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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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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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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閉鎖性(股)公司前的決策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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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的類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居間介紹、買斷賣斷兩大態樣,再由兩大態樣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對於國際貿易而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退稅機制,是一項重要的資金週轉來源,然而,並非所有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都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7的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均符合零稅率的退稅要件;然而,判斷的關鍵,並非僅由金流是否由國外匯入來斷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營業稅法§7的要件定義。過去經常發生,與三角貿易有關之零稅率適用要件的誤判態樣,包含:一、境外買斷賣斷交易誤判為與外銷有關的居間介紹若買方、賣方雙方均在境外,國內貿易商無須負擔交易商品的瑕疵與風險之責,國內貿易商純屬居間介紹,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時,貿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國內提供、國外使用的外銷勞務定義,其所收受的境外匯入佣金或匯入匯出的收付價差,均適用零稅率的營業稅退稅要件。反之,若國內貿易商獨立向境外供應商買斷商品,並獨立轉銷售給境外客戶,且由貿易商負擔商品瑕疵與風險責任,僅商品是由境外產區直送境外客戶端,雖然國內貿易商亦有匯入匯出款的收付價差,但由於該批貨物未從台灣移運出境,不屬外銷貨物,而國內貿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間介紹的服務,以進銷存的買貨賣貨方式入帳,亦非屬外銷勞務,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二、與進口有關佣金誤判為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國內貿易商協助境外供應商,順利供貨給國內另一買方後,其所獲取之境外供應商自海外匯付之佣金,實屬進口佣金,並不屬於國內提供、於國外使用的勞務,故不適用營業稅的退稅要件。故三角貿易業者,若單以境外匯入款,作為適用營業稅之零稅率的退稅要件,容易產生誤判的狀況,不得不慎。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三角貿易之稅賦規劃與申報】...more【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8366.html 三角貿易的誤判零稅率退稅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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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通過以來,閉鎖性(股)公司的特性,慢慢受到創業者的關注與重視。特別是對於新創公司而言,以往最讓創業核心團隊擔心的問題,例如:為了資金的挹注,不得不放棄股權比重,或擔心當公司成長到一定規模,卻因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經營發生顛頗,甚至是對於資本到位方式的限縮,都在閉鎖性(股)公司的型態下,找到了解決的方法。

閉鎖性(股)公司的相關規範,位於公司法第356條之1~356條之14,他們如同一塊準備窯燒的陶土般,隨著創新團隊對未來發展的需要,捏製出適合自己的載具與容器,善用之,則可為新創團對帶來相當大的助益。

其中,對新創團隊來說,最大的亮點,包含:

一、可用勞務或信用,抵充公司出資。
二、可在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限制。
三、可以發行無面額股份。
四、可針對公司需要,發行具特色性的特別股。如: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
五、給予股東會開會方式與決議方式,更多的彈性。

但不可諱言的,閉鎖性(股)公司的型態,也有以下的特性,是創業者需要掌握的:

一、2018年公司法的修法,已讓大部份閉鎖性(股)公司的特性,外溢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上了。

二、閉鎖性(股)公司雖然限制了股份的自由轉讓,但並非強制股份必須在某時點迴轉給特定對象,如:在員工離職時,必須將持股轉回公司。

三、對外部投資人而言,也會多了一些顧忌與躊躇。假若外部投資人明瞭,當他在適當時點,想移轉持股,卻受限於閉鎖性(股)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時,是否會影響到其投資意願?

四、第三點的特性,原則上,可透過多層架構予以突破,最終導致閉鎖失效。此時,外部投資人或許可思考,是否透過境外公司的架構,或境內投資公司的方式,間接持有閉鎖性(股)公司,以便讓自己的持股轉讓,多一些彈性空間。

五、外部投資人若明瞭營運團隊擁有負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導致經營權難以被監督或撼動的話,是否影響到外部投資人的投資意願?連帶讓閉鎖性(股)公司的集資過程,受到一些阻礙?這是雙方必須要考量的關鍵之一。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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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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