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2
診所與醫師稅務
3
診所報稅時,應留意合夥人的必要申報資訊4
https://www.uniore.url.tw/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近年來,心理諮商所的成立,已越來越方興未艾,由此可知市場的蓬勃與需求。一般而言,心理師所成立的心理諮商所,主要的收入來源為個人執行業務收入,而其主要稅賦,可細分為以下數項: 一、印花稅收取諮商之執行業務收入並開立收據,本應繳納印花稅(4/1000);而繳納的方式,包含:印花票貼或是稅捐申報總繳,都可行。前者的方式,需要貼花與銷花,並留存相關軌跡但無須申報,而後者,則需兩個月申報總繳一次,作業上比較方便,但多了申報程序,這兩者均各有其優點。二、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諮商所若有支付境內個人薪資、租金...等費用,甚至支付境外廣告費、平台費、外國授權金...等,都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若是支付境內稅務居民,需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申報即可;但若是支付跨境電子平台費用的話,則必須在十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時間壓力相對會比較急切。三、所得稅(執行業務收入)而每年五月,諮商所尚需結算上一個年度的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心理師個人綜所稅之中,再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而結算方式,包含:依財政部頒布費用率,或依帳載核實數結算,二擇一即可。前者的結算方式,相對容易且方便,而後者的申報方式,則比較符合真實的營運狀況。然而心理諮商所,主要賺取的是心理師個人的執行業務收入,但非屬執行業務收入的銷售額,例如:心理諮商所用的輔具銷售、心理師的線上錄播課程、心理諮商所用的繪本或書籍銷售、調節心靈的音樂或牌卡...等周邊商品,均含營業稅的因子,故該類銷售額應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而非給予諮商所的收據。換言之,銷售非屬心理諮商所執行業務收入的周邊輔具或商品,須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故運營該類周邊時,尚有以下各選項可多所考量,包含: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發票二、申請公司、行號,並依法開立發票但若經營該類銷售額,並未有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話,將產生營業稅漏未申報的相關罰責,需多所留意再三。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 - 心理諮商所(諮商顧問公司)之稅賦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384.html 心理諮商所的稅務解析:釐清執行業務收入與營業稅差異 2026-01-11 2027-01-11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384.html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38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1-1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384.html

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839


每年五月,當診所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無論是以部頒費用率申報,或以帳載核實數申報,只要診所存在
合夥投資狀況的話,都須同時申報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合夥比例...等資訊;並將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依合夥比例分配給各個合夥人;各合夥人再將所分得的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連同其他所得來源,一併申報綜所稅。

而當診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若申報年度有合夥狀態改變,如:獨資變合夥、合夥人數與比例增減...等,都須在申報時,一併將合夥合約檢附給稅務機關,以供查核。而診所的合夥合約中,至少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包含:

1.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執業證照號碼、聯繫方式
2.合夥人的出資資訊,包含: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3.合夥人的共同約定,包含:診所名稱、薪資、權利義務、代表人
4.合夥人的進退約定,包含:退出合夥、轉讓出資比例、增加合夥
5.其他

然而,實務上,假若診所並未有合夥事實,卻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以虛假的合約,分散實際受益人的所得的話,這絕對是違法的行為。常見的查核方式,包含:

一、確認合夥出資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出資金流或出資財產的證明

二、確認盈餘配發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依合夥比例分配的金流證明

三、確認合夥事實的真實性:合夥合約內是否有不均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如:實際受益人的登記資產,是否與其申報所得失衡...等


是故,若僅以書面合約載明合夥比例,藉此分散執行業務所得,但實際上的獲益,卻都回流給實際受益人,除了是嚴重違法的漏稅行為之外,也無法應對實質的稽徵查核。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 ...more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