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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直接间接持有低税国家企业的控制力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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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各国资讯互换的机制,其互换的概念与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类似,两者的初衷均是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有效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报的各项资产,,以利各国之间打击避税与逃漏税捐的税赋侵蚀问题;但两项机制最大的差异在於:一、针对标的不同CRS针对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如:存款、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为主要交换标的;而CARF针对的则是海外虚拟资产,如:Token、加密货币、NFT...等。主因在於,近年来,许多漏未申报的所得,多数转换以虚拟资产方式隐藏,单就掌握登记性金融资产,以查核漏未申报的资讯,已明显不足以窥探漏报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并藉由各国税务机关的资讯互换,才有破解全球避税漏洞的可能。二、规范对象不同受CRS规范,需辨识持有金融资产之最终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基金发行机构...等,举凡金融机构都有依各国CRS规范,依法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并定期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金融资产资讯的义务。而CARF规范的对象,将会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等,举凡虚拟资产服务业者,亦须依各国CARF规范,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定期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虚拟资产资讯的责任。这也正说明了,台湾於2026年所立【虚拟资产服务法】,并依据国际趋势加诸各项责任於服务商的必要与重要,虽说,这是踏出国际虚拟资产资讯交换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湾并非OECD组织的成员国,故要与各国交换我国居住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同台湾於2019执行【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的状况相同,可能先依据OECD组织对CARF机制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关法规,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尽职审查并辨识非居住民客户的税务身分,进行税务居民所在国的分流;同时,财政部与各国洽谈虚拟资产资讯交换与缔约,再由虚拟资产服务商定期将非居住民客户的虚拟资产资讯、税务居民身分资讯,申报给财政部,以利与缔约国互换台湾税务居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资讯;至时,境外虚拟资产的存量、流量,将可能在国际互换之下,浮上台面接受检视。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个人加密货币申报实战:从所得认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来袭!解密~境外加密货币资讯互换的新变局~】...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ARF)对加密货币与境外公司之影响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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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反避税条款后,无论企业或个人(下称:自身)与其关系人,直接间接持有低税赋国家之关系企业(下称: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超过50%以上或具重大影响力者,该低税国公司,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国企业(CFC);一旦确认是CFC企业之后,则将进一步透析排除要件,并确认是否计算盈余穿透给自身报税。

然而,在计算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之时,除了依据自身直接或间接的持股率,计算控制力之外,其关系人也要按同样的计算方式,将关系人对低税负国公司的控制力,一并计算并并入自身。

依据【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以及【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第2条的规定,当以自身为起始定锚,探讨直接或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时,计算方式如下:

一、直接持有
自身直接持有低税国公司的控制力,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当自身直接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超过50%以上的话,即具备逾半的控制力。


二、间接持有
然而,间接持有的模式,则比较复杂多元,包含: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以及各层互相间接持有,两种架构。

(一)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
所谓完全控制下的间接持有,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超过50%以上;此时,关系企业对低税国公司的持股率,就直接计入自身的控制力当中。

举例而言,营利事业A公司,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80%,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此时,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即为为100%*40%=40%。等同第一段持股超过50%,即视为100%看待。

(二)各层互相间接持有
所谓各层互相间接持有,乃指自身对关系企业的持股,未超过50%;此时,计算自身间接对低税国的控制力,就以各层持股率互乘。

举例而言,营利事业A公司,持股关系企业B公司40%,关系企业B公司持有低税国C公司40%(营利事业A公司间接持股低税国C公司);此时,营利事业A公司对低税国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关系企业B公司的持股率计算,即为为40%*40%=16%。

由此可知,当自身持股架构叠层架屋、盘根错节,计算控制力的广度与深度,将会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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