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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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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吸收支付国外授权金、服务费的扣缴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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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营运并完成结算之后,对股东与出资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余该如何分配给自己,既希望获取投资报酬,又担心税务负担。事实上,盈余分配的方式,会因为组织型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我们分就不同企业的型态,分析盈余分配方式的差异: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的利润采直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当中并算,仅申报性质有差异而已,但对於个人综所税的税率,并无太大影响,均是依据个人综所税税率(5%-40%)合并申报缴纳;但由於该类组织的获利与个人综合所得绑定,因此,并无不分配而递延的选项,亦无亏损后抵的适用,是故,当个人综所税率超过20%以上,或有亏损抵扣考量之时,得考虑以公司名义营运,可享盈余暂不分配、亏损可抵扣的优势与弹性。二、内资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当年度的盈余,须由董事会建议分配与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东常会加以议决,但若常会决定不分配,则股东税负无须连动,是故,公司盈余具有递延的弹性,但未分配盈余,隔年将加徵未分配盈余税;看似税收增加,但当年度盈余的实质税负可暂时钉在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后续若有分配个人股东时,再叠加个人综所税的徵收(合并综所5%~40%,或分离计算28%),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 (一)当年度分配者:营所税20%+盈余80% 叠加个人综所税(二)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后续分配时,叠加个人综所税;但若后续产生亏损的话,亦可能在公司注销时,产生后续亏损往前侵蚀的果效。三、外资公司(侨外资、分公司)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资子公司,或登记分公司,其税负效果更为复杂:(一)侨外资:在台子公司的营所税20%,未分配盈余亦加徵5%;盈余汇出尚须就源扣缴21%(陆资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税天堂,个人股东尚需依据CFC申报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1.盈余当年度分配者:税赋效果为36.8%(营所税20%+分配扣缴80%*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2.盈余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为40%(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缴76%*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营所税20%,但当年度利润需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故须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综上所述,盈余分配的决策,甚为繁复,究竟应该如何合法规划,应就不同组织型态,予以精准评估。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盈余该如何分配,最省税?】...more【影音-企业赚钱后的下一题:怎么分配盈余才能合法节税】...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6.html 盈余该如何分配,最为省税?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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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国境内组织,支付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所§8条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且该境内所得来源,又属於所§88条:应扣缴所得之时,给付组织即应就支付所得来源,扣缴税金,并於十日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由此可知,境内组织的责任,是可想而知的沉重,故给付方又被称为扣缴义务人;但若不符合所§88条之应扣缴所得项目时,则由外国个人或营利事业,自行结算申报,给付方则无需就源扣缴。

其中,扣缴税率,也会因为所得性质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包含:

一、薪资所得;6%(未逾基本工资1.5倍);或18%
(逾基本工资1.5倍)

二、营利所得:20%(大陆股东);或21%(非大陆股东)

三、执行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权利金收入...等:20%

就以支付权利金为例,理论上,如果支付外国人或营利事业的权利金是NTD100万的话,给付方仅能汇出NTD80万,另外,预扣NTD20万的税金,给付方需再给付之日起,十天之内,完成扣缴申报的程序。

虽然,对於外国人或国外营利事业来说,在台湾预扣的NTD20万税金,可以在其所属国抵扣应纳税金;然而,实务上,收取权利金的外国人,多半会要求境内给付企业,必须给付净额NTD100万,并
代为吸收扣缴税金

是故,给付方则需还原加总(Gross Up),以便计算出正确的扣缴税基。还原加总的恒等式,如下:

税基=实拿净现金+扣缴税率*税基

X=100万+20%*X

X=125万


代吸收的税金=125万*20%;为25万

换句话说,境内组织在给付NTD100万给国外后,十天之内,必须将代吸收的NTD25万扣缴税金,缴纳国库并完成申报程序;若应扣缴未扣缴、应收报未申报,给付方都将承受相关罚则;也就是说,给付方只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给付方尽力与外国人或营利事业,达成就源扣缴(Withholding Tax)的共识

二、给付方倒算还原加总(Gross Up)后,计算代吸收的预扣税金

三、给付方未依法完成扣缴与申报,承受违法的罚款与风险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支付外国人、外国企业之就源扣缴解析...more

各类所得扣缴申报...mor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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