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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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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帐户辨识与审查之趋势:台版CRS与反避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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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执行之后,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架构与布局,也同步受到该法令的冲击与影响,在该制度尚未执行之前,间接投资架构可以说是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标准模式,而以往常见的间接跳板,千篇一律几乎多以像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塞席尔、马绍尔群岛...等租税天堂的境外公司为主;毕竟,当盈余汇出越南之后,只要盈余持续保留在间接投资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产生税负递延的效果。而当CFC制度执行之后,只要对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无关是否当年度配发股利,境外公司背后股东都须依法归课该境外公司的盈余,并诚实完成申报与缴税的义务,是故,间接投资的效益是否荡然无存;然而,从CFC制度预计上路至今,台商对海外投资(包含:越南)的相关公示资讯中,仍呈现多以间接投资为主的趋势,并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变,其原因可能包含:一、隐藏真实投资者身份直接以台商名义投资海外,并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装一下投资者的身份,以避免南进时的地缘政治影响,导致投资与资产持有上的动荡或变数。二、利於股权移转的弹性若以台商名义直接投资越南公司并持有股份,若要出脱越南公司股份的话,变更程序相对比较繁复,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义投资越南公司的话,只要变更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即可完成实质投资架构的移转,相对更为便捷快速。三、CFC制度针对当年度盈余CFC制度,针对的是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归课股东所为的规范,而当年度盈余并非以会计准则之权益法,直接自帐上连动进行计算,而是以盈余由越南公司汇出之后,进到境外公司之下,才开始进行CFC归课的讨论,是故,对递延课税的效益虽有冲击,但并非全面性的影响。当台商在投资越南公司之时,除应考量CFC制度对投资架构的影响之外,也应对越南当地的税制多所了解,才能同时兼顾越南税法、我国税法上的相关规范,避免税赋疑虑与风险的肇生。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投资越南之企业租税解析】...more 【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93290.html CFC施行之后,投资越南架构的应有评估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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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於2017年11月确然定案后,俗称的台版CRS,已正式启动相关帐户的另一个辨识阶段。就以对OBU帐户的影响而言,我们在外部所观察到的辨识程序,约略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法人资格存续与法人文件状况
依据『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第10条附件,对开户法人文件所提示的一致性规范,原则上,银行需针对OBU帐户的开户法人,徵提董事职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COI)与完好存续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而这两份文件的徵提效益,当可协助银行端,辨识境外公司文件的目前状况,包含:资本结构、现在股东与董事资讯,以及抵押记录归档政府的情形,并确认境外公司法人资格的存续与否。银行端,除了对新开OBU帐户需完成上述辨识作业之外,既有OBU帐户,也需在2017/12/31前完成辨识,以重新确认客户身分并检讨风险等级,并逐年依循一致性的标准,逐期辨识客户帐户。

二、非居住民与应申报国
当台湾启动与他国互换税务资讯时,金融单位将对既有帐户或新开帐户,依法进行辨识与分类,并将『非居住民』且『应申报国』的相关资讯,依『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向税捐机关申报,以利与他国进行互惠的税务资讯互换。

因应全球对於资讯透明与租税公平的趋势,以及反避税政策(CFC与PEM)未来的逐一落实,OBU帐户是否有其他进一步的辨识与审查?值得进一步观察。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OBU开户文件盘点、审视、用途、验证与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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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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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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