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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机制 (CRS)启动后之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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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各国资讯互换的机制,其互换的概念与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类似,两者的初衷均是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有效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报的各项资产,,以利各国之间打击避税与逃漏税捐的税赋侵蚀问题;但两项机制最大的差异在於:一、针对标的不同CRS针对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如:存款、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为主要交换标的;而CARF针对的则是海外虚拟资产,如:Token、加密货币、NFT...等。主因在於,近年来,许多漏未申报的所得,多数转换以虚拟资产方式隐藏,单就掌握登记性金融资产,以查核漏未申报的资讯,已明显不足以窥探漏报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并藉由各国税务机关的资讯互换,才有破解全球避税漏洞的可能。二、规范对象不同受CRS规范,需辨识持有金融资产之最终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基金发行机构...等,举凡金融机构都有依各国CRS规范,依法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并定期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金融资产资讯的义务。而CARF规范的对象,将会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等,举凡虚拟资产服务业者,亦须依各国CARF规范,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定期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虚拟资产资讯的责任。这也正说明了,台湾於2026年所立【虚拟资产服务法】,并依据国际趋势加诸各项责任於服务商的必要与重要,虽说,这是踏出国际虚拟资产资讯交换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湾并非OECD组织的成员国,故要与各国交换我国居住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同台湾於2019执行【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的状况相同,可能先依据OECD组织对CARF机制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关法规,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尽职审查并辨识非居住民客户的税务身分,进行税务居民所在国的分流;同时,财政部与各国洽谈虚拟资产资讯交换与缔约,再由虚拟资产服务商定期将非居住民客户的虚拟资产资讯、税务居民身分资讯,申报给财政部,以利与缔约国互换台湾税务居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资讯;至时,境外虚拟资产的存量、流量,将可能在国际互换之下,浮上台面接受检视。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个人加密货币申报实战:从所得认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来袭!解密~境外加密货币资讯互换的新变局~】...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ARF)对加密货币与境外公司之影响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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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的『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机制,受到全球各国的重视,这个机制是基於会员国之间,即时交换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来达到避税作为上的遏止;而资讯互换有多即时?从Report 后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国家,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CRS机制中的各会员国金融机构,会做好开户者其课税国籍上的辨识,例如:A国税务居民,在B国开户的话,B国主管机关就会将A国税务居民的帐户资讯,主动回报A国主管机关。换句话说,只要是加入CRS的会员国,彼此之间,都会做好银行帐户资讯的分流,并主动将各会员国税务居民的银行帐户资讯,彼此主动互换。

然而,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各会员国若要运行『共同申报准则 (CRS)』的话,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各会员国金融机构必须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其课税国籍的『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TIN)』,并藉由掌握税籍编号(TIN)的资讯,才有办法做到分流开户者身份,并完成会员国互换资讯的回报机制。

因此,就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一旦加入『共同申报准则 (CRS)』机制后,各会员国就可能需要请自家的各金融机构,建立能掌握开户者个人,或开户者法人的税籍编号(TIN)的内部流程机制;并可能在开户当下,要求开户者填具税籍编号(TIN),特别是当开户者为外国个人或外国法人(甚至是其他会员国的税务居民)时,更需留意填报TIN资讯的确认。如果是已经开户的客户,金融机构也可能需要求客户,在规定的时限之内,主动填报所在国的税籍编号(TIN);否则的话,就我们的推估,金融机构与银行,是有可能会关闭或终止该开户者后续的相关金融服务的。

若从上述我们对CRS机制的解读角度,再进一步推演的话,以下有几个面项,可能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一家台商的维京群岛IBC型态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国际商业公司),该如何取得税籍编号(TIN)?


二、如果无法取得税籍编号(TIN)的话,是不是该BVI公司,在CRS会员国所开立的金融机构帐户,就有被银行终止服务的可能?

三、台湾启动CRS之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分行)是否也有要求新开户者或既有开户者,提供税籍编号(TIN)的可能?

四、申请税籍编号(TIN)之后,该BVI公司,又会产生哪些架构上的质变?

这一切的答案,或许都能在『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的修正案中,得到解答。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CRS 共同申报准则解析、架构与辨识表格】...more

【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more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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