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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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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闭锁性(股)公司前的决策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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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营运并完成结算之后,对股东与出资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余该如何分配给自己,既希望获取投资报酬,又担心税务负担。事实上,盈余分配的方式,会因为组织型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我们分就不同企业的型态,分析盈余分配方式的差异: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的利润采直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当中并算,仅申报性质有差异而已,但对於个人综所税的税率,并无太大影响,均是依据个人综所税税率(5%-40%)合并申报缴纳;但由於该类组织的获利与个人综合所得绑定,因此,并无不分配而递延的选项,亦无亏损后抵的适用,是故,当个人综所税率超过20%以上,或有亏损抵扣考量之时,得考虑以公司名义营运,可享盈余暂不分配、亏损可抵扣的优势与弹性。二、内资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当年度的盈余,须由董事会建议分配与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东常会加以议决,但若常会决定不分配,则股东税负无须连动,是故,公司盈余具有递延的弹性,但未分配盈余,隔年将加徵未分配盈余税;看似税收增加,但当年度盈余的实质税负可暂时钉在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后续若有分配个人股东时,再叠加个人综所税的徵收(合并综所5%~40%,或分离计算28%),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 (一)当年度分配者:营所税20%+盈余80% 叠加个人综所税(二)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后续分配时,叠加个人综所税;但若后续产生亏损的话,亦可能在公司注销时,产生后续亏损往前侵蚀的果效。三、外资公司(侨外资、分公司)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资子公司,或登记分公司,其税负效果更为复杂:(一)侨外资:在台子公司的营所税20%,未分配盈余亦加徵5%;盈余汇出尚须就源扣缴21%(陆资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税天堂,个人股东尚需依据CFC申报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1.盈余当年度分配者:税赋效果为36.8%(营所税20%+分配扣缴80%*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2.盈余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为40%(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缴76%*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营所税20%,但当年度利润需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故须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综上所述,盈余分配的决策,甚为繁复,究竟应该如何合法规划,应就不同组织型态,予以精准评估。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盈余该如何分配,最省税?】...more【影音-企业赚钱后的下一题:怎么分配盈余才能合法节税】...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6.html 盈余该如何分配,最为省税?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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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专章通过以来,闭锁性(股)公司的特性,慢慢受到创业者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对於新创公司而言,以往最让创业核心团队担心的问题,例如:为了资金的挹注,不得不放弃股权比重,或担心当公司成长到一定规模,却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营发生颠颇,甚至是对於资本到位方式的限缩,都在闭锁性(股)公司的型态下,找到了解决的方法。

闭锁性(股)公司的相关规范,位於公司法第356条之1~356条之14,他们如同一块准备窑烧的陶土般,随著创新团队对未来发展的需要,捏制出适合自己的载具与容器,善用之,则可为新创团对带来相当大的助益。

其中,对新创团队来说,最大的亮点,包含:

一、可用劳务或信用,抵充公司出资。
二、可在章程中,载明股份转让限制。
三、可以发行无面额股份。
四、可针对公司需要,发行具特色性的特别股。如:复数表决权,或特定事项否决权。
五、给予股东会开会方式与决议方式,更多的弹性。

但不可讳言的,闭锁性(股)公司的型态,也有以下的特性,是创业者需要掌握的:

一、2018年公司法的修法,已让大部份闭锁性(股)公司的特性,外溢到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上了。

二、闭锁性(股)公司虽然限制了股份的自由转让,但并非强制股份必须在某时点回转给特定对象,如:在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持股转回公司。

三、对外部投资人而言,也会多了一些顾忌与踌躇。假若外部投资人明了,当他在适当时点,想移转持股,却受限於闭锁性(股)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时,是否会影响到其投资意愿?

四、第三点的特性,原则上,可透过多层架构予以突破,最终导致闭锁失效。此时,外部投资人或许可思考,是否透过境外公司的架构,或境内投资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闭锁性(股)公司,以便让自己的持股转让,多一些弹性空间。

五、外部投资人若明了营运团队拥有负数表决权,或特定事项否决权,导致经营权难以被监督或撼动的话,是否影响到外部投资人的投资意愿?连带让闭锁性(股)公司的集资过程,受到一些阻碍?这是双方必须要考量的关键之一。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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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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