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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前,应该三思的关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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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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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之所以会思考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可能不外乎两个考量,一者乃是为了税赋上的规划,另一者则是为了资金上的弹性活络,但投资者在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前,应先慎思成立该类公司目的究竟为何。

再者,成立以投资为专业公司的法人主要收益来源,是以持有下的盈余分配为主,还是以出售后的资本利得为多?倘若两项收入都有可能产生的话,又以哪一类收入的比重为多?
投资者应预先概算,并厘清税赋上的各项影响因素。

针对投资公司的功能,我们约略分析如下:

一、若以盈余分配的持有为主要目的
(一)出售个人持有之有价证券给投资公司前,应留意实质课税下,可能引发的税赋风险,投资者应该慎思评估主要意图。
(二)以投资公司持有有价证券后,年底的证券资产评价,是否可能因未实现有价证券评价利益,导致盈余分配上的决策困扰?
(三)两税合一制度於2018年起已有重大修正,股东可扣抵税额亦已取消,故当盈余未分配而加徵时,将可能产生个人股东税赋增加的疑虑。

二、若以资本利得的买卖为主要目的
(一)针对标的股份(股票)的买卖,应先评估属财产交易所得,还是证券交易所得。
(二)考量有价证券的交易所得,所引发的企业最低税赋之影响。

三、兼营营业人的其他税赋考量
(一)如果公司并非以投资为专业,而是兼营投资业务的兼营营业人的话,同时还要考虑是否产生共同费用分摊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赋风险。
(二)当公司是兼营营业人时,申报最后一期申报营业税时,需留意不得扣抵比例之进项税额的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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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解析与申报】...more

【投资为专业之公司-税赋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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