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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带出股转未申报房地合一2.0的税赋风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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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各国资讯互换的机制,其互换的概念与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类似,两者的初衷均是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有效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报的各项资产,,以利各国之间打击避税与逃漏税捐的税赋侵蚀问题;但两项机制最大的差异在於:一、针对标的不同CRS针对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如:存款、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为主要交换标的;而CARF针对的则是海外虚拟资产,如:Token、加密货币、NFT...等。主因在於,近年来,许多漏未申报的所得,多数转换以虚拟资产方式隐藏,单就掌握登记性金融资产,以查核漏未申报的资讯,已明显不足以窥探漏报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并藉由各国税务机关的资讯互换,才有破解全球避税漏洞的可能。二、规范对象不同受CRS规范,需辨识持有金融资产之最终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基金发行机构...等,举凡金融机构都有依各国CRS规范,依法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并定期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金融资产资讯的义务。而CARF规范的对象,将会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等,举凡虚拟资产服务业者,亦须依各国CARF规范,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定期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虚拟资产资讯的责任。这也正说明了,台湾於2026年所立【虚拟资产服务法】,并依据国际趋势加诸各项责任於服务商的必要与重要,虽说,这是踏出国际虚拟资产资讯交换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湾并非OECD组织的成员国,故要与各国交换我国居住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同台湾於2019执行【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的状况相同,可能先依据OECD组织对CARF机制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关法规,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尽职审查并辨识非居住民客户的税务身分,进行税务居民所在国的分流;同时,财政部与各国洽谈虚拟资产资讯交换与缔约,再由虚拟资产服务商定期将非居住民客户的虚拟资产资讯、税务居民身分资讯,申报给财政部,以利与缔约国互换台湾税务居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资讯;至时,境外虚拟资产的存量、流量,将可能在国际互换之下,浮上台面接受检视。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个人加密货币申报实战:从所得认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来袭!解密~境外加密货币资讯互换的新变局~】...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ARF)对加密货币与境外公司之影响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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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23年起,施行反避税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后,一旦股东持有低税赋境外公司的股权,达到控制力逾半时,股东即须检附至少以下三份文件,已完成所得的申报,包含:

1.持股结构图
2.财务报表(经会计师财签,或足资证明财报真实的文据)
3.当年度盈余计算表

倘若境外公司当年度不符合豁免要件,包含:当年度实质营运,或当年度盈余加总数未超过NTD700万,盈余即有向后穿透股东,致使股东须依法缴纳税赋的风险发生。

然而,CFC的申报文件,确有可能带出境外公司股权移转的前手股东,是否依法申报房地合一税的查核风险,
主要乃因台湾自2021年起,施行房地合一2.0制度,并将以下两项要件,纳入房地合一税的规范之范围,包含:

1.交易日前一年,直接(间接)持有境内外营利事业,且股权逾半
2.股权价值逾半为中华民过境内房地

当境外公司股东,移转符合上述两要件之低税赋国家公司股权时,即视为房地交易,股东应在股权交易日起30日内,完成房地合一税的申报。是故,若转出股东未依法完成申报的话,税务单位即可透过:

一、前后年度的持股结构图:掌握股权移转的事实

二、前后年度的财务报表:确认股权价值逾半为境内房地

进一步掌握境外公司股东,是否藉境外股权移转的方式,达到房地交易的效益却漏未申报房地合一的税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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