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近期研讨会与专栏
2
境外公司与OBU
3
境内公司法人开立OBU授信目的专户之意义与适用状况4
https://www.uniore.url.tw/cn/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近期,在政府力推进驻高雄金融特区的亚太资产管理中心(OMU)之内,进行海外金融商品的投资与理财规划,是一个不错的选项,虽然依据金融业申请进驻地方资产管理专区试办业务作业原则第五条的规定,OMU服务的对象仅限高资产客户,然而,亚资中心(OMU)所提供的客制化理财规划,各式私募基金的选项,3O(OBU、OSU、OIU)单一窗口服务,甚至是金融资产的弹性融资,对於高资产客户而言,更提供了多元、专业且方便的资产布局规划方向。然而,对於高资产客户来说,以个人名义於亚资中心进行海外金融理财,或是以境外公司名义在亚资中心擘划资产蓝图,无论是持有下的配息或出售后的资本利得,原则上,均属个人海外所得的范畴,原则上,差异性并不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台湾在2023年落实了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之1,也就是俗称的个人CFC制度,致使过去可透过间接投资架构,合法递延海外所得的空间,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是故,即便高资产客户以境外公司名义持有亚资中心(OMU)的金融商品,相关理财获益仍需依法归课至股东个人,避免股东个人无限递延所得发生的时点,然而,相较於以个人名义规划理财,以境外公司於亚资中心(OMU)进行理财规划,仍具备以下几项优势:一、可设计境外公司的闭锁性架构基於在亚资中心(OMU)规划家族办公室的概念,高资产客户可思考透过境外公司章程限制股份移转的自由度,透过闭锁性的架构,让家族的资产可以聚拢黏著,避免家族资产的分散或移转他人。二、留意CFC制度的合法豁免要件即便个人依法须申报CFC资讯给税务单位,但若境外公司符合豁免要件,也不会产生归课股东的问题,但以境外公司於亚资中心(OMU)理财的高资产者态样而言,应仅剩当年度盈余未逾法定门槛,这项豁免要件可适用。三、可善用间接投资架构布局他国资产高资产者若於亚资中心(OMU)布局金融商品,也可善用亚资中心(OMU)金融资产融资的弹性,并以多层境外公司架构,持有他国资产与不动产,嗣后再以转换下层境外公司持股的方式,弹性便利回收资本利得。在政府力推亚资中心(OMU)的政策之下,高资产者多可善用其中的金融优势,在合法规划的前提之下,进行金融商品的理财布局。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个人受控公司制度(CFC)与海外所得申报】...more【境外公司持有资产之架构与风险解析】...more【线上-海外所得申报、举证与查核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685.html 进驻高雄金融特区亚太资产管理中心(OMU):高资产客户的海外投资理财新选项 2026-02-12 2027-02-12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685.html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68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2-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685.html

相关连结: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593


金管会於2020年10月底颁布『境内法人於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开立授信目的帐户规定』后,正式启动了台湾公司可因授信的需求,开立OBU帐户的通道。

过去由於OBU帐户,限定在外国法人或是外国人才得以申设的前提之下,导致台商经常需先在海外设立境外公司,以符合开立OBU帐户的资格,才能申设OBU帐户;然而,随著台湾以及各国法令的快速变更,包含:经济实质法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反避税法令境外公司文件徵提的标准化施行,都导致台商所设立的境外公司架构,面临维系成本增加,以及法遵规范趋於复杂的困扰。

例如:当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测试的话,境外公司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注销的危机,但必须符合经济实质态样的规划成本,又十足高昂;再者,当境外公司所开立的帐户,未能通过银行端的CRS帐户辨识的话,帐户又可能处於不稳定状态;另外,银行端定期所徵提的境外公司文件,如:董事职权证明书(COI)、存续证明书(Good Standing),也增加了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构的成本负担。

而当反避税条款执行之后,无论是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或实际管理处所规范PEM(所得税法第43之4条),都让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构的税赋递延效果消失,致使台商必须回头审视,使用OBU帐户之目的为何?

一、架构前提
台湾公司(母公司),持股境外公司(子公司)的架构下。

二、使用目的
藉由境外子公司的OBU帐户,善用OBU帐户在外汇上的自由度,扩大取得银行授信下的效益极大化。

三、税赋效益
并将获益留於境外子公司,但在合并报表之后,最终,由台湾母公司股东会决议盈余分配时点,以获取递延课税的效益。


但在反避税条款执行之后,无论是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或实际管理处所规范PEM(所得税法第43之4条),都让境外公司架构上的递延税赋效果消失,导致有无境外子公司架构,台商母公司的课税时点均相同。

至此,台商不如直接以境内公司法人(母公司)开立OBU授信目的专户,除了可保有OBU帐户的外汇自由度之外,亦可同时不受经济实质法、CRS帐户辨识、COI与存续证明文件申请...等的诸多困扰或成本加增;反正,在反避税条款之下,有无境外子公司架构,台湾母公司的缴税时点与义务都趋於一致公平,没有差别,台商又何须绕道而行,再转由境外子公司申设OBU帐户呢?

但若架构上,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公司的话,以境内公司法人开立OBU授信目的帐户之考量与诱因,又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考量面向。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经济实质法与CRS对境外公司OBU影响因应】...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