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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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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帐户,利息并非免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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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雄国税局查获,有境内公司以投资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汇出投资之资本金,再以该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支付境内员工薪资费用,但该项规划却在公司申报CFC之时,被税务单位查获。而前述这项境外公司的架构,原先希望达到的税负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几项: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员工薪资,可藉海外所得的名义,降低员工税赋负担。二、境内公司投资境外子公司资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资,合并报表仍可呈现。三、於境内公司申报CFC或处分已亏损境外子公司股份时,做为营所税的抵扣。虽然,海外所得隶属於个人基本所得额,有NTD750万(至2025年止)的扣除额空间,但前提是该项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与要件;然而,前述架构的违法关键在於:误以为只要是个人海外汇入款,均属海外所得。事实上,判断海外所得的方式,并非以款项是否由海外汇入为判断依据,关键在於境外法人汇款的目的与性质;依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为境内所得来源;换言之,无论款项自何处汇来,只要是在境内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均属境内所得来源。只是:一、境内公司支付个人报酬,会有扣缴申报资讯与所得轨迹二、但境外公司支付个人报酬,没有扣缴申报义务但获得报酬的个人,均有责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内所得申报,也因为该报酬属境内所得来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自无NTD750万扣除额适用的机会,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内上传影音,获取境外平台给予的分润二、工程师在境内远距上班,获取海外公司给予的薪资三、贸易业者在境内磋商买卖,获取海外汇入个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误判海外汇入款为海外所得的类似案例;是故,个人申报所得时,仍须留意海外汇入款项的确切性质;若为所得性质,亦应评估是境内所得,还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报。同时,在以境外公司规划相关税赋时,亦须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关键。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海外所得申报、举证与查核解析】...more【线上-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127.html 境外公司OBU:支付员工薪资应考量的事项 2026-01-01 202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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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在台湾金融体系发展至今,已廿余载,迄今回头来看,OBU帐户这种虚拟境外帐户概念的弹性与自由度,确实吸引众多台商的青睐,长年来,也为台湾金融机构,带来不可小觑的获利。

但不可讳言的,许多OBU帐户的实务运用与操作模式,往往恐能是误解下的结果。最常见的误解,即是OBU帐户中的利息收入;很多OBU帐户的操作者,常以为OBU帐户利息,有免税上的适用,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依据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16条的规定,OBU利息仅有免予扣缴的适用,并非免税。换句话说,所谓免予扣缴,仅是金融单位配发OBU利息时,不需办理扣缴程序,但实质上,取得利息收益者(纳税义务人),仍须针对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依法诚实申报并纳税。换言之,免予扣缴并不代表免税,两者是不应该混为一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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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基础解析】...more

【境外公司与资产规划之模式与风险解析】...more

【境外公司与OBU查核关键与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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