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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与医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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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出资者,须具执业医师资格-论投资人门槛与实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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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心理谘商所的成立,已越来越方兴未艾,由此可知市场的蓬勃与需求。一般而言,心理师所成立的心理谘商所,主要的收入来源为个人执行业务收入,而其主要税赋,可细分为以下数项: 一、印花税收取谘商之执行业务收入并开立收据,本应缴纳印花税(4/1000);而缴纳的方式,包含:印花票贴或是税捐申报总缴,都可行。前者的方式,需要贴花与销花,并留存相关轨迹但无须申报,而后者,则需两个月申报总缴一次,作业上比较方便,但多了申报程序,这两者均各有其优点。二、各类所得扣缴申报谘商所若有支付境内个人薪资、租金...等费用,甚至支付境外广告费、平台费、外国授权金...等,都需办理各类所得扣缴申报,若是支付境内税务居民,需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申报即可;但若是支付跨境电子平台费用的话,则必须在十天之内完成扣缴申报,时间压力相对会比较急切。三、所得税(执行业务收入)而每年五月,谘商所尚需结算上一个年度的执行业务所得,并入心理师个人综所税之中,再完成个人综合所得税的申报;而结算方式,包含:依财政部颁布费用率,或依帐载核实数结算,二择一即可。前者的结算方式,相对容易且方便,而后者的申报方式,则比较符合真实的营运状况。然而心理谘商所,主要赚取的是心理师个人的执行业务收入,但非属执行业务收入的销售额,例如:心理谘商所用的辅具销售、心理师的线上录播课程、心理谘商所用的绘本或书籍销售、调节心灵的音乐或牌卡...等周边商品,均含营业税的因子,故该类销售额应开立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非给予谘商所的收据。换言之,销售非属心理谘商所执行业务收入的周边辅具或商品,须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故运营该类周边时,尚有以下各选项可多所考量,包含:一、办理税籍登记,并依法开立发票二、申请公司、行号,并依法开立发票但若经营该类销售额,并未有开立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话,将产生营业税漏未申报的相关罚责,需多所留意再三。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 - 心理谘商所(谘商顾问公司)之税赋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384.html 心理谘商所的税务解析:厘清执行业务收入与营业税差异 2026-02-12 202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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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指供医师执行医疗业务的机构(
医疗法§2),亦即,私人诊所乃是执业医师进行诊疗的场域,故私人诊所的出资者,必须是具执业资格的医师,而申请私人诊所设立者,即为负责医师(医疗法§18)。

由此可知,私人诊所的体系,异於公司法人,公司可容纳外部投资人,甚至对不特定的第三方,依法公开发行股份,但诊所即是执业医师个人,故诊所并不具备所谓被投资的体制与适法性。

多家诊所虽可采行联合执业的方式运行(医疗法§13),但联合执业的合约,必须载明执行业务者的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户籍地址、分配盈余比例...等资讯,并於申报诊所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之时,检附国税局办理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5)。

倘若,不具备执业资格者,列名於申报资料与合约中时,依据
执行业务者联合执业或其他所得者合伙经营之所得认定原则§7,将发生以下的风险与疑虑:

一、联合执业的税上认定被抹除
国税局一旦发现,有执业资格者,与非具执业资格的人,共同列名在执行业务所得的申报资料上时,未具资格者将不被视为联合执业而被直接抹除;亦即,当未具执业医师资格的投资人,被列在诊所执行业务所得结算申报的资料上时,国税局会将该名不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直接视为非联合执业。
 
二、通报执行业务的主管机关
除了在税上不被认定为联合执业以外,国税局也会通报执行业务(诊所)的主管机关,包含:主管私人诊所执行业务的卫生福利部、各县市政府。

三、执业医师名义上为承受所得与税捐之出资人
再者,实务上,未具医师资格的投资人,可能以合约方式,双方约定由执业医师待持出资额,申报资料上,也仅呈现执业医师为出资人,若产生超过执业医师所应负担的综所税,则由投资人补贴执业医师的税赋损失;但如果投资人未补贴医师的税赋损失,甚至发生投资人相应不理诊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执业医师也无法免责,仅能依合约要求返还。同样的,如果执业医师不将待持出资额的所得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也只能依合约主张权利,这都将会是很辛苦的过程。

现实上,有些未具医师资格的投资人,有出资的实力与意愿,而私人诊所确实也需要投资人的资金支援,毕竟,诊所门面的装潢与租赁、诊疗设备的购买与建置、人事成本的支出...等,都是巨资。而实务上,投资人多半会以成立控股公司或医管公司的方式,先替诊所解决初期巨额资金的投资问题,再回过头,以分期顾问费的名义向诊所请回款项,并回收投资获益。

然而,这样的运作模式,也并非毫无风险可言,例如:控股公司或医管公司究竟提供哪些实质顾问谘询服务,足以证实该费用与诊所执行业务收入相关,若无关或无法具体说明的话,仍存在税务机关剔除补税的风险。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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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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