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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金增资前的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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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公司、行号、事务所)经常是创业的第一步,然而,企业仅唯一负责人的状态,会维持多久多长,需看整体创业的布局与规划;但当企业只有唯一负责人时,负责人的健保该如何纳保?往往是许多创业者莫衷一是的困扰,究竟应该如何纳保,才符合法规上的限制?首先,需视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正职而定:一、已有正职的兼职创业者例如:有些创业者平日有正职,绝大部分的工时、收入都来自於该正职,且已依【第一类被保险人(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的身分於正值纳保之时,则无需再更动自己的纳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后的斜杠创业的一人企业,无须再成立健保单位。而兼职创业者也无须担心,平日聘雇自己的雇主,会因为自己斜杠创业,被迫更动健保纳保单位的当下,进而发现自己的斜杠规划。 二、全职创业者(自营作业者 vs 自营业主)而全职创业的一人企业,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各有不同,端视全职创业者的身分,是自营作业者,还是自营业主,而有差异:(一)自营作业者若个人先符合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即独自从事劳动力且并未聘雇员工,依【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身分,已於工会加保,但仅因为自营的月营业额,达到税籍登记门槛,依法必须登记公司或行号的话,仍可维持现有的纳保身分,无须更动;直到聘雇员工,转换为雇主身分之时,再在於企业成立健保单位,并退出工会,改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号纳保。 (二)自营业主若个人离开原先正职,并直接设立公司或行号,从事全职创业的话,此时,就应该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号纳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险人的身分,如:加入工会并纳保,或以眷属身分於配偶正职纳保。一人企业负责人的健保,有依法纳保规范与投保级距之相关规定,若未依法纳保的话,将产生相关罚则与罚款,不得不慎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老板的劳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劳保、健保、灾保与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12770.html 一人企业(负责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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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公司资金不足或需要充实资本时,现金增资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筹资方式,然而,对中小企业主而言,有两项不得忽视的关键,值得业主多加留意,依据公司法第267条的规定,当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时:

(一)必须保留不超过发行新股的10%,开放员工承购

(二)通知既有股东,依据持股比例,尽先分认

是故,即便有特定人想要增资公司,依法仍需待前两项程序完成,且逾期股份未被认购后,始得为之。再者,当员工依据该法取得股份后,员工就同时具备股东的身份,既然员工也是股东,就必然享有股东应有之权利,包含:参与股东会决议(公司法§172)、提案权(公司法§172-1),或在符合条件且取得召集股东会权力后的召集权(公司法§173)...等身为股东的权益。
 
同理,既然员工同时也是股东,依法也不能在员工离职时要求员工转让股份或是收回股份;换句话说,即便员工在离职后已无员工的身份,但他仍是公司的股东,依法仍享有股东应有之权力,值得中小企业主多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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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税务与创业应注意事项】...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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