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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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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的适用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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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执行之后,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架构与布局,也同步受到该法令的冲击与影响,在该制度尚未执行之前,间接投资架构可以说是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标准模式,而以往常见的间接跳板,千篇一律几乎多以像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塞席尔、马绍尔群岛...等租税天堂的境外公司为主;毕竟,当盈余汇出越南之后,只要盈余持续保留在间接投资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产生税负递延的效果。而当CFC制度执行之后,只要对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公司的控制力过半,无关是否当年度配发股利,境外公司背后股东都须依法归课该境外公司的盈余,并诚实完成申报与缴税的义务,是故,间接投资的效益是否荡然无存;然而,从CFC制度预计上路至今,台商对海外投资(包含:越南)的相关公示资讯中,仍呈现多以间接投资为主的趋势,并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变,其原因可能包含:一、隐藏真实投资者身份直接以台商名义投资海外,并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装一下投资者的身份,以避免南进时的地缘政治影响,导致投资与资产持有上的动荡或变数。二、利於股权移转的弹性若以台商名义直接投资越南公司并持有股份,若要出脱越南公司股份的话,变更程序相对比较繁复,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义投资越南公司的话,只要变更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即可完成实质投资架构的移转,相对更为便捷快速。三、CFC制度针对当年度盈余CFC制度,针对的是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归课股东所为的规范,而当年度盈余并非以会计准则之权益法,直接自帐上连动进行计算,而是以盈余由越南公司汇出之后,进到境外公司之下,才开始进行CFC归课的讨论,是故,对递延课税的效益虽有冲击,但并非全面性的影响。当台商在投资越南公司之时,除应考量CFC制度对投资架构的影响之外,也应对越南当地的税制多所了解,才能同时兼顾越南税法、我国税法上的相关规范,避免税赋疑虑与风险的肇生。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投资越南之企业租税解析】...more 【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93290.html CFC施行之后,投资越南架构的应有评估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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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台商经常透过香港公司架构海外投资布局,或是营运国际贸易,然而,却对香港的税制,存在著刻板印象上的误解,反而导致税负上的错误申报或营运风险。

香港公司适用属地税制,於2022年的现阶段,针对在港收入课税,目前的适用税率分为两级制,如果利得税的税基不高於港币200万以内的话,适用税率是8.25%,若超过港币200万以上,则适用16.5%。是故,需视香港公司最后的税基,才有办法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一、不高於港币200万
例如:当年度香港公司的税基为港币100万,且税负宽减率70%,宽减上限是港币2万的话,应缴税款:

宽减前的应缴税额:100万*8.25%=82,500 (适用税率8.25%)
宽减税额:Min(82,500*70%, 2万)=20,000
应缴税款:82,500-20,000=57,750
税负宽减:每年可能不同


二、高於港币200万
例如:当年度香港公司的税基为港币500万,且税负宽减率70%,宽减上限是港币2万的话,应缴税款:

宽减前的应缴税额:
(一)不高於200万的部分:200万*8.25%=165,000
(适用税率8.25%)
(二)高於200万的部分:300万*16.5%=495,000
(适用税率16.5%)

宽减前的应缴税额=165,000+495,000=660,000
宽减税额:Min(82,500*70%, 2万)=20,000
应缴税款:660,000-20,000=640,000
税负宽减:每年可能不同



其中,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港同一集团的所有关系企业,仅能有一家适用两段式税率计税,其他关系企业仍须适用单一税率16.5%计税。

再者,虽然香港采行属地税制,然而所谓在港收入的定义,乃是由香港税务局个案认定,未必存在通则,若仅针对交易金流、派驻人力,来判断香港公司当年度无在港收入的话,非常容易产生误判,导致申报上的错误。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香港公司:税赋申报与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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