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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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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海外所得的误判问题与申报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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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帐户,是台商在布局全球投资、营运中,经常使用的架构,然而,随著反令的更迭,许多法规的规范,再再提醒使用架构的台商,应留意法规对架构稳定度的影响;而就我们的归纳,有三个法令的重要规范,对於境外公司与OBU架构稳定度的冲击甚大,台商应随时评估三法规对自身投资架构的影响。 一、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经济实质法主要是针对境外公司的法人主体存续,产生影响;若有从事经济实质相关业务的境外公司,均须在注册地符合经济实质的营运要求,包含:实体办公室、足量员工、主要收入来源与税赋年度申报,但若未能在注册地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话,亦须佐证於他国为合法税务居民,并提供税务居民身分证明、税籍编号(TIN),并完成年度申报。违者,将产生罚款,甚而注销境外公司。是故,台商若未谨慎因应经济实质年度申报要求的话,会影响法人存续的安稳,一旦法人主体被注销,将无法申请董事职权证明(COI)、完好存续证明(Good Standing),也会连带影响到境外公司的OBU帐户与所持有之资产。二、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RS)是针对境外公司的帐户而来,金融机构辨识非居住民所持有的帐户与金融资产时,需掌握营运所在地、最终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并确认税籍编号(TIN),以便正确进行非居住民的分流;是故,当境外公司或其最终控权人无法提供可经查验的税籍编号,且无合理理由的话,将会影响到帐户的稳定性。特别是对境外公司有海外帐户的台商来说,CRS帐户辨识应备妥的税籍编号(TIN),尤其重要。三、反避税条款之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roation) 反避税条款是针对整个境外公司与OBU帐户的架构而来,依据所得税法§43之3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之规定,当股东持有低税负国家公司的股权(控制力)达50%,即须针对当年度盈余归课股东所得,而无法持续递延;是故,当股东依法有归课所得发生,即应自行诚实申报税赋,而过去可以将盈余放在境外公司与OBU帐户,待盈余分配、汇出金流给股东,才须申报所得的递延效应,业已荡然无存。境外公司与OBU帐户,虽是台商常用於全球营运的架构,但随著各国、本国法令的不停翻修,过去希望简单支付年费,即可永保境外公司架构稳定的时代,已经悄然过去,台商不得不兢兢业业地谨慎维系境外公司架构的稳定,避免OBU帐户与所持资产受到波即与影响。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境外公司与反避税制度解析与因应】...more【线上影音-境外公司资产保卫战:架构存废与转型】...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8918.html 境外公司架构稳定的三支箭(经济实质、CRS、反避税) 2026-08-30 202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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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的判断依据,并非看金流的来源方向,而是要看所得的究竟本质,换句话说,钱从国外汇入个人帐户,未必是海外所得,主要是要看钱汇入个人帐户的所得来源性质为何。境外的汇入款,其所得性质属国内所得来源的,包含:

一、劳务提供地在中华民国境内,但薪资报酬由外国公司汇入,即属境内所得来源。例如: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予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将月薪,从境外汇入个人帐户,仍属国内所得,该笔款项并非海外所得的范畴。

二、投资大陆的盈余分配,源於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也属境内所得来源。

三、其他依实质课税原则认定的国外汇入境内款项,也有被视为境内所得的可能,需视个案评估。

当所得性质不属境外所得来源者,就不适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申报与计税方式,应该将其加计入个人综合所得额中,按境内所得的计税方式、申报方式与适用税率,依法申报并纳税;另外,无关乎款项是否有汇入境内个人帐户,只要所得於当年度已然发生,就应该依法申报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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