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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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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吸收支付国外授权金、服务费的扣缴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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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公司、行号、事务所)经常是创业的第一步,然而,企业仅唯一负责人的状态,会维持多久多长,需看整体创业的布局与规划;但当企业只有唯一负责人时,负责人的健保该如何纳保?往往是许多创业者莫衷一是的困扰,究竟应该如何纳保,才符合法规上的限制?首先,需视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正职而定:一、已有正职的兼职创业者例如:有些创业者平日有正职,绝大部分的工时、收入都来自於该正职,且已依【第一类被保险人(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的身分於正值纳保之时,则无需再更动自己的纳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后的斜杠创业的一人企业,无须再成立健保单位。而兼职创业者也无须担心,平日聘雇自己的雇主,会因为自己斜杠创业,被迫更动健保纳保单位的当下,进而发现自己的斜杠规划。 二、全职创业者(自营作业者 vs 自营业主)而全职创业的一人企业,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各有不同,端视全职创业者的身分,是自营作业者,还是自营业主,而有差异:(一)自营作业者若个人先符合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即独自从事劳动力且并未聘雇员工,依【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身分,已於工会加保,但仅因为自营的月营业额,达到税籍登记门槛,依法必须登记公司或行号的话,仍可维持现有的纳保身分,无须更动;直到聘雇员工,转换为雇主身分之时,再在於企业成立健保单位,并退出工会,改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号纳保。 (二)自营业主若个人离开原先正职,并直接设立公司或行号,从事全职创业的话,此时,就应该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号纳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险人的身分,如:加入工会并纳保,或以眷属身分於配偶正职纳保。一人企业负责人的健保,有依法纳保规范与投保级距之相关规定,若未依法纳保的话,将产生相关罚则与罚款,不得不慎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老板的劳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劳保、健保、灾保与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12770.html 一人企业(负责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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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国境内组织,支付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所§8条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且该境内所得来源,又属於所§88条:应扣缴所得之时,给付组织即应就支付所得来源,扣缴税金,并於十日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内组织的责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给付方又被称为扣缴义务人;但若不符合所§88条之应扣缴所得项目时,则由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自行结算申报,给付方则无需就源扣缴。

其中,扣缴税率,也会因为所得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资所得;6%(未逾基本工资1.5倍);或18%
(逾基本工资1.5倍)

二、营利所得:20%(大陆股东);或21%(非大陆股东)

三、执行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权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权利金为例,理论上,如果支付外国人或营利事业的权利金是NTD100万的话,给付方仅能汇出NTD80万,另外,预扣NTD20万的税金,给付方需再给付之日起,十天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

虽然,对於外国人或国外营利事业来说,在台湾预扣的NTD20万税金,可以在其所属国抵扣应纳税金;然而,实务上,收取权利金的外国人,多半会要求境内给付企业,必须给付净额NTD100万,并
代为吸收扣缴税金

是故,给付方则需还原加总(Gross Up),以便计算出正确的扣缴税基。还原加总的恒等式,如下:

税基=实拿净现金+扣缴税率*税基

X=100万+20%*X

X=125万


代吸收的税金=125万*20%;为25万

换句话说,境内组织在给付NTD100万给国外后,十天之内,必须将代吸收的NTD25万扣缴税金,缴纳国库并完成申报程序;若应扣缴未扣缴、应收报未申报,给付方都将承受相关罚则;也就是说,给付方只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给付方尽力与外国人或营利事业,达成就源扣缴(Withholding Tax)的共识

二、给付方倒算还原加总(Gross Up)后,计算代吸收的预扣税金

三、给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缴与申报,承受违法的罚款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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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国人、外国企业之就源扣缴解析...more

各类所得扣缴申报...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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