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每一个私人诊所都是开业医师的个人执业场域,亦是个人出资的诊疗空间,但毕竟初始成立私人诊所的资金挹注,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故私人诊所加盟连锁品牌的诊所体系,寻求更多资源与品牌效应之时,经常可见管理中心或控股公司(下称:总管理公司)从旁提供必要协助的角色;而这类的总管理公司,经常在连锁品牌诊所的体系中,扮演以下的行政职能,包含:
一、固定资产建置
例如:由总管理公司承租诊间所需的诊疗空间,并由工班依集团CIS统一装修,再转租给体系内的各私人诊所;或由总管理公司购置(调度)诊疗所需的设备、相关固定资产,如:车辆、伺服器、冷冻设备...等,再转租给体系内的个人私诊所,藉以降低体系内私人诊所的初期成本压力。
二、相关耗材统购
例如:由总管理公司协助体系内的各私人诊所统一采购所需要的耗材,藉此控制成本与统一品质;或为体系内的诊所医师安排研讨会或进修课程,以精进诊疗技术或管理知识,甚至是统一安排专职公司处理医疗废弃物的清运,或诊间的消毒与清理,或为体系内的私人诊所提供管理协助,如:税务申报、节税规划、人事制度建置、医务管理流程改善、资讯系统建置...等;诸如此类,私人诊所共同所需的经营支援,皆由总管理公司统一处理,降低体系内私人诊所的经营成本。
三、紧急资金调度
体系内的各私人诊所,若有营运所需的资金不足之时,总管理公司亦会提供资金融借与调度的协助,以解决燃眉之急。
然而,在制定体系内各私人诊所与总管理公司之间的顾问合约时,必须留意以下的合理性问题:
一、是否可以描述具体服务内容
谘询费多属定额给付,但每年获利却是动态在发生;总管理公司为了取得每年动态的获利,与体系内的私人诊所,签署一份不合理,甚至无法解释谘询、顾问的具体内容为何,且谘询费用还每年不断上下浮动的顾问合约;此类为了收款而拟定之合约,可能存在违法疑虑与诊所费用遭剔除之风险。
二、合约内的顾问费用是否合理
提供顾问谘询所收取的顾问费,必有市场上,可受公评的合理价格,若总管理公司为收款而拟定高额顾问合约,且无法解释具体谘询内容与计价逻辑,即存在诊所支付总管理公司之顾问费用,遭剔除的风险。
三、谘询费是否与诊疗收入有关
依据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14之规定:非属执行业务之直接必要费用,不得列为执行业务费用,故依据合约要求,体系内各私人诊所支付总管理公司的费用,是否与诊所之诊疗收入直接相关?若无关者,不能列为诊所的业务费用。
实务上,在这些总管理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与投资者,也希望藉由解决私人诊所开业初期,医师需要大量资金投注的需求,透过支援性质的职能,以谘询费、管理费、顾问费...等名义,赚取可能的获利空间。
但如果总管理公司的年度谘询费被税务机关剔除,导致私人诊所开业医师需要再补税的话,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这就必须要再进一步细究了。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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