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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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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前,应该三思的关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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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营运并完成结算之后,对股东与出资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余该如何分配给自己,既希望获取投资报酬,又担心税务负担。事实上,盈余分配的方式,会因为组织型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我们分就不同企业的型态,分析盈余分配方式的差异: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的利润采直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当中并算,仅申报性质有差异而已,但对於个人综所税的税率,并无太大影响,均是依据个人综所税税率(5%-40%)合并申报缴纳;但由於该类组织的获利与个人综合所得绑定,因此,并无不分配而递延的选项,亦无亏损后抵的适用,是故,当个人综所税率超过20%以上,或有亏损抵扣考量之时,得考虑以公司名义营运,可享盈余暂不分配、亏损可抵扣的优势与弹性。二、内资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当年度的盈余,须由董事会建议分配与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东常会加以议决,但若常会决定不分配,则股东税负无须连动,是故,公司盈余具有递延的弹性,但未分配盈余,隔年将加徵未分配盈余税;看似税收增加,但当年度盈余的实质税负可暂时钉在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后续若有分配个人股东时,再叠加个人综所税的徵收(合并综所5%~40%,或分离计算28%),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 (一)当年度分配者:营所税20%+盈余80% 叠加个人综所税(二)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后续分配时,叠加个人综所税;但若后续产生亏损的话,亦可能在公司注销时,产生后续亏损往前侵蚀的果效。三、外资公司(侨外资、分公司)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资子公司,或登记分公司,其税负效果更为复杂:(一)侨外资:在台子公司的营所税20%,未分配盈余亦加徵5%;盈余汇出尚须就源扣缴21%(陆资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税天堂,个人股东尚需依据CFC申报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1.盈余当年度分配者:税赋效果为36.8%(营所税20%+分配扣缴80%*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2.盈余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为40%(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缴76%*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营所税20%,但当年度利润需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故须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综上所述,盈余分配的决策,甚为繁复,究竟应该如何合法规划,应就不同组织型态,予以精准评估。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盈余该如何分配,最省税?】...more【影音-企业赚钱后的下一题:怎么分配盈余才能合法节税】...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6.html 盈余该如何分配,最为省税?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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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之所以会思考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可能不外乎两个考量,一者乃是为了税赋上的规划,另一者则是为了资金上的弹性活络,但投资者在成立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前,应先慎思成立该类公司目的究竟为何。

再者,成立以投资为专业公司的法人主要收益来源,是以持有下的盈余分配为主,还是以出售后的资本利得为多?倘若两项收入都有可能产生的话,又以哪一类收入的比重为多?
投资者应预先概算,并厘清税赋上的各项影响因素。

针对投资公司的功能,我们约略分析如下:

一、若以盈余分配的持有为主要目的
(一)出售个人持有之有价证券给投资公司前,应留意实质课税下,可能引发的税赋风险,投资者应该慎思评估主要意图。
(二)以投资公司持有有价证券后,年底的证券资产评价,是否可能因未实现有价证券评价利益,导致盈余分配上的决策困扰?
(三)两税合一制度於2018年起已有重大修正,股东可扣抵税额亦已取消,故当盈余未分配而加徵时,将可能产生个人股东税赋增加的疑虑。

二、若以资本利得的买卖为主要目的
(一)针对标的股份(股票)的买卖,应先评估属财产交易所得,还是证券交易所得。
(二)考量有价证券的交易所得,所引发的企业最低税赋之影响。

三、兼营营业人的其他税赋考量
(一)如果公司并非以投资为专业,而是兼营投资业务的兼营营业人的话,同时还要考虑是否产生共同费用分摊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赋风险。
(二)当公司是兼营营业人时,申报最后一期申报营业税时,需留意不得扣抵比例之进项税额的年度调整。
 

相关细节解析,欢迎报名以下研讨:

【营业税解析与申报】...more

【投资为专业之公司-税赋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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