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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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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法人开立OBU授信目的专户之意义与适用状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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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执行之后,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架构与布局,也同步受到该法令的冲击与影响,在该制度尚未执行之前,间接投资架构可以说是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标准模式,而以往常见的间接跳板,千篇一律几乎多以像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塞席尔、马绍尔群岛...等租税天堂的境外公司为主;毕竟,当盈余汇出越南之后,只要盈余持续保留在间接投资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产生税负递延的效果。而当CFC制度执行之后,只要对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无关是否当年度配发股利,境外公司背后股东都须依法归课该境外公司的盈余,并诚实完成申报与缴税的义务,是故,间接投资的效益是否荡然无存;然而,从CFC制度预计上路至今,台商对海外投资(包含:越南)的相关公示资讯中,仍呈现多以间接投资为主的趋势,并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变,其原因可能包含:一、隐藏真实投资者身份直接以台商名义投资海外,并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装一下投资者的身份,以避免南进时的地缘政治影响,导致投资与资产持有上的动荡或变数。二、利於股权移转的弹性若以台商名义直接投资越南公司并持有股份,若要出脱越南公司股份的话,变更程序相对比较繁复,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义投资越南公司的话,只要变更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即可完成实质投资架构的移转,相对更为便捷快速。三、CFC制度针对当年度盈余CFC制度,针对的是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归课股东所为的规范,而当年度盈余并非以会计准则之权益法,直接自帐上连动进行计算,而是以盈余由越南公司汇出之后,进到境外公司之下,才开始进行CFC归课的讨论,是故,对递延课税的效益虽有冲击,但并非全面性的影响。当台商在投资越南公司之时,除应考量CFC制度对投资架构的影响之外,也应对越南当地的税制多所了解,才能同时兼顾越南税法、我国税法上的相关规范,避免税赋疑虑与风险的肇生。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投资越南之企业租税解析】...more 【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93290.html CFC施行之后,投资越南架构的应有评估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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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於2020年10月底颁布『境内法人於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开立授信目的帐户规定』后,正式启动了台湾公司可因授信的需求,开立OBU帐户的通道。

过去由於OBU帐户,限定在外国法人或是外国人才得以申设的前提之下,导致台商经常需先在海外设立境外公司,以符合开立OBU帐户的资格,才能申设OBU帐户;然而,随著台湾以及各国法令的快速变更,包含:经济实质法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反避税法令境外公司文件徵提的标准化施行,都导致台商所设立的境外公司架构,面临维系成本增加,以及法遵规范趋於复杂的困扰。

例如:当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测试的话,境外公司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注销的危机,但必须符合经济实质态样的规划成本,又十足高昂;再者,当境外公司所开立的帐户,未能通过银行端的CRS帐户辨识的话,帐户又可能处於不稳定状态;另外,银行端定期所徵提的境外公司文件,如:董事职权证明书(COI)、存续证明书(Good Standing),也增加了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构的成本负担。

而当反避税条款执行之后,无论是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或实际管理处所规范PEM(所得税法第43之4条),都让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构的税赋递延效果消失,致使台商必须回头审视,使用OBU帐户之目的为何?

一、架构前提
台湾公司(母公司),持股境外公司(子公司)的架构下。

二、使用目的
藉由境外子公司的OBU帐户,善用OBU帐户在外汇上的自由度,扩大取得银行授信下的效益极大化。

三、税赋效益
并将获益留於境外子公司,但在合并报表之后,最终,由台湾母公司股东会决议盈余分配时点,以获取递延课税的效益。


但在反避税条款执行之后,无论是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所得税法第43之3条),或实际管理处所规范PEM(所得税法第43之4条),都让境外公司架构上的递延税赋效果消失,导致有无境外子公司架构,台商母公司的课税时点均相同。

至此,台商不如直接以境内公司法人(母公司)开立OBU授信目的专户,除了可保有OBU帐户的外汇自由度之外,亦可同时不受经济实质法、CRS帐户辨识、COI与存续证明文件申请...等的诸多困扰或成本加增;反正,在反避税条款之下,有无境外子公司架构,台湾母公司的缴税时点与义务都趋於一致公平,没有差别,台商又何须绕道而行,再转由境外子公司申设OBU帐户呢?

但若架构上,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公司的话,以境内公司法人开立OBU授信目的帐户之考量与诱因,又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考量面向。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经济实质法与CRS对境外公司OBU影响因应】...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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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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