在B國開戶的話,B國主管機關就會將A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主動回報A國主管機關。換句話說,只要是加入CRS的會員國,彼此之間,都會做好銀行帳戶資訊的分流,並主動將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銀行帳戶資訊,彼此主動互換。 然而,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各會員國若要運行『共同申報準則 (CRS)』的話,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各會員國金融機構必須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其課稅國籍的『稅籍編號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TIN)』,並藉由掌握稅籍編號(TIN)的資訊,才有辦法做到分流開戶者身份,並完成會員國互換資訊的回報機制。 因此,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一旦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後,各會員國就可能需要請自家的各金融機構,建立能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的稅籍編號(TIN)的內部流程機制;並可能在開戶當下,要求開戶者填具稅籍編號(TIN),特別是當開戶者為外國個人或外國法人(甚至是其他會員國的稅務居民)時,更需留意填報TIN資訊的確認。如果是已經開戶的客戶,金融機構也可能需要求客戶,在規定的時限之內,主動填報所在國的稅籍編號(TIN);否則的話,就我們的推估,金融機構與銀行,是有可能會關閉或終止該開戶者後續的相關金融服務的。 若從上述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角度,再進一步推演的話,以下有幾個面項,可能就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維京群島IBC型態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國際商業公司),該如何取得稅籍編號(TIN)? 二、如果無法取得稅籍編號(TIN)的話,是不是該BVI公司,在CRS會員國所開立的金融機構帳戶,就有被銀行終止服務的可能? 三、台灣啟動CRS之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開戶者或既有開戶者,提供稅籍編號(TIN)的可能? 四、申請稅籍編號(TIN)之後,該BVI公司,又會產生哪些架構上的質變?這一切的答案,或許都能在『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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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機制 (CRS)啟動後之影響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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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灣執行CFC制度後,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賦國家之境外公司的營利事業或個人,都可能在穿透原則之下,直接面對稅賦申報的義務,致使過去的稅賦遞延效益消失。 然而,就法規的規定來說,依據所得稅法43之3條,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的規範:即便營利事業或個人,對低稅賦國家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也未必存在著稅賦申報上的絕對關聯。 就以所得稅法43之3的法規層次來看,至少有以下幾道透析的程序,當: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 2.直接、間接的持有 3.境外低稅負國家之境外公司,其控制力逾半 4.如果,不符合法規上的排除要件 5.境外低稅賦國家之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即按營利事業的持股率 6.認列投資收益 換句話說,控制力逾半,僅代表對低稅賦國家的境外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但營利事業或個人,是否需要依據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認列所得,要看持股率而定;換言之,控制力並非持股率。 舉例而言,當某甲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乙企業股份80%,乙企業再持有BVI公司股份60%,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甲營利事業間接對BVI公司的控制力為60% (過半視為100%*60%),已逾半。 換句話說,BVI公司是甲營利事業的CFC企業;但當BVI公司有當年度盈餘時,甲營利事業也不須穿透計算CFC下的當年度獲益,主要是因為,甲營利事業並未對BVI公司擁有直接持股率,是故並沒有申報營所稅的直接關聯。 同樣的案例,若換成個人,也是同樣的道理;即便個人間接對BVI公司的控制力逾半,若個人對BVI公司沒有直接持股的話,也不會肇生海外所得的視為直接實現效益。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CFC 受控外國公司之稅賦解析與申報】 ...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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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CFC稅賦申報 vs 對境外公司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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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的規範,置於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前者,是針對營利事業持股架構做出規範,後者,則是規範個人的持股架構。兩個法條,對於持有低稅負國家企業控制力之計算,均囊括併入【及其關係人】直接與間接的控制力。 換言之,關係人對於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也要加計入營利事業、個人,對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之中,一同計算。是故,關係人的定義,極為重要,其定義,包含與營利事業、個人存在以下關係者,為關係人;先以營利事業(A)為例,包含:一、關係企業(B): (一)營利事業(A),直接或間接持股率達20%以上的企業(B) (二)營利事業(A)與另一企業(B),被相同之人,直接或間接持股率達20%以上 (三)營利事業(A),直接持股另一企業(B)達10%且為最大股東 (四)營利事業(A)與另一企業(B),董事會成員,逾半相同 (五)營利事業(A),可完全控制指派另一企業(B)逾半的董事會成員 (六)營利事業(A)與另一企業(B),董事長、總經理,為同一人或配偶、近親 (七)營利事業(A),可完全控制另一企業(B)的人事、財務、經營權 (八)其他二、特定關係企業(C): (一)特定關係企業(C),直接持有營利事業(A)的持股率達50%以上 (二)特定關係企業(C),間接持有營利事業(A),且每一層持股率都達50%以上 (三)特定關係企業(C)對營利事業(A),具備會計公報上的控制力三、關係個人 (一)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直屬總經理部門主管 (二)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之配偶 (三)營利事業(A)的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近親 (四)其他四、其他關係法人(D) (一)受營利事業(A)捐贈,逾1/3以上的財團法人(D) (二)財團法人(D)董事會,逾半由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兼任 (三)財團法人(D)董事會,逾半由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之配偶兼任(四)財團法人(D)董事會,逾半由營利事業(A)的董事、監察、總經理之近親兼任 當計算營利事業(A),對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時,除了要計算自身的控制力之外,還要將上述關係人,對低稅負國家企業的控制力,一併加計併入。這對於股東疊層架屋、盤根錯節的境外公司而言,相對要格外留意,需層層往上穿透計算。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CFC 受控外國公司之稅賦解析與申報】 ...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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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下,營利事業的關係人範圍與認定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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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施行之後,舉凡營利事業或個人,只要其對低稅負國家公司的控制力,超過50%,或具備重大影響力,只要符合條件且不是用排除要件,低稅負國家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即依法需由股東逕行申報。 但依據所得稅法第43之3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的規範,CFC制度實則針對者,乃是受控的低稅負國家公司;換句話說,若營利事業或個人,所控制的關係企業並非位居低稅負國家的話,並不用擔心CFC制度的影響。 然而,何謂【低稅賦國家】的定義呢? 依據所得稅法第43之3條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來看,包含: 一、所得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 二、僅針對境內所得來源課稅者 然而,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則更完整包含:
一、所得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 二、僅針對境內所得來源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或 三、未有CFC制度,仍視盈餘匯回始課稅者 不可諱言的,若僅就所得稅法第43之3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的法源來看,容易忽略尚有【未有CFC制度】的國家,也被納入低稅負國家定義的範疇。 是故,營利事業與個人,可進一步參閱國稅局所公佈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參考名單,以清楚掌握哪些國家或地區,納入規範的範疇。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CFC 受控外國公司之稅賦解析與申報】 ...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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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僅影響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之架構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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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執行反避稅條款後,無論企業或個人(下稱:自身)與其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賦國家之關係企業(下稱: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超過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國公司,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國企業(CFC);一旦確認是CFC企業之後,則將進一步透析排除要件,並確認是否計算盈餘穿透給自身報稅。 然而,在計算對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之時,除了依據自身直接或間接的持股率,計算控制力之外,其關係人也要按同樣的計算方式,將關係人對低稅負國公司的控制力,一並計算並併入自身。 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以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以自身為起始定錨,探討直接或間接,對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時,計算方式如下:一、直接持有 自身直接持有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當自身直接對低稅國公司的持股率,超過50%以上的話,即具備逾半的控制力。二、間接持有 然而,間接持有的模式,則比較複雜多元,包含: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以及各層互相間接持有,兩種架構。(一)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 所謂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乃指自身對關係企業的持股超過50%以上;此時,關係企業對低稅國公司的持股率,就直接計入自身的控制力當中。 舉例而言,營利事業A公司,持股關係企業B公司80%,關係企業B公司持有低稅國C公司40%(營利事業A公司間接持股低稅國C公司);此時,營利事業A公司對低稅國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關係企業B公司的持股率計算,即為為100%*40%=40%。等同第一段持股超過50%,即視為100%看待。(二)各層互相間接持有 所謂各層互相間接持有,乃指自身對關係企業的持股,未超過50%;此時,計算自身間接對低稅國的控制力,就以各層持股率互乘。 舉例而言,營利事業A公司,持股關係企業B公司40%,關係企業B公司持有低稅國C公司40%(營利事業A公司間接持股低稅國C公司);此時,營利事業A公司對低稅國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關係企業B公司的持股率計算,即為為40%*40%=16%。 由此可知,當自身持股架構疊層架屋、盤根錯節,計算控制力的廣度與深度,將會更複雜。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CFC 受控外國公司之稅賦解析與申報】 ...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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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國家企業的控制力計算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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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2023年施行反避稅條款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後,對於持股低稅賦國家之企業的營利事業、個人,都會同步受到影響;亦即,一旦執行CFC制度之後,符合一定要件且未符合排除條件的話,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無關是否分派,即須採行穿透原則,由股東逕行申報稅賦。 而營利事業的CFC制度,乃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個人的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內;雖然,規範於不同的法令之中,但對於控制力的法遵邏輯與法條架構,卻可說是大同小異。一、法人CFC制度 以企業版CFC制度的所得稅法第43之3條,為例: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二、個人CFC制度 以個人版CFC制度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為例: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由上述法條中的架構可知,判斷CFC制度的控制力,約可區分為以下幾項關鍵,需一併納入控制力的計算考量:一、關係人 包含,關係企業、特定關係企業、關係企業之外的個人與法人的控制力,亦需一併加計入,企業與個人的控制力之中。二、直接或間接持有 包含,直接持有、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以及各層互相間接持有的架構,均有不同的控制力計算方式,但須特別留意的是,【持股率】並非【控制力】。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才有被確認是否為企業或個人CFC公司之必要,而所謂低稅負的定義,包含: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僅針對境內來源課稅,或不具CFC制度之國家或地區。 四、重大影響力 除了以【持股率】計算控制力之外,其他符合重大影響力定義的要件,如:掌握經銷權、供應權...等等,亦是判斷是否具控制力的關鍵。 一旦確認低稅負國家的公司,確實為企業或個人的CFC公司之後,才會再進一步進到: 一、是否符合排除要件(實質營運、當年度盈餘未達門檻) 二、是否符合虧盈互抵(簽證、申報、核定) 三、是否排除重複課稅(源於中國大陸盈餘、非源於中國大陸盈餘) 並申報企業營所稅,或個人海外所得的決策環節;由此可知,境外公司股東架構越複雜,各法人股東、個人股東之間又具關係人之連結的台商,更應謹慎面對CFC制度的規範與要求。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與稅賦影響解析】...more【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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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的控制力關鍵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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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區分為法人CFC、個人CFC兩種制度;法人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之中,而個人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內;區隔的判斷,主要是依據股東身份來做區分,如果持股者是營利事業,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規範,若持股者是個人股東,則受個人CFC制度的框架。但無論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個人CFC制度,都會遇到兩個重要關鍵:一、位於低稅賦國家為首要這是最首要的關鍵,若外國公司並非位於低稅賦國家,則無需再判斷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而所謂位於低稅賦國家的外國公司(下簡稱:低稅公司),乃指:(一)該國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二)僅針對境內所得課稅者。一般常見的租稅天堂,幾乎都納入低稅賦的定義範圍之內。二、判斷是否為受控公司當外國企業屬於低稅公司的話,即需要再進一步斷定: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受控的定義,包含:(一)持股超過50%以上,或(二)具有重大影響力單就持股是否超過50%以上,判斷低稅公司是否受控於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乃採行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一)某營利事業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二)某營利事業,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共同合併計算。舉例而言,某營利事業(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營利事業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營利事業(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營利事業(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某個人,亦然採行合併計算的方式認定,包含:(一)某個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計(二)某個人,藉由其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持股比例共同合併計算。舉例而言,某個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稅(甲)公司45%,某個人持有A關係企業30%股份且A關係企業持有低稅(甲)公司30%時;某個人(主角)持有低稅(甲)公司的合併佔比為:45%+30%*30%=54%,直接間接持股已過半。故對於某個人(主角)而言,低稅(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確認低稅公司,是某營利事業或某個人的CFC公司之後,再進一步依法穿透計算應納稅的稅基。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反避稅條款: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深入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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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受控外國公司的判斷依據與持股計算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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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反避稅制度,可區分為法人反避稅制度,以及個人反避稅制度,兩大區塊;其中,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下稱:CFC),均可能同時影響到法人、個人,其持有低稅賦國家架構下的稅賦狀況。法人CFC制度,乃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當中,而個人的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之上,兩者所規範的邏輯,近似且相同,都同時在落實公平實質的穿透原則。 以往,藉由註冊在低稅負國家之關係企業的投資架構,尤其是以境外公司間接持股的模式,或可將盈餘保留在境外,以達到遞延課稅的效果。包含: 一、法人在合併關係企業報表時,財報呈現,但稅報未實現,所導致租稅遞延。 二、個人未分配關係企業盈餘,所延緩海外所得實現時點,而導致租稅遞延。 該些租稅規避的不公平現狀,都將在CFC制度落實之後,讓課稅的時間點,公平地落實在實質課稅之時點。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資架構,都會受到CFC制度的影響;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若處於低稅負國家的關係企業(統稱:境外公司),其所得年度符合以下各項要件之一,CFC制度即排除適用:一、已適用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繳稅 若境外公司,當年度已適用所得稅法第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即在台已繳納營所稅的話,則排除CFC制度的適用。二、於境外處所確有實際營運活動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確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話,也排除適用CFC制度;而所謂在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具實質營運活動,乃指: (一)在境外確有固定的營運處所,且聘用員工在該地營運。 (二)被動式收入(股利、利息、投資收入...等),佔比小於10%。三、於境外處所之當年度盈餘一定基準以下 若境外公司,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其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的話,也排除適用CFC制度;而所謂一定基準,乃指NTD700萬。 是故,由此可知雖然CFC制度是否排除適用,對境外公司設立者而言,仍需細細評估。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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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具備哪些排除適用的要件?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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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反避稅制度,可以區分為個人反避稅制度,以及法人反避稅制度,共兩類;而區分的關鍵,主要是以股東的屬性來分野,若是以台灣公司的名義持股境外公司,則法人反避稅的制度,將對其產生影響;若是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個人反避稅制度將對個人產生衝擊。 畢竟,反避稅是國際趨勢,唯有正視該法令的執行與規範,才能讓境外公司的架構長期趨於穩定。 以台灣公司為法人股東的架構為例,並非所有持有外國公司股份的台灣公司,都會受到反避稅制度的影響;若台灣公司所投資的境外子公司,符合以下要件的話,並不會受到反避稅制度的衝擊:一、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外,且未屬低稅負國家 1.該境外子公司辦公室、決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外),且 2.該境外地區的營所稅率並未低於14%且屬全球稅制(未屬低稅負國家)。二、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外,但屬低稅負國家 1.該境外子公司辦公室、決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外),且 2.該境外子公司在該國符合經濟實質三要件;或 3.該境外子公司的當年度獲益,低於NTD700萬以下。 若台灣法人所持有境外公司的架構,並非反避稅制度規範的範疇之內,則無須擔心反避稅制度所帶來的衝擊與影響。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台灣反避稅制度與法令規範之基礎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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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對台灣公司持股境外架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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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機制,是一項能讓全球金融資訊公開透明的自動互換機制;透過此項CRS機制,成員國的金融機構,會將『非居住民(Non-Resident)』的金融資訊,按年度性地主動相互交換。
例如:A國與甲國均為CRS會員國,A國居民在甲國的金融資訊,將由甲國稅務主管機關,按年度匯整給A國稅捐機關;同樣的甲國居民在A國的金融資訊,也會同步由A國匯整給甲國稅捐機關,透過全面性的金融資訊互換,讓各國稅捐稽徵機關,可藉由『流量』與『存量』的差異分析,逐步達到稅捐查核的稽徵效果。
舉例來講,當甲國居民在A國帳戶有一億存款(存量)時,一旦A國銀行依循CRS機制的規範,將相關資訊自動交換給甲國稅捐機關後,甲國稅捐機關即可藉此比對甲國居民過去的稅賦申報記錄(流量)。若甲國居民過去的稅賦申報記錄,明顯低於其海外帳戶的存款記錄時,稅捐稽徵機關即可找到查稅的破口。
換句話說,CRS機制的效能,除了能讓金融資訊更加透明,有效防止金融犯罪,或避免不法事宜發生外,也能有效協助各國稅捐機關,有脈絡地查獲國人海外漏稅的可能。
是故,CRS可說是一個強而有力、有效穿透的強光機制,也正因為如此,各國都積極啟動各項配合CRS機制的程序,一方面修法因應CRS機制的要求,二方面也積極調整金融機構的內部流程,全面清查帳戶持有人(包含:法人與個人)的課稅國籍(Tax Resident),並積極要求帳戶持有個人與法人,提供稅籍編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以期能正確做好帳戶的分流,才能正確配合各CRS會員國金融資訊的主動互換,而前述所謂的金融資訊,包含:銀行、基金、信託、保險、證券....等等資訊,都可能囊括在全面互換的範疇當中。 若說共同申報準則(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機制,是藉由強光穿透,讓全球金融資訊,達到世界大同的境界,可能並不為過。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RS 共同申報準則基本解析與說明】...more【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經濟實質法與CRS對境外公司OBU影響因應】...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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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機制的運作關鍵與對海外帳戶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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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分流為『法人反避稅』、『個人反避稅』兩個走向,一旦,當台灣施行反避稅政策之後,納稅義務個人的海外所得,勢必受到衝擊與影響。目前,相關個人反避稅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的個人受控公司制度(個人CFC);為避免產生重覆課稅的疑慮,依據目前法令的規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前,優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CFC),先行適用之。 換句話說,當納稅義務人要判斷個人海外所得,是否會受到反避稅政策影響前,應該先判斷自己的投資架構,是否適用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若是的話,依法即應該先針對『管理處所(PEM)在境內之海外企業,其當年度的企業獲益』先繳營所稅,之後分配個人股東時,即應開立扣繳憑單給個人股東。 個人股東也應該針對取得源於『管理處所在境內之海外企業,獲益當年度配發之現金股利』申報並繳納個人的境內所得,此時個人獲配源於管理處所(PEM)在境內之海外公司的現金股利,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認定了。 推估舉例來看,當反避稅條款施行之後,若個人甲直接投資日本有價證券,當個人甲獲得該日本有價證券的現金股利或資本利得時,原本符合海外所得的認定;但若個人甲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A公司投資日本該有價證券,且當BVI的A公司管理處所(PEM)在境內的話,BVI的A公司應該先針對當年度源於日本有價證券的獲益,依法繳納營所稅,之後,A公司分配給個人甲的現金股利,即為境內所得來源,應加計入個人甲的綜合所得額內,依綜所稅適用級距稅率申報繳稅。 但當架構上,BVI的A公司管理處所(PEM)不在境內時,就要再看個人甲持有A公司的持股比重,若持股過半的話,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草案的規範,即便BVI的A公司未有分配盈餘,也恐視同分配個人甲,直接計入海外所得額中,依法申報繳稅。 雖然以上論述,是依據我們對目前法令的解讀,所進行的剖析與推估,但無論個人海外投資架構,未來是受到PEM的影響,還是個人CFC的影響,該投資架構都應該重新審視,依法正確申報並繳納稅賦。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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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施行後,應重新審視海外所得的問題與架構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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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的『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受到全球各國的重視,這個機制是基於會員國之間,即時交換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來達到避稅作為上的遏止;而資訊互換有多即時?從Report 後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國家,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CRS機制中的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會做好開戶者其課稅國籍上的辨識,例如:A國稅務居民,在B國開戶的話,B國主管機關就會將A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主動回報A國主管機關。換句話說,只要是加入CRS的會員國,彼此之間,都會做好銀行帳戶資訊的分流,並主動將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銀行帳戶資訊,彼此主動互換。 然而,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各會員國若要運行『共同申報準則 (CRS)』的話,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各會員國金融機構必須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其課稅國籍的『稅籍編號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TIN)』,並藉由掌握稅籍編號(TIN)的資訊,才有辦法做到分流開戶者身份,並完成會員國互換資訊的回報機制。 因此,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一旦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後,各會員國就可能需要請自家的各金融機構,建立能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的稅籍編號(TIN)的內部流程機制;並可能在開戶當下,要求開戶者填具稅籍編號(TIN),特別是當開戶者為外國個人或外國法人(甚至是其他會員國的稅務居民)時,更需留意填報TIN資訊的確認。如果是已經開戶的客戶,金融機構也可能需要求客戶,在規定的時限之內,主動填報所在國的稅籍編號(TIN);否則的話,就我們的推估,金融機構與銀行,是有可能會關閉或終止該開戶者後續的相關金融服務的。 若從上述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角度,再進一步推演的話,以下有幾個面項,可能就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維京群島IBC型態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國際商業公司),該如何取得稅籍編號(TIN)? 二、如果無法取得稅籍編號(TIN)的話,是不是該BVI公司,在CRS會員國所開立的金融機構帳戶,就有被銀行終止服務的可能? 三、台灣啟動CRS之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開戶者或既有開戶者,提供稅籍編號(TIN)的可能? 四、申請稅籍編號(TIN)之後,該BVI公司,又會產生哪些架構上的質變?這一切的答案,或許都能在『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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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機制 (CRS)啟動後之影響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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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實際管理處所(PEM)』的所得稅法43之4,已於2016年三讀通過,但尚未確認執行的時間點;然而,一旦『實際管理處所』開始執行之後,只要境外公司營運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狀況,都將被視為國內營立事業,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所謂實際管理處所的定義,乃指一家境外公司,若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的話,即表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內,包含:一、決策者為台灣境內居民或營利事業。 二、會議記錄、會計帳冊於境內製作或儲放。 三、在境內有經營活動的發生。 然而,值得境外公司董事會與投資架構者進一步省思的,除了是否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定義之外,當股權結構上,台灣公司為投資者(母公司),境外公司為被投資者(子公司),一旦境外公司(子公司)依所得稅法43之4(PEM)繳納營所稅之後,結構中的台灣公司(母公司),是否仍適用所得稅法42 條: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股利淨額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適用狀況? 這項考量的主要的關鍵在於,依據所得稅法42條的規定,台灣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才適用相關規範。而『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境外公司,雖然在稅賦身份上, 被視為國內營利事業,但在組織結構定義上,是否會被視為一個 『國內其他營利事業』? 如果一個不是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所設立的境外公司,不符合『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定義的話,投資該境外公司的台灣母公司,可能就不適用所得稅法42條的規範。此時,台灣母公司會不會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就值得架構境外公司的投資者,進一步瞭解與分析了。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投資為專業之公司-稅賦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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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所得稅法43之4)對境外公司盈餘分配影響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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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反避稅條例修法通過並正式施行之後,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來說,這樣的組織結構,可能被迫必須面對極大的稅賦衝擊,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稅法43之3條、43之4條的稅賦綜效所導致。以往,境外總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僅需繳納營所稅後,即可將剩餘利潤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然而,當所得稅法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稅法43之4條-實際管理處所認定,這兩條法案一旦通過且執行,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將可能面臨以下的稅賦問題:一、台灣分公司課徵營所稅,當年度剩餘的淨利返還境外總公司。 二、當境外總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依據所得稅法43之4條的規範,淨利的分配需開立扣繳憑單並完成扣繳申報。 三、若境外總公司盈餘未分配的話,可能尚有未分配盈餘加增的考量。 境外公司的稅制,將於台灣公司趨於一致,再再都牽動著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操作者的稅賦風險,實不容輕忽與漠視。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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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稅賦影響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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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預計正式上路,該條款的施行,對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法令。 所得稅法43之3主要在規範:受控外國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遞延海外收益課稅的模式,將因該法令的修正而走入歷史。另外,所得稅法43之4主要在規範:依操作者實際管理處所的位置,作為所得課稅的準據,換句話說,當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其盈餘都應依法納稅。 兩法令若於正式施行之後,下述操作模式的所得,都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值得操作留意、重視: 一、台灣母公司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中國,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中國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母公司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台灣母公司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海外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母公司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中國,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中國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納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認定所得性質)。 四、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海外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海外所得並納稅。 五、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台灣子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境外紙上母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所得並納稅。 六、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在台灣登記分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境外紙上總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所得並納稅。 反避稅條款的施行,對於租稅公平有絕對的助益與幫忙,這也是世界防堵避稅的趨勢,值得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多加留心與關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後仍違法操作境外公司。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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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的衝擊與影響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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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反避稅制度中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該法令的適用要件,包含以下各項;倘若台灣公司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架構,符合以下各項要件的話,即可能受到該法令的影響與衝擊,包含:1.當年度持有低稅賦國家之子公司,股權過半或具實質控制權,且 2.當年度該子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EM)位於境外,且 3.當年度該子公司的獲益,非實質營運活動所產生,且 4.當年度該子公司的獲益,超過NTD700萬以上。 是故,當營利事業符合以上要件時,即應按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認列源於境外子公司的投資收益,並依法申報稅賦;一旦此項規範落實執行,等同原先財稅差異的合法遞延課稅效果即失效;此項反避稅政策,雖未加增台灣企業的稅賦負擔,但對以境外公司間接持有海外公司股權的境內企業而言,卻也消擬長期遲延課稅的不公平現象。 當被投資境外子公司當年度獲益時,無論盈餘是否匯回,台灣母公司除依會計準則認列投資收益之外,台灣母公司也要依法在當年度稅務申報時,同步認列該投資收益。 同樣的,若被投資境外子公司當年度產生虧損時,台灣母公司除依會計準則認列投資損失之外,當年度稅務申報書亦依法同步在稅上承認該投資損失,並於未來十年內,均可抵扣該境外子公司之盈餘。然而,該虧損於稅務申報上的適用與抵扣,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1.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 2.依規定之格式填報,且 3.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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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依持股比例認列虧損時機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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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經常在台商境外投資架構,或國際貿易營運操作上,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於2022年的現階段,香港仍採行屬地稅制的制度,僅針對在港收入課徵利得稅,離岸收入與境外收入則可豁免;但這項豁免報稅的利得,仍需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才能予以適用。 實務上,部分台商容易誤以為:既然離岸收入是豁免納稅,那稅賦申報即採行零申報即可,然而,這樣的申報模式,恐是錯誤的申報方式。事實上,零申報適用要件,與離岸收入豁免納稅,是不一樣的兩件事。一、離岸收入豁免納稅的適用要件 香港公司的離岸收入,雖然豁免納稅,但仍應依法將公司帳冊與憑證,委由香港會計師進行核數與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依法申請離岸收入豁免納稅,以取得香港稅務局的核准。而香港稅務局是否認可,納稅義務人聲明收入悉皆符合離岸的定義,由香港稅務局認定。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 利得稅採行零申報的適用要件,乃香港公司尚未展開業務時,才適用。亦即,香港公司的狀態形同停業中,才適用利得稅的零申報。 是故,若台商的香港公司,已處於正常的運作狀態,無關乎交易模式、商業金流都在香港以外的地區,仍應依法辦理會計師核數簽證,並於利得稅申報時,申請離岸豁免,而不應該逕自採行零申報。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香港公司:稅賦申報與制度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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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稅賦:零申報、離岸收入豁免的差異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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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台商經常透過香港公司架構海外投資佈局,或是營運國際貿易,然而,卻對香港的稅制,存在著刻板印象上的誤解,反而導致稅負上的錯誤申報或營運風險。 香港公司適用屬地稅制,於2022年的現階段,針對在港收入課稅,目前的適用稅率分為兩級制,如果利得稅的稅基不高於港幣200萬以內的話,適用稅率是8.25%,若超過港幣200萬以上,則適用16.5%。是故,需視香港公司最後的稅基,才有辦法計算應繳納的稅額。一、不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1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00萬*8.25%=82,500 (適用稅率8.25%) 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82,500-20,000=57,75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二、高於港幣200萬 例如:當年度香港公司的稅基為港幣500萬,且稅負寬減率70%,寬減上限是港幣2萬的話,應繳稅款: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 (一)不高於200萬的部分:200萬*8.25%=165,000 (適用稅率8.25%) (二)高於200萬的部分:300萬*16.5%=495,000 (適用稅率16.5%) 寬減前的應繳稅額=165,000+495,000=660,000寬減稅額:Min(82,500*70%, 2萬)=20,000 應繳稅款:660,000-20,000=640,000 稅負寬減:每年可能不同 其中,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在港同一集團的所有關係企業,僅能有一家適用兩段式稅率計稅,其他關係企業仍須適用單一稅率16.5%計稅。 再者,雖然香港採行屬地稅制,然而所謂在港收入的定義,乃是由香港稅務局個案認定,未必存在通則,若僅針對交易金流、派駐人力,來判斷香港公司當年度無在港收入的話,非常容易產生誤判,導致申報上的錯誤。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香港公司:稅賦申報與制度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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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稅的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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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2020年10月底頒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後,正式啟動了台灣公司可因授信的需求,開立OBU帳戶的通道。 過去由於OBU帳戶,限定在外國法人或是外國人才得以申設的前提之下,導致台商經常需先在海外設立境外公司,以符合開立OBU帳戶的資格,才能申設OBU帳戶;然而,隨著台灣以及各國法令的快速變更,包含:經濟實質法、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反避稅法令、境外公司文件徵提的標準化施行,都導致台商所設立的境外公司架構,面臨維繫成本增加,以及法遵規範趨於複雜的困擾。 例如:當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測試的話,境外公司可能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註銷的危機,但必須符合經濟實質態樣的規劃成本,又十足高昂;再者,當境外公司所開立的帳戶,未能通過銀行端的CRS帳戶辨識的話,帳戶又可能處於不穩定狀態;另外,銀行端定期所徵提的境外公司文件,如:董事職權證明書(COI)、存續證明書(Good Standing),也增加了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構的成本負擔。 而當反避稅條款執行之後,無論是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所得稅法第43之3條),或實際管理處所規範PEM(所得稅法第43之4條),都讓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構的稅賦遞延效果消失,致使台商必須回頭審視,使用OBU帳戶之目的為何? 一、架構前提 台灣公司(母公司),持股境外公司(子公司)的架構下。 二、使用目的 藉由境外子公司的OBU帳戶,善用OBU帳戶在外匯上的自由度,擴大取得銀行授信下的效益極大化。 三、稅賦效益 並將獲益留於境外子公司,但在合併報表之後,最終,由台灣母公司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時點,以獲取遞延課稅的效益。 但在反避稅條款執行之後,無論是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所得稅法第43之3條),或實際管理處所規範PEM(所得稅法第43之4條),都讓境外公司架構上的遞延稅賦效果消失,導致有無境外子公司架構,台商母公司的課稅時點均相同。 至此,台商不如直接以境內公司法人(母公司)開立OBU授信目的專戶,除了可保有OBU帳戶的外匯自由度之外,亦可同時不受經濟實質法、CRS帳戶辨識、COI與存續證明文件申請...等的諸多困擾或成本加增;反正,在反避稅條款之下,有無境外子公司架構,台灣母公司的繳稅時點與義務都趨於一致公平,沒有差別,台商又何須繞道而行,再轉由境外子公司申設OBU帳戶呢? 但若架構上,是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公司的話,以境內公司法人開立OBU授信目的帳戶之考量與誘因,又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考量面向。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經濟實質法與CRS對境外公司OBU影響因應】...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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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公司法人開立OBU授信目的專戶之意義與適用狀況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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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附件的規範,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COI)為 OBU帳戶的必要驗證文件之一,該文件是由境外公司的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用以證實註冊代理人手上關於該境外公司最新、目前、當下的相關資訊,可說是相當重要的一份文件。一份完整的COI應會揭露以下各項資訊,包含:
1.境外公司註冊地區、地址、編號、設立日期 2.境外公司存續無誤 3.境外公司登記資本、每股面額、發行股數 4.境外公司目前當下的董事資訊 5.境外公司目前當下的股東資訊 6.境外公司是否有抵押記錄名冊歸檔
該份文件乃由境外公司所屬註冊代理人簽發出來,故可說一張COI,等同是一家境外公司的履歷表,其所呈現的資訊,與台灣公司的變更登記事項表、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書,可說是相當類似。
但當金融機構或境外公司董事,取得一張COI之後,應注意以下各項關鍵: 1.簽發COI的註冊代理人,是否與境外公司章程所載註冊代理人一致 2.簽發COI的日期,是否距今尚未超過6個月 3.比對COI上揭露的各項資訊,與手邊的境外公司各項文件資訊是否一致 4.確認簽發COI的註冊代理人,於該境外公司設立地區有代理人資格
若有上述各項關鍵與手邊資訊有差異,需分析各項差異發生的原因,以便瞭解是否應該再深入瞭解,或是補徵提其他文件的必要。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OBU開戶文件盤點、審視、用途、驗證與辨識】...more【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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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時的核對、確認與辨識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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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判斷依據,並非看金流的來源方向,而是要看所得的究竟本質,換句話說,錢從國外匯入個人帳戶,未必是海外所得,主要是要看錢匯入個人帳戶的所得來源性質為何。境外的匯入款,其所得性質屬國內所得來源的,包含: 一、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但薪資報酬由外國公司匯入,即屬境內所得來源。例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將月薪,從境外匯入個人帳戶,仍屬國內所得,該筆款項並非海外所得的範疇。 二、投資大陸的盈餘分配,源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也屬境內所得來源。 三、其他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的國外匯入境內款項,也有被視為境內所得的可能,需視個案評估。 當所得性質不屬境外所得來源者,就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申報與計稅方式,應該將其加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按境內所得的計稅方式、申報方式與適用稅率,依法申報並納稅;另外,無關乎款項是否有匯入境內個人帳戶,只要所得於當年度已然發生,就應該依法申報並繳稅。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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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海外所得的誤判問題與申報應注意事項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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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於2017年11月確然定案後,俗稱的台版CRS,已正式啟動相關帳戶的另一個辨識階段。就以對OBU帳戶的影響而言,我們在外部所觀察到的辨識程序,約略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法人資格存續與法人文件狀況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附件,對開戶法人文件所提示的一致性規範,原則上,銀行需針對OBU帳戶的開戶法人,徵提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COI)與完好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而這兩份文件的徵提效益,當可協助銀行端,辨識境外公司文件的目前狀況,包含:資本結構、現在股東與董事資訊,以及抵押記錄歸檔政府的情形,並確認境外公司法人資格的存續與否。銀行端,除了對新開OBU帳戶需完成上述辨識作業之外,既有OBU帳戶,也需在2017/12/31前完成辨識,以重新確認客戶身分並檢討風險等級,並逐年依循一致性的標準,逐期辨識客戶帳戶。二、非居住民與應申報國 當台灣啟動與他國互換稅務資訊時,金融單位將對既有帳戶或新開帳戶,依法進行辨識與分類,並將『非居住民』且『應申報國』的相關資訊,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利與他國進行互惠的稅務資訊互換。 因應全球對於資訊透明與租稅公平的趨勢,以及反避稅政策(CFC與PEM)未來的逐一落實,OBU帳戶是否有其他進一步的辨識與審查?值得進一步觀察。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OBU開戶文件盤點、審視、用途、驗證與辨識】...more【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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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帳戶辨識與審查之趨勢:台版CRS與反避稅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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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機關於2017/5/22修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與相關規範之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紛紛開始重新審視既存帳戶,當初開戶所留存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除了重新確認文件是否充足且合規之外,也逐一向既有的開戶境外公司,徵提六個月效期內的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完好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等文件;新申請OBU開戶的境外公司,除原本應備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外,也至少需徵提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做為開戶申請之用。但基本上,這兩份文件所揭示的資料與簽發單位,是不一樣的:
一、完好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一)簽發單位:一般是由境外公司註冊處官方機構簽發 (二)文件內容:境外公司法人存續的聲明 二、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一)簽發單位:原則上,是註冊地政府核定之註冊代理人 (二)其他翻譯名稱:董事在職證明、一級商代理證明 (三)文件內容:
1.境外公司編號、名稱、地址、設立日期、註冊國家 2.登記資本、每股面額、發行股數 3.完好存續的聲明 4.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持股數 5.董事名稱、指派日期 6.是否有抵押記錄歸檔政府 7.其他
對OBU分行來說,這兩份文件,又以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所揭示的內容,對銀行而言,最為精細且完整,他就像是一份境外公司的履歷表般詳盡;這份由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的董事職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其所代表的資訊意涵,乃指:『目前』在註冊代理人手上,所掌握的現下境外公司內部資訊。
因此當OBU分行,取得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之後,應拿著既有客戶所提供的境外公司內部法人文件,包含:公司執照、章程、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年費繳納記錄...等內部文件(過去資料),去比對註冊代理人所提供的董事職權證明 (C.O.I)(當下資料)中的每一項欄位資訊,其中,只要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都要逐一確認差異處的發生原因,並請客戶提供,可以解釋差異處的有力證明文件。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OBU開戶文件盤點、審視、用途、驗證與辨識】...more【CRS 共同申報準則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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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OBU文件審視: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重要性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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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在台灣金融體系發展至今,已廿餘載,迄今回頭來看,OBU帳戶這種虛擬境外帳戶概念的彈性與自由度,確實吸引眾多台商的青睞,長年來,也為台灣金融機構,帶來不可小覷的獲利。 但不可諱言的,許多OBU帳戶的實務運用與操作模式,往往恐能是誤解下的結果。最常見的誤解,即是OBU帳戶中的利息收入;很多OBU帳戶的操作者,常以為OBU帳戶利息,有免稅上的適用,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的規定,OBU利息僅有免予扣繳的適用,並非免稅。換句話說,所謂免予扣繳,僅是金融單位配發OBU利息時,不需辦理扣繳程序,但實質上,取得利息收益者(納稅義務人),仍須針對所獲得的利息收入,依法誠實申報並納稅。換言之,免予扣繳並不代表免稅,兩者是不應該混為一談的。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境外公司與資產規劃之模式與風險解析】...more【境外公司與OBU查核關鍵與解析】...more【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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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利息並非免稅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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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從1983年通過至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簡稱:OBU分行)業務已在金融業運行廿、三十年,發展至今,OBU業務對銀行的獲利與發展而言,可說是扮演著極為重要的關鍵角色;然而,在銀行遂行OBU業務以及台商運用OBU的服務時,不可諱言的,以下三項主要風險經常發生在運行的過程當中,包含:
(一)台商或銀行人員因誤解稅務法規對OBU的規範而產生稅賦風險。 (二)銀行人員應區隔客戶,並避免讓風險客戶在銀行端使用OBU服務。 (三)忽略境外公司文件佐證力,未徵提有效文件導致銀行端的OBU服務風險。
以上三項關鍵,都是銀行端在服務OBU客戶時,甚至是台商在評估境外公司架構下,不容忽視的風險關鍵。但是:
(一)OBU業務的稅務風險為何?銀行端如何判斷?台商如何判斷? (二)OBU銀行人員如何判斷哪些客戶可能是風險客戶?從文件中如何看出? (三)哪些銀行端的服務,需要徵提額外的境外公司文件?又該徵提哪些文件? 相關案例分析與內容,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OBU法人文件盤點、審查關鍵與辨識趨勢】...more
【境外公司與OBU查核關鍵與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以上陳述,僅屬樣本個人經驗,無法代表母體全數狀況。另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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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境外公司文件審查,有效控制OBU風險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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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海外所得開始落實課稅以來,至今已滿五年多時許,這五年以來,部份國人對於海外所得的課稅申報,雖有一定程度的瞭解與熟稔,但不可諱言 的,多數操作者對於海外所得的課稅規定,仍存在著實務上的誤會與曲解,導致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發生申報或計算上的錯誤,致使補稅與罰鍰風險發生。 就我們的觀察,操作者最常見的誤解,就在於多數納稅義務人認為,錢從國外匯入境內,即為海外所得,僅需針對新台幣670萬以上的收益,才需要繳稅,進而導致申報上的錯誤與繳稅上的缺失。 簡言之,海外所得與境內所得最大的差異有二,一者:為可扣除額不同,二者:乃稅率上的差異;境內所得適用的稅率為5%~40%,海外所得適用稅率則為 20%,但要適用海外所得20%之稅率,其前提乃所得性質必須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始可依據海外所得的規範申報與納稅。 但判斷海外所得的依據,並不是單看金流的走向,而是所得的真實性質;換句話說,即便是錢從境外匯入境內帳戶,都未必一定符合海外所得的定義;此點,值得操作者多加留意與慎思。然而, 1.何謂海外所得?海外所得的定義與證明文件為何? 2.海外所得的課稅方式,如何計算?如何申報? 3.海外所得發生所得實現時點為何? 4.境外公司與海外所得之間,有何關係? 5.反避稅條款對海外所得的規劃,有哪些影響? 都值得境外公司操作者進一步瞭解與思維,以避免錯誤規劃導致稅賦風險與疑慮。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註:以上陳述,僅屬樣本個人經驗,無法代表母體全數狀況。另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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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定義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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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2010年通過『海外帳戶稅務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之後,2014年7月起,金融單位也全面執行該法案的要求,針對既有客戶與新客戶,法人帳戶或個人帳戶,進行辨識。
新客戶能辨識出具有美國身份時,必須填具W9表,在W9表中,即需填註個人的『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簡稱SSN)』,法人就需填註公司的『雇主識別號碼(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EIN)』此一稅籍資訊,並同時授權金融單位向美國國稅局做必要的通報。 對於既有開戶者來說,個人金融資產總額超過USD50,000、法人金融資產總額超過USD250,000時,金融單位也會進行辨識,一旦辨識出既有開戶客戶具有美國身份時,也會要求既有客戶必須填具W9表,同時將前述的相關資訊,提供給金融單位。 美國在收到金融單位提報相關資訊的同時,也會回頭針對美籍納稅義務個人或法人,查核是否有依法完成應有的申報,包含:稅賦申報、海外帳戶資訊申報(Foreign Bank Account Report;簡稱FBAR)....等程序,一旦發現美籍納稅義務個人或法人未進行申報,相關罰則是相當嚴厲的。 此一規定除了影響新開戶的客戶之外,對於既有客戶而言,特別是公司登記在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或內華達州(Nevada)的非美籍最終受益個人,更要留意相關法令的規範。 董事應該慎思,當初設立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或內華達州(Nevada)公司後,董事是否有申請雇主識別號碼(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EIN)這項稅籍身份資訊?如果沒有,一旦被金融單位辨識出是美國公司所開立的帳戶,並被要求提供W9表,同時需提供EIN稅務資訊時,董事將面臨諸多困難的抉擇:
一、公司設立至今,這麼多年都沒有申請EIN,現在為了銀行帳戶需填具W9表,始申請稅籍身份,申請的下來嗎?美國國稅局再審理時,會怎麼看待? 二、假若EIN申請成功,公司設立至今這麼多年都沒申報的程序,是否會產生嚴厲罰則的風險? 三、假若不申請EIN、不填具W9表,不提供資料給金融單位,銀行帳戶將被金融單位視為『不合作帳戶』相關資料也會通報美國,這該如何是好? 四、美國法人主體有持有他國公司股權,有登記分支機構,後續又該如何是好? 這都是非美籍者設立美國德拉瓦(Delaware)公司、內華達(Nevada)...等美國公司,在面對FATCA法案上路後,要謹慎面對與慎思的問題,無關有無美國個人身份或綠卡,都同時會受到該法案的規範。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境外公司與OBU查核關鍵與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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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籍董事應慎思FATCA對美國公司的影響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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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的對外借款,會因為借款企業是台灣公司或中國公司,而產生不一樣的應注意事項:
一、中國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應注意事項
以中國公司名義向境外借款時,應留意中國法令對境外公司借款的法令限制,相關規範可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借款金額是否受到限制,一個是借款利息是否有認列上的限制。中國外債管理辦法中有規範,可舉借外債的組織會受到外資持股比重的限制;再者,當外資企業向境外公司借款時,中國的外資企業需有投注差才能舉借外債,且依法必須法完成外債登記程序。三者,依據中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規範,假若境外公司本身是中國公司的關係人的話,當境外公司借款中國公司後,中國企業支付境外公司的利息費用,也會受到產業利息費用標準的限縮。
二、台灣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應注意事項
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的規範,當境外公司是台灣企業關係人時,一旦境外公司借款台灣公司,台灣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的設算利息,也不得超過股東權益的法定倍數,超過的話將依法於稅上剔除。但就借款金額而言並無限制,但若借款金額過高,除可能引發其他查核風險外,也不利於財務報表上的槓桿結構;甚至當境外公司抵押OBU帳戶內的資金,以便取得DBU放款台灣公司的額度,金額過高時都可能引發不容忽視的關鍵問題。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台商於大陸投資架構與融資模式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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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OBU對外融資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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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是否可以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呢?目前實務上,投資的方式,約略可分為三種: 一、直接投資:依據【華僑與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依法由保管銀行、交割券商共同提供服務 二、間接投資:經投審會核准後,在台設立子公司,並由子公司進行投資 三、複委託投資 然而,三種投資模式,各有其優劣之處,就稅賦而言,也有高低不同的風險與不容忽視的關鍵,其中,由以間接投資模式中的企業最低稅賦,以及費用分攤問題,最不容忽視。再者,由於分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的法人股東,故分公司恐無法擔任投資者的角色。相關細節 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境外公司與OBU查核關鍵與解析】...more 【投資為專業之公司-稅賦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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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模式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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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這種並非依據台灣公司法所設立的法人,其取得不動產的方式,模式上一定較台灣法人或台灣個人來得繁複,雖然依法外國法人有權取得台灣房產,然而其取得的過程與條件,尚須符合台灣法令的規範,使得為之。境外公司取得台灣不動產前,必須考量幾個因素:一、境外法人登記所在國與台灣之間的協定 二、境外法人取得台灣不動產的模式(直接、間接、分割) 三、融資模式與必要性 四、依法必須揭露最終受益人 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境外公司與資產規劃之模式與風險解析】...more 【OBU於業主稅賦規劃上的風險分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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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真能投資台灣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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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台商是直接投資大陸,還是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都可能遇到必須融資的問題,而台商融資的考量方向,不外乎向陸資銀行貸款,或向境外(境外母公司或OBU銀行)進行籌資;前者雖可用大陸當地資產作為抵押的擔保,然而在大陸融資的成本相對較高,台商多半會躊躇考量在三,後者雖然融資成本相對較低,但要有效利用大陸當地資產進行設定,門檻也相對較為不易,但假若台商仍希望能保有未來可向境外籌資的彈性,以下幾點關鍵,就必須在架構投資策略時,一併慎重考量: 一、台商直接間接持股比例 二、依法必須報經投審會(事前核准、事後核備) 三、考量投注差下的大陸公司實收資本 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台商於大陸投資架構與融資模式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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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保有OBU融資彈性?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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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風險,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違法,然而,許多操作者多半認為,境外公司乃是依據外國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組織,所成立的OBU帳戶也是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申請,何以會產生違法操作的問題和風險?實在令人費解。 筆者認為,真正的原因在於:操作者忽略了操作地稅務主管機關的課稅權。以台灣為例,台灣的國稅局,絕對具有依據法令,秉持實質課稅原則,針對境外公司操作者的實質操作行為,課徵相關稅賦的公權力。境外公司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至少存在著三種課稅的可能性:金流匯入境外公司的OBU帳戶,即便不分配,OBU帳戶中的資金也都是境內所得課稅稅基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即成為境內所得的課稅來源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則成為境外所得的課稅來源也就因為存在三種不一樣的狀況,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應充分理解其操作模式是否有違法的問題與稅賦上的風險,並避免以違法方式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境外公司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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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操作首重合法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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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虛擬貨幣的交易,可說是相當熱絡且蔚為風行,然而,無論是透過境外平台交易,亦或是透過國內幣商交易,若交易產生獲益的話,即產生稅賦上的申報與繳納責任。然而,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所得?首先,須先釐清以下兩個關鍵:一者,乃是所得性質;二者,即為所得類別:
一、所得性質境外虛擬貨幣交易的性質,會因為交易平台與通貨幣別,而有差異。若是境外平台交易且以外幣出金,則屬海外所得;但若是以境內平台交易,則屬境內所得;於申報時,則需舉證交易相關資料,以確認申報的所得性質,以及申報所得之金額。二、所得類別境外虛擬貨幣交易的所得類別,也會視虛擬貨幣的型態而有差異;一般虛擬貨幣的型態,分成支付型、功能型的『虛擬商品』,以及證券型的『有價證券』;若屬前者之虛擬商品交易,其所得類別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若屬後者之證券型的交易,其所得類別則證券交易所得。(一)財產交易所得:境內財產交易所得的稅率為5%-40%,而境外財產交易所得,則列入基本所得來源,超過NTD670萬,適用稅率為20%。(二)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屬停徵,但將課徵證券交易稅0.3%;然而,截至2023年上半年為止,台灣尚未有證券型的虛擬貨幣商品。現階段,申報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需自行列舉交易收入與支出,以便正確計算交易所得,並依據所得類別依法完成申報。另外,當虛擬貨幣的每月銷售額超過NTD4萬,即屬經常性的交易幣商,依法需完成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一旦完成稅籍登記之後,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將全數歸類為境內所得。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虛擬貨幣的交易課稅解析】...more【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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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的交易,如何申報個人所得?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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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兼職員工薪資,還是兼職薪資,兩者在扣繳憑單上的所得類別,都屬(50)薪資;是故,若從以下幾個觀點來看,似乎並無差異,包含:一、以個人稅賦而言:均可先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二、以扣繳義務人而言:均以單次給付超過定額,代扣繳5%稅額;若以2023年為例的話,定額給付為NTD86,000。三、以扣費義務人而言:除所得者符合免扣費要件以外,均以單次給付超過基本工資,則需代扣繳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然而,這兩者最關鍵的差異在於:所得者、給付方之間,是否存在著勞方與資方的聘僱關係。以下,我們分就兩種類別各做引述:一、有聘僱關係下的兼職薪資若雙方存在著勞資下的聘僱關係的話,即便所得者是兼職的身分,資方除了應給付兼職所得之外,尚需給予勞方應有的社會保險,包含: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退金提繳,例如:打工學生的時薪、臨時幫忙的鐘點工作人員...等。二、未有聘僱關係下的兼職薪資但若所得者、給付方之間,並不存在勞資下的聘僱關係,即便給付方支付屬兼職薪資的所得,也不須再跟進勞工應納保的社會保險,例如:公司的董監車馬費、企業內訓的講師鐘點費、研究補助費...等。是故,我們可以說:有聘僱關係就有兼職薪資,但有兼職薪資未必有聘僱關係,兩者對給付方所應承受的營運責任,有著不同的差異。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員工薪資扣繳、勞健保與二代健保扣費與申報】...more【二代健保的解析與說明】...more【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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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員工薪資、兼職薪資的關鍵差異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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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當診所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無論是以部頒費用率申報,或以帳載核實數申報,只要診所存在合夥投資狀況的話,都須同時申報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合夥比例...等資訊;並將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依合夥比例分配給各個合夥人;各合夥人再將所分得的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連同其他所得來源,一併申報綜所稅。而當診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若申報年度有合夥狀態改變,如:獨資變合夥、合夥人數與比例增減...等,都須在申報時,一併將合夥合約檢附給稅務機關,以供查核。而診所的合夥合約中,至少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包含:1.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執業證照號碼、聯繫方式2.合夥人的出資資訊,包含:出資比例、出資方式3.合夥人的共同約定,包含:診所名稱、薪資、權利義務、代表人4.合夥人的進退約定,包含:退出合夥、轉讓出資比例、增加合夥5.其他然而,實務上,假若診所並未有合夥事實,卻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以虛假的合約,分散實際受益人的所得的話,這絕對是違法的行為。常見的查核方式,包含:一、確認合夥出資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出資金流或出資財產的證明二、確認盈餘配發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依合夥比例分配的金流證明三、確認合夥事實的真實性:合夥合約內是否有不均的權利義務關係四、其他,如:實際受益人的登記資產,是否與其申報所得失衡...等是故,若僅以書面合約載明合夥比例,藉此分散執行業務所得,但實際上的獲益,卻都回流給實際受益人,除了是嚴重違法的漏稅行為之外,也無法應對實質的稽徵查核。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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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報稅時,應留意合夥人的必要申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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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資目標,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東所投資,股東為多人,組成股東會之後,選任董事;董事有多人,組成董事會之後,再推舉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所有權,屬於股東會,但經營權乃屬於董事(會);架構上,實屬經營所、所有權分離的永續經營法人格主體。但排除醫療法人的體系,單純就私人診所的組織型態而言,私人診所乃是醫師執行業務的業務所,換句話說,診所就代表著醫師個人,雖可多數醫師合夥執業,但能成立個人業務所的,也只有具醫師執業資格的個人而已,故當醫師結束執業之時,私人診所也將隨之消滅,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也沒有永續經營與股份傳承的概念,這與一般公司具獨立法人格的架構或醫療法人的體系,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此可知,私人診所是醫師執業的業務所,是無法被他人所投資的。正由於私人診所與醫師,是綁定在一起的,診所的責任,就是醫師個人的責任;醫師個人責任是一生,私人診所的責任也就無限;是故,依據公司法§13的規範,公司也不能投資私人診所。但若私人診所需要昂貴的醫療器材,除了考量租賃方案之外,勢必會有引進外部資金的需求,而提供外部資金的出資者,此時的角色,就非常尷尬且難以界定。而這種角色上的困窘,經常衍生出許許多多的爭議與問題,包含:一、資金性質依據醫療法的規範,私人診所不能有除執業醫師之外的外部股東,故出資者的這筆出資額,該如何解釋其性質? 若解釋為借貸關係,執業醫師是否有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的責任?二、所得性質依據醫療法的規範,私人診所不可能存在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外部股東,那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怎麼可能轉化成為分派外部出資者的盈餘?三、稅賦責任依據醫療法的規範,私人診所的合夥人是執業醫師的話,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都應算是合夥醫師的個人所得,故稅賦繳納的義務,勢必應由合夥醫師個人扛責;這對於回收盈餘的出資者而言,又該如何界定與醫師彼此之間,在稅賦上的關係?
以上,都是在成立私人診所之前,執業醫師必須事先慎思與深思的核心,以避免後續稅賦上的疑慮,甚至產生違反醫療法的爭議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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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投資限制與稅賦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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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師執行業務收入而言,即便沒有扣繳憑單軌跡,但屬醫師個人執行業務報酬,仍屬應申報的個人所得,但由於缺乏扣繳憑單的申報、勾核軌跡,這部份的醫師個人所得,往往是稅務單位的查核重心。以往,透過個人、配偶或同申報戶其名下的存款,比對醫師個人申報的所得金額,有機會掌握到執行業務所得漏報的契機,然而,這類的選案,往往有一定的查核門檻,且容易在納稅義務人刻意分散或化整為零的情況下,難以被掌握。然而,在2022年開始落實的【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卻有機會進一步掌握到刻意化整為零的違法隱匿。依據該作業規範第三、四條的規定,只要個人帳戶符合:一、一個年度存入、轉入、匯入,金額累積達NTD240萬;且二、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入、轉入、匯入筆數,每月達200筆。金融機構即需在隔年三月底之前,向稽徵機歸提交個人帳號的以下資料,包含:一、身分資料,包括:
(一)姓名
(二)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
(三)金融帳戶的開戶日期
二、交易紀錄,包括:
(一)金融機構代號、帳號
(二)存入、轉入、匯入的金額及時間若納稅義務人將漏未申報的所得,藉由化整為零的方式,進入金融機構的話,稽徵機關將有進一步查核到的可能與機會。這類常見的漏報態樣,包含:未依法完成稅籍登記的電商網紅、未依法開立發票的企業營收,也包含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的醫師個人綜合所得。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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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帳戶的提交,對醫師報稅時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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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稅賦查核,可以說是每年稅務單位的查稅重點,主因在於診所醫師的執行業務收入高,但主要收入,卻區分為健保給付,以及健保未給付兩類;健保有給付的執行業務收入,都有扣繳憑單與分列項目表...等軌跡,以可供稅務單位查核其申報的正確性。然而,健保未給付的執行業務收入,卻相對較難以掌握,這部份也成為稅務單位,每年所關注的重中之重;就過去的查核案例來看,主要的查核面相,約莫分為以下幾類:一、由外部掌握由診所或醫師的上游下游進一步掌握,包含:1.透過醫材公司的出貨,掌握診所的進貨,了解診所執行業務收入的合理性2.透過診所的就診人數,掌握診所的業績,了解診所執行業務收入的合理性3.透過金融機構通報,掌握高頻或異常帳戶,掌握診所漏報執業收入的可能4.透過民眾就診之後,未取得收據或憑證的舉報,掌握診所可能漏報的契機二、由內部掌握由診所或醫師的組織內部或個人狀況,進一步掌握,包含:1.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偏低,卻不斷購置新設備或開設新分所2.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未能提供合理完整的合夥經營佐證3.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長期虧損或獲利長期低於同業水平4.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執行業務收入低但利息收入異常高5.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部份費用科目明顯的高於同業水平6.醫師或家人名下登記資產或匯入匯出款,與個人所得失衡7.內部員工的舉報,或合夥人之間的糾紛爭端三、其他透過其他案件,牽連出診所或醫師申報的所得顯有異常,或特殊選案。以上三者,都是過去診所或醫師稅務查核案件中,曾經出現過的查核軌跡;稅務規劃,關鍵在於合法性,無論是疏漏或故意,都可能為診所的經營,與醫師個人生活的品質,帶來無謂的困擾。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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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或醫師的稅賦查核面向、應注意的查核關鍵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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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工作室)與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組織架構,可以說是兩道完全獨立的平行線,故不存在行號進化為公司,或公司退縮為行號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兩個組織是可同時並存的,然而,創業者在草創初期,常會在應該選擇行號,還是公司上,陷入膠著。一、行號行號或工作室,如同個人的營利化、組織化,故行號與個人可說是完全黏著在一起;意即,行號應負責任,等同個人應負責任,行號當年度獲利,等同個人當年度獲益,營利所得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個人最高稅率為40%,且沒有遞延的選項。
二、公司無論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獨立的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故當營利事業產生當年度獲利,應先繳納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再由股東常會決議是否分配,若分配盈餘才會設算個人綜所稅,若未分配的話,則可暫時產生稅賦上的遞延效益;雖然,未分配盈餘將被加徵5%的稅賦,但若後期公司產生營運上的虧損,法人結清算時,是否尚有盈餘可分配股東,則可能是項變數。再者,公司與個人之間,彼此也是完全獨立的關係,故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責任上限,不會無限上綱。是故,以一人企業的獨資角度,就稅賦的觀點而言,若當年度獲益導致個人綜所稅,高達30%、40%的話,以公司為營運主體,可讓創業者保留盈餘遞延分配上的彈性,且當盈餘讓個人稅賦高到30%或40%時,亦須考量營運上的風險,需限縮在出資額上。如果當年度獲益,對個人稅賦上的影響,為5%、12%、20%的話,該營業規模以行號經營,其實是足夠的。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一人企業的創業與營運完整攻略】...more【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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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公司在所得稅上的創業決策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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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AI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迅速推陳出新,知名的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更是大量被運用在商業用途之上;透過AI智能的協助,不但大幅降低企業的人事成本、倍數營運效率,迅速為企業帶來如虎添翼的商用價值。然而,免費AI平台的版本,畢竟仍有較多使用上的限制,對於企業而言,仍有許多綁手綁腳的限縮,故要發揮商用上的效能,就必須申請付費的Plus或Business版本,但對於企業而言,給付這項外國平台服務費的支出,依法必須完成就源扣繳的程序,且沒有給付門檻,亦即每一塊錢,都必須從源頭扣繳20%的稅金,並在給付之日起的10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否則將面臨相關的罰則。就一般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的就源扣繳程序,如下所示:1.先預扣支付金額的20%,為扣繳稅金2.將剩餘80%款項,支付給境外AI平台3.在給付日起十日內,將預扣稅金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程序然而,企業面對這項就源扣繳程序時,經常容易遇到以下困擾:一、境外AI平台費,需全額到款,應如何處理?二、若給付企業代為承擔扣繳,稅金如何計算?三、若給付企業綁定信用卡支付,十日起算點為何?四、是否有合法可降低扣繳稅率的方式?就以上的問題,我們簡述如下一、境外AI平台費,需全額到款一般企業支付境外AI平台費時,絕大多數都必須全額到款,幾乎沒有源頭扣稅的機會,是故給付企業被迫須代為吸收扣繳稅金,才能符合法規上的規範。二、企業承擔就源扣繳稅金的計算方式當給付企業代為吸收就源扣繳稅款時,需倒算稅金。境外AI平台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為其境內所得,故支付恆等式為: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X)=全額到款金額+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X)*20%
若境外AI平台費要求全額到款100萬的話,經恆等式的倒算,即可得知:X=100萬+X*20%;X=125萬。給付企業需支付境外AI平台費,為全額到款100萬,並於十天之內,將25萬的稅金,代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程序。若未有完成的話,給付企業將承受相關倍數的罰則。三、綁定信用卡的十天計算起點當給付企業綁定信用卡支付境外AI平台費時,發卡銀行將先行代墊,並全額到款,此時,給付企業並不會知曉款項已經支付,故給付日起算十日的起點,應以企業支付發卡銀行後,才起算。四、合法降低扣繳稅率的方式境外AI平台所提供的服務,若符合跨境電子勞務交易平台的定義,給付企業可向國稅局申請核定淨利率、境內貢獻度的適用;一旦國稅局核定淨利率、境內貢獻度之後,將可合法降低境外AI平台的境內所得,此時,給付企業代為承受扣繳稅金的壓力,也會比較輕。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支付外國人、外國企業之就源扣繳解析】...more【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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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境外AI使用費,應留意就源扣繳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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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可說是給付單位(下稱:扣繳義務人)的通知責任,故當扣繳義務人支付各類所得給所得者時,均有向國稅局通知該項給付資訊的必要;再者,無論給付境內居住民或外國人,扣繳義務人都有預扣稅金的義務,只是扣繳稅金的門檻與申報時間,會因為所得類別或所得者身分的不同,而各有差異。然而,一旦扣繳義務人未善盡預扣稅金、代為繳納、申報通知之職責時,均會產生相關罰則與罰款。以支付境內居民為例,給付各類所得均有不同的門檻與預扣稅率,包含:一、應扣繳稅金,且列單申報(一)執行業務收入(二)薪資所得(正職薪資、兼職薪資)(三)利息所得(四)租金收入(五)競技競賽(六)退職金二、免扣繳、應列單申報(一)營利所得(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二)其他所得上述的各類所得當中,免扣繳稅金但需列單申報的,僅有營利所得,以及無法歸類為各項所得來源的其他所得。但實務上,扣繳義務人卻經常將【佣金收入】,誤認為其他所得,進而產生錯誤申報的問題;事實上,依據台財稅第33183號函的解釋,佣金收入應認列為執行業務收入項下。然而,如果扣繳義務人誤將支付佣金,認列申報為其他所得時,將產生以下風險與罰則:
一、稅金應扣繳卻未扣繳由於佣金收入,依法應列入執行業務收入項下,故單次給付超過2萬,即應預扣稅金10%;但如果扣繳義務人,將其誤列入其他所得向下而未有扣繳稅金時,則會產生應扣繳卻未有扣繳稅金的罰則。二、補充保費應扣費卻未扣費六大補充保費中,包含:執行業務收入,但卻未包含其他所得。是故,當扣繳義務人誤將佣金收入,列入其他所得項下之時,亦會產生屬於執行業務收入的佣金收入,應扣補充保費卻未有扣費的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more【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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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收入:扣繳認列錯誤的風險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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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療院所的醫師,在領取報酬時,應依醫師個人與組織之間的關係,歸類相關報酬;而醫師的報酬,約可區分為『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收入』兩大類。一、醫師於聘僱關係下的勞務報酬: 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包含 (一)類別:薪資所得 (二)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有限額 (三)特徵:醫師與診所或醫療院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受診所或醫療院所指揮,不負診所營運的盈虧責任,並按聘僱合約與績效計算報酬之醫師,為受僱醫師 (四)依據: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二、醫師於實質合夥下的所得報酬: 實質合夥下的醫師,所得包含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合計兩項 (一)類別:薪資所得
1.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有限額 2.特徵:已於聯合執業合約中,約定薪資所得 3.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8
(二)類別:執行業務收入
1.扣除:可依部頒費用率或帳載核實數,扣除必要支出
2.特徵:合夥醫師乃實質出資且共同營運,一起承擔相關成本與支出,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盈餘,故包含:診所或醫療院不具雇傭關係之負責人,或聯合診所個別開業醫師適用 3.依據: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
由此可知,並非診所或醫療院所其給付醫師的報酬,均為執行業務收入;雖然,執行業務收入可扣除的支出,較薪資特別扣除額多,但相關解釋函令,均有限縮其認定上的趨勢。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診所與醫師稅賦申報暨勞健保解析】 ...more (優惠請輸入折扣碼:C1391診所)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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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報稅:受僱醫師、合夥醫師所得的差異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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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業下的一人公司,可以說是實務上,經常可見的狀況,特別是在電商經濟交易頻繁的現下,實體商品的月營業額達NTD8萬,業務服務的月營業額達NTD4萬,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最好連帶一併完成工商登記,如:行號、有限公司的登記為宜,故一人行號或有限公司,僅一位股東兼董事(負責人),但零員工,可說是比比皆是的架構。 一人企業下,負責人的勞保與健保,該如何納保?是一人企業負責人經常可見的困擾,然而,就各項保險而言,分成以下各點,均有不同的規定:一、就業保險: 納保者必須是勞工,但負責人是資方,無勞工身份,故恐無納保資格。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 納保者必須是勞工,但負責人是資方,並無勞工的身份,故原則上,無納保的資格;雖然,負責人可隨員工於自己公司納保,但因為零員工,故無法成立投保單位,無法加保。三、職業災害保險 負責人畢竟有在自家公司就職,執業存在職業災害的風險,應有受到保障的必要,故負責人,可自願加保在自己的一人企業。四、全民健康保險 負責人的健保,原則上,應該在自己的一人企業,以負責人的名義納保。五、補充保險費部分 負責人的薪資,若出現符合高額獎金定義的收入,當年度獎金累計,超過一代健保投保金額四倍以上,則會產生二代健保的扣費。 一人企業的負責人,不應於工會投保勞健保,因為負責人為資方,並非無一定雇主的勞工,不符合納保資格;另外,若一人企業的負責人,同時也是其他企業的正職員工的話,則應該在正職工作的企業納保。 例如:有些日常上班時間,於企業擔任正職的員工,會在下班後,經營自己的電商事業,此時,就可能發生前述的這種狀況。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一人企業的創業與營運完整攻略】...more【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二代健保之補充保費、所得稅扣繳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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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業:負責人的勞保與健保,如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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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境內組織,支付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所§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該境內所得來源,又屬於所§88條:應扣繳所得之時,給付組織即應就支付所得來源,扣繳稅金,並於十日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內組織的責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給付方又被稱為扣繳義務人;但若不符合所§88條之應扣繳所得項目時,則由外國個人或營利事業,自行結算申報,給付方則無需就源扣繳。 其中,扣繳稅率,也會因為所得性質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資所得;6%(未逾基本工資1.5倍);或18%(逾基本工資1.5倍) 二、營利所得:20%(大陸股東);或21%(非大陸股東) 三、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權利金為例,理論上,如果支付外國人或營利事業的權利金是NTD100萬的話,給付方僅能匯出NTD80萬,另外,預扣NTD20萬的稅金,給付方需再給付之日起,十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的程序。 雖然,對於外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來說,在台灣預扣的NTD20萬稅金,可以在其所屬國抵扣應納稅金;然而,實務上,收取權利金的外國人,多半會要求境內給付企業,必須給付淨額NTD100萬,並代為吸收扣繳稅金。 是故,給付方則需還原加總(Gross Up),以便計算出正確的扣繳稅基。還原加總的恆等式,如下: 稅基=實拿淨現金+扣繳稅率*稅基X=100萬+20%*X X=125萬 代吸收的稅金=125萬*20%;為25萬 換句話說,境內組織在給付NTD100萬給國外後,十天之內,必須將代吸收的NTD25萬扣繳稅金,繳納國庫並完成申報程序;若應扣繳未扣繳、應收報未申報,給付方都將承受相關罰則;也就是說,給付方只有以下三種結果:一、給付方盡力與外國人或營利事業,達成就源扣繳(Withholding Tax)的共識 二、給付方倒算還原加總(Gross Up)後,計算代吸收的預扣稅金 三、給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繳與申報,承受違法的罰款與風險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支付外國人、外國企業之就源扣繳解析】...more【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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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吸收支付國外授權金、服務費的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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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商品的電商或賣家,如果每月營業額超過NTD8萬以上(勞務則為每月NTD4萬),即需辦理稅籍登記;但若每月營業額未超過NTD20萬,則以核定銷售額的1%,依法繳納營業稅。倘若月營業額超過NTD20萬的話,則需使用發票,並依法申報營業稅。然而,實務上,稅務主管機關,如何掌握網路賣家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呢? 除了透過買方舉報之外,金融機構的協力,也是一種常見的渠道。一、銀行因應稅務洗錢風險防制實務參考依據該實務參考中的稅務洗錢風險警示指標:商業交易透過個人帳戶進行,卻無合理理由,即應提高警覺,持續監控,甚至通報。是故,當網路賣家的個人帳戶,出現疑似商業交易的金流進出,金融機構基於職責,本應進一步辨識,並評估稅務洗錢的風險。
二、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依據作業規範第二條的規定,當個人帳戶存轉匯入金額,一年累積達NTD240萬,且該年度中,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時,金融機構即須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稅務機關也有機會,進一步掌握個人是否從事交易,但尚未依法完成稅籍登記的軌跡。是故,當網路賣家的銷售總額,已達國稅局要求的稅籍登記門檻,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網紅與電商課稅解析與說明】...more【一人企業的創業與營運完整攻略】...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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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應留意,金融機構對個人高頻交易帳號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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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時,可依財政部所頒定的費用率,直接逕行申報,亦可自行設帳,並依據診所的帳載金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前者的申報方式,較為方便,而後者,則較為符合診所真實營運的成果。 然而,當診所依據設帳金額,填具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時,除應留意申報書上,申報金額欄、自行調整後金額欄的填具應注意事項外,自行調整後金額欄,最下方的【純益率】與【本年度所得額】,亦有應留意的細節與適用要件。 其中,當診所以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時,自行調整後金額欄下的純益率,有以下三種決定方式:一、按書審純益率核定 財政部每年會公佈執行業務所得者,適用的書審純益率,如:中西醫20%、牙醫25%,故診所於申報之前,要留意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一)依法入帳後的申報金額欄所得額,應該低於自行調整後金額欄;且 (二)自行填寫調整後金額欄的純益率,需達書審純益率以上標準。 才能適用依據書審純益率申報的方式。
二、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依據診所前三年純益率平均值,核定為診所的純益率,但計算前三年純益率平均值時,須留意以下限制:
(一)前三年純益率,若未達6%,不併入平均值計算之列。 (二)醫療院所收入超過1億,事務所收入超過2億,若前三年經核定的純益率,與自行申報的純益,其差異未達1%,即便平均純益率低於6%,亦可適用。 (三)此法僅適用五年,第六年應改以通知查帳的方式申報,除非符合特定要件。 再者,診所依此法申報前,亦要留意需同時符合以下兩要件: (一)依法入帳後的申報金額欄所得額,應低於自行調整後金額欄;且 (二)自行填寫調整後金額欄的純益率,需達前三年平均純益率以上標準。 才能適用依據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申報的方式。 三、通知查帳 直接依設帳的帳載數,依法自行填寫申報金額欄、自行調整後金額欄,逕行申報。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項】...more 【執行業務所得(組織)稅務申報與二代健保】...more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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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報稅: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純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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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營利事業匯回所投資海外事業之盈餘時,若該盈餘已在當地納稅的話,所就源扣繳的稅賦,是可以抵扣台灣境內營所稅的,然而,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扣抵上限,不可超過加計海外盈餘之後,依台灣稅率計算所增加的稅額。 然而,就法規上的說明,或許較難以意會計算上的邏輯,我們用以下程序來做說明:一、先驗證:境外已繳稅額=(A)二、先計算:境內所得額*境內稅率=原本境內應納稅額 (B)三、次計算:(境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境內稅率=加計境外所得後的應納稅額 (C)四、再計算:可扣抵境外已納稅負的上限(D)=Min(A, C-B)五、最後算:當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國內實際應納稅額Tax=C-D
我們以下列的案例,進一步說明計算的方式:假設一:境外扣繳稅率高 一、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5,000萬 二、境內營所稅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餘2,000萬,匯回時,來源國扣繳稅率30% 四、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CFC的低稅賦國家 計算: A.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2,000萬*30%=600萬 B.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5,000萬*20%=1,000萬 C.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5,000萬+2,000萬)*20%=1,400萬 C.-B.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1,400萬-1,000萬=400萬 D=Min(A, C-B).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Min(600萬, 400萬)=400萬
Tax=C-D: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1,400萬-400萬=1,000萬 就稅賦綜效而言,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400萬,但實際境內繳稅1,000萬、境外扣繳600萬,合計1,600萬,多了200萬重複課稅的損失。假設二:境外扣繳稅率低一、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子公司盈餘的課稅所得:5,000萬
二、境內營所稅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餘2,000萬,匯回時,來源國扣繳稅率10% 四、海外子公司並非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CFC的低稅賦國家 計算: A.海外盈餘來源國扣繳稅款:2,000萬*10%=200萬 B.營利事業未加計海外盈餘前應納稅款:5,000萬*20%=1,000萬 C.營利事業加計海外盈餘後應納稅款:(5,000萬+2,000萬)*20%=1,400萬 C.-B.加計海外盈餘前後增加的應納稅款:1,400萬-1,000萬=400萬 D=Min(A, C-B).海外扣繳稅款抵扣上限:Min(200萬, 400萬)=200萬
Tax=C-D:營利事業實際應納稅額:1,400萬-200萬=1,200萬就稅賦綜效而言,營利事業理應繳稅1,400萬,但實際境內繳稅1,200萬、境外扣繳200萬,合計1,400萬,並未有重複課稅的損失。 由此可知,當雙邊有租稅協議而適用低扣繳稅率的話,可避免台商產生重複課稅的損失。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營所稅之解析、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more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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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繳稅款,可抵扣境內營所稅的限額公式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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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職員工的薪資為例,可分為:工資、獎金兩者,但兩者給付,在薪資扣繳稅款,以及勞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的投保與扣費上,處理的方式,卻各不相同。一、扣繳稅款: (一)工資 工資扣繳稅額的方式,分為兩種:一者,是按薪資所得稅額表,依表來查,另一者,則是超過NTD4萬,即扣5%。 (二)獎金 獎金的扣繳稅款方式,為單次給付超過NTD86,000時,扣5%。二、勞健保、災保、退休金與二代健保: (一)工資:一般勞保、災保、退休金、全民健保的投保級距,應以工資為依歸。 (二)獎金: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則是針對當年度所累積超過全民健保投保金額4倍以上的獎金,起扣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 然而,何謂工資?何謂獎金?界定兩者差異的關鍵,並非給予該項報酬的名稱,或是給予的頻率;主要的關鍵,乃是給付的性質與定義:一、工資 所謂的工資,乃指符合以下兩項定義的報酬,即為工資;包含:員工勞動力所獲得的對價報酬,以及經常性的給予。 (一)勞動力所獲得的對價報酬: 包含像是,本俸、業績獎金、績效獎金、生產獎金、久任津貼、加班費、全勤獎金...等。 (二)經常性的給予: 包含像是,伙食費、通訊津貼、通勤津貼、誤餐費...等。 由此可知,即便是給付頻率不固定、金額不固定的獎金,只要是勞動力所獲得的對價報酬,都算是工資的範圍,並不會因為給付名稱為某某獎金,就成為非固定薪資;另外,非關勞動力對價但經常性的給予,亦符合工資的定義;換言之,以上各項給付,都應納入勞保、健保、職災、退休金,以及全民健保的投保與提繳範圍之內。二、獎金 所謂獎金,乃指:恩惠給予;即,無關勞動力對價的給付,才算是獎金。 例如,像是:中秋獎金、端午獎金、農曆春節獎金,這類因為年節到來,所給予的祝賀禮金;或是生日禮金、結婚禮金、生子禮金,這類的賀金;亦或是公司營運屢創佳績所給予的分紅,如上述這類與勞動力報酬無關的給予,才符合獎金的定義。 為必免企業將給予頻率不定、金額不定的業績報酬、績效報酬,錯誤列入獎金的範疇,導致扣繳稅款計算錯誤、社會福利保險投保錯誤,關於工資與獎金的定義,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與掌握。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 【執行業務所得(組織)稅務申報與二代健保】...more【二代健保的解析與說明】...more【勞保、健保、災保與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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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與獎金的定義:對扣繳稅款與二代健保的影響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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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產業升級與培植的立場,政府在許多政策上,均給予企業相當多的稅賦減免優惠,例如: 一、產業創新條例:著重獎勵研發投資、扶植產業升級...等 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鼓勵挹注研發、維護產業就業機會...等 三、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扶持重要產業、產業升級...等 其他政策上的稅賦減免,還包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等,均適度給予企業,在特定條件下,免徵營所稅的優惠。 然而,前述相關營所稅的減免,企業於適用之前,除須依法提出申請,以確認符合申請要件之外,尚須留意企業稅低稅賦的責任與設算。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的規範,當企業的課稅所得額,加計以下四大類所得額,產生企業基本所得額時,即須同時計算並申報企業的最低稅賦,包含:一、停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證券交易所得。二、免徵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範。三、免納營所稅之所得額: 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範。四、其他: 如:其他減免營所稅,或不計入課稅之所得額。 換句話說,企業須先依一般課稅所得額,計算原本應納稅額,得到TAX-A。 再將,一般課稅所得額+停徵+免徵+免納+其他減免,並調整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核定之損失後,得到企業基本所得額,再求算TAX-B。 最後,於兩者之中,擇其高者而繳之,即為 Max(TAX-A, TAX-B)。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企業常用政策性租稅減免】...more 【營所稅之解析、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more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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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下的租稅減免,須留意企業最低稅賦之申報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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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組織,故一般來說,在申報稅賦之前,需先充分掌握執行業務收入的全貌,扣除必要支出之後,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而私人診所,之所以應該設立帳冊,乃是依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範,其目的,在於保有執行業務所得組織,正確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的記錄。 是故,包含:
一、執行業務收入 其各項來源,包含:扣繳憑單與分列項目表所列示、自費收入、其他細項。二、執行業務支出 其各項支出,如:薪資支出、材料費、租金及權利金支出、旅費、伙食費、郵電費...等,共計十多項。 都應依法帳載;再依帳載的執行業務收入總額,扣除執行業務費用總額,計算出最後的本年度帳載所得額;然而,私人診所的依法設帳,與稅賦申報方式,兩者之間,並不衝突。 反倒是,應該先以帳載數為申報稅賦的基礎,並依相關法規,自行調整報稅的金額;其中,需調整的費用,包含:一、超過限額得依法剔除,如: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等。 二、未取得符合稅法規範之憑證。 而當私人診所,年度帳載所得額,低於書審純益率、三年平均純益率,或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之時,才得以後三者之一,申報納稅。 再者,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第8之1條可知,私人診所依財政部頒定的標準,直接核定申報,恐屬例外狀況;是故,如果私人診所,將直接採用部頒費用率申報而不設帳,視為常態或理所當然的話,可能就本末倒置了。 換句話說,當私人診所,依部頒費用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之後,是否即可棄絕稅賦疑慮?可能仍應回溯真實設帳的帳載數,才能判斷主管機關所查得的資料,是否與私人診所的真實營運成果一致。 而前述的相關支出,若有需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如:薪資、租金、權利金、佣金、複委託費...等,診所仍應盡到扣繳申報的責任。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more 參考資料:www.unicore.url.tw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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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申報方式為何,診所仍應設置帳冊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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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能取得的資源,相對比較少,也相對比較難,特別是針對現金(包含零用金、銀行存款)的流動性,要取得充足的金流,更顯得不容易。現金流,對企業來說,就像是在人體內奔流的血液般,當血液的流速變慢,勢必會影響到身體的含氧量與健康,當血液無法順暢循環且嚴重堵塞的話,人與企業都會倒下,是故,保持現金流的順暢循環,是很重要的關鍵。但中小企業主,往往會有種很深悟的痛感,明明感覺公司好像是有賺錢的,商品存貨也很順利的在正向循環、進進出出,但為何總覺得現金不夠用?那到底公司是有賺錢,還是沒賺錢呢? 基本上,會有這種錯覺的關鍵,主要在於『企業是否獲利』與『企業是否充足的金流』,是不樣的兩個平行線。舉例來講,當企業賒購取得商品存貨(取得進項憑證),又再順利賒銷出貨、取得應收帳款(開立銷項憑證)時,收入與成本就已經認列產生,毛利與企業獲利也跟著已經確認了。 但此時客戶尚未付款、供應商也尚未請款;假若客戶付款天數較長,供應商卻請款在即,加上公司管銷費用、薪資費用、營業稅/營所稅....等支出都需要金流支應的話,就會產生企業金流不足的資金壓力;這種因為資金流入/流出的時間差異,所產生的速差,若沒有其他金流及時支援的話,就很容易產生企業在獲利下的倒閉憾事。 一般來說,其他金流的來源,可以分成短期與長期兩個面向來看。短期者,像是:股東借款公司的股東往來,或是企業向銀行融資的短債,都是最常看到的短期資金來源。其他像是:政府相關補助、政策性低利貸款、金融單位的長期融資,租賃公司運行的售後租回或資本租賃....等,則是長期資金來源,可考慮的方向。 但無論是選擇用哪一種資金來支援營運,觀念上,短期資金需求以短借因應,長期資金來源則用長債支應,是不變的道理。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財務報表、稅務申報書解析-針對中小企業】...more【中小企業-淺談會計與記帳的概念】...more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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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財報分析關鍵(1)-現金流量的重要性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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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通過以來,閉鎖性(股)公司的特性,慢慢受到創業者的關注與重視。特別是對於新創公司而言,以往最讓創業核心團隊擔心的問題,例如:為了資金的挹注,不得不放棄股權比重,或擔心當公司成長到一定規模,卻因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經營發生顛頗,甚至是對於資本到位方式的限縮,都在閉鎖性(股)公司的型態下,找到了解決的方法。
閉鎖性(股)公司的相關規範,位於公司法第356條之1~356條之14,他們如同一塊準備窯燒的陶土般,隨著創新團隊對未來發展的需要,捏製出適合自己的載具與容器,善用之,則可為新創團對帶來相當大的助益。
其中,對新創團隊來說,最大的亮點,包含: 一、可用勞務或信用,抵充公司出資。 二、可在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限制。 三、可以發行無面額股份。 四、可針對公司需要,發行具特色性的特別股。如: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 五、給予股東會開會方式與決議方式,更多的彈性。
但不可諱言的,閉鎖性(股)公司的型態,也有以下的特性,是創業者需要掌握的: 一、2018年公司法的修法,已讓大部份閉鎖性(股)公司的特性,外溢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上了。 二、閉鎖性(股)公司雖然限制了股份的自由轉讓,但並非強制股份必須在某時點迴轉給特定對象,如:在員工離職時,必須將持股轉回公司。 三、對外部投資人而言,也會多了一些顧忌與躊躇。假若外部投資人明瞭,當他在適當時點,想移轉持股,卻受限於閉鎖性(股)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時,是否會影響到其投資意願? 四、第三點的特性,原則上,可透過多層架構予以突破,最終導致閉鎖失效。此時,外部投資人或許可思考,是否透過境外公司的架構,或境內投資公司的方式,間接持有閉鎖性(股)公司,以便讓自己的持股轉讓,多一些彈性空間。 五、外部投資人若明瞭營運團隊擁有負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導致經營權難以被監督或撼動的話,是否影響到外部投資人的投資意願?連帶讓閉鎖性(股)公司的集資過程,受到一些阻礙?這是雙方必須要考量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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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閉鎖性(股)公司前的決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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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公司資金不足或需要充實資本時,現金增資是其中一種常見的籌資方式,然而,對中小企業主而言,有兩項不得忽視的關鍵,值得業主多加留意,依據公司法第267條的規定,當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
(一)必須保留不超過發行新股的10%,開放員工承購 (二)通知既有股東,依據持股比例,儘先分認
是故,即便有特定人想要增資公司,依法仍需待前兩項程序完成,且逾期股份未被認購後,始得為之。再者,當員工依據該法取得股份後,員工就同時具備股東的身份,既然員工也是股東,就必然享有股東應有之權利,包含:參與股東會決議(公司法§172)、提案權(公司法§172-1),或在符合條件且取得召集股東會權力後的召集權(公司法§173)...等身為股東的權益。
同理,既然員工同時也是股東,依法也不能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員工轉讓股份或是收回股份;換句話說,即便員工在離職後已無員工的身份,但他仍是公司的股東,依法仍享有股東應有之權力,值得中小企業主多所留意。
相關創業議題的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以上陳述,僅屬樣本個人經驗,無法代表母體全數狀況。另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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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現金增資前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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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主忙於衝刺業務,營運企業的同時,往往容易忽略財務資訊,及其能為業主提供的重要決策依據,有些不具財務背景的中小企業業主,在拿到財務報表或稅務申報資料時,經常發生不知道從何著眼、從何下手的困擾。 事實上,財務報表或稅務申報資料的分析,並不需倚仗複雜的計算,信手拈來的資訊,都能為業主帶來重要的決策資訊,也能協助業主迅速掌握經營成果與績效,幫助業主做好未來經營的決策。就拿營業稅(401)申報書上的資訊來說,這張申報書上的重要資訊,至少就包含以下數項,包含: 1.經營期間:最近兩個月(若按期申報的話) 2.收入(A):依法已開立發票的銷售金額,或外銷的銷售金額 3.成本與費用(B):依法可扣抵營業稅的相關支出 從這張申報書,可讓業主約略掌握到的營運資訊,至少包含: 1.收入(A) (1)累積本年度的各張申報書,可以掌握銷售業績變動趨勢 (2)比對去年或前年的同期申報書,可以掌握淡旺季變異 (3)可以比對本年度的業績目標達成率,以及目標達成進度 2.成本與費用(B) (1)累積本年度各張申報書,可約略掌握直接成本變動趨勢 (2)比對去年或前年的同期申報書,可約略掌握成本管控狀況 (3)可以掌握預算執行績效 3.約略的本業獲利(A-B) (1)可以大致上看出本業獲利能力 (2)可以大致上看出本業獲利趨勢 (3)可以比對出相較於以往各年度的獲利起伏 這些資訊,即便手邊沒有財務報表,都能即時提供業主經營決策上的直觀依據: 1.行銷預算或執行有用嗎?是否要增加行銷強度? 2.業績增長是否符合預期?是否有達成目標? 3.成本管控(特別是直接成本)是否需要立即改善? 4.營業額增加,但現金流量是否有跟上?可掌握企業週轉能力 5.存貨週轉狀況是否符合預期?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營業稅基礎解析】...more
【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
【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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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主如何即時掌握獲利狀況
2023-10-03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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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之所以會思考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可能不外乎兩個考量,一者乃是為了稅賦上的規劃,另一者則是為了資金上的彈性活絡,但投資者在成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前,應先慎思成立該類公司目的究竟為何。 再者,成立以投資為專業公司的法人主要收益來源,是以持有下的盈餘分配為主,還是以出售後的資本利得為多?倘若兩項收入都有可能產生的話,又以哪一類收入的比重為多?投資者應預先概算,並釐清稅賦上的各項影響因素。 針對投資公司的功能,我們約略分析如下:一、若以盈餘分配的持有為主要目的 (一)出售個人持有之有價證券給投資公司前,應留意實質課稅下,可能引發的稅賦風險,投資者應該慎思評估主要意圖。 (二)以投資公司持有有價證券後,年底的證券資產評價,是否可能因未實現有價證券評價利益,導致盈餘分配上的決策困擾? (三)兩稅合一制度於2018年起已有重大修正,股東可扣抵稅額亦已取消,故當盈餘未分配而加徵時,將可能產生個人股東稅賦增加的疑慮。二、若以資本利得的買賣為主要目的 (一)針對標的股份(股票)的買賣,應先評估屬財產交易所得,還是證券交易所得。 (二)考量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所引發的企業最低稅賦之影響。三、兼營營業人的其他稅賦考量 (一)如果公司並非以投資為專業,而是兼營投資業務的兼營營業人的話,同時還要考慮是否產生共同費用分攤的問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賦風險。 (二)當公司是兼營營業人時,申報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需留意不得扣抵比例之進項稅額的年度調整。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 【投資為專業之公司-稅賦解析】...more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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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前,應該三思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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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真正目的為何?部份設立者是為了營運新的商業模式、提供全新的服務、實現創業者的理想;但無可厚非的是,另外部份公司設立者公司登記之目的,是為了個人稅賦規劃上的考量。若公司設立者本身的目地,是稅賦導向的話,千萬不可忽略實質課稅原則的問題。 例如,部份公司設立者,會將個人手上持股移轉到自己所設立的公司名下,左手換到右手,讓本來屬於個人綜所稅稅基的盈餘,導向公司盈餘,再藉由股東不分配當年度股利的方式,進而達到遞延課稅的效果,然而,這種方式並非全然合乎法令規範。依據【台財稅字第09800297860號】之規範,主管機關均可依法按經濟實質,補徵納稅義務人的個人綜所稅,公司設立者千萬不可不明。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公司設立、稅務與創業應注意事項】...more 【投資為專業之公司-稅賦解析】...more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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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目的? 不可忽略的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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