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近期研讨会与专栏
2
反避税制度
3
反避税施行后,应重新审视海外所得的问题与架构4
https://www.uniore.url.tw/cn/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各国资讯互换的机制,其互换的概念与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类似,两者的初衷均是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有效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报的各项资产,,以利各国之间打击避税与逃漏税捐的税赋侵蚀问题;但两项机制最大的差异在於:一、针对标的不同CRS针对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如:存款、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为主要交换标的;而CARF针对的则是海外虚拟资产,如:Token、加密货币、NFT...等。主因在於,近年来,许多漏未申报的所得,多数转换以虚拟资产方式隐藏,单就掌握登记性金融资产,以查核漏未申报的资讯,已明显不足以窥探漏报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并藉由各国税务机关的资讯互换,才有破解全球避税漏洞的可能。二、规范对象不同受CRS规范,需辨识持有金融资产之最终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基金发行机构...等,举凡金融机构都有依各国CRS规范,依法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并定期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金融资产资讯的义务。而CARF规范的对象,将会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等,举凡虚拟资产服务业者,亦须依各国CARF规范,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定期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虚拟资产资讯的责任。这也正说明了,台湾於2026年所立【虚拟资产服务法】,并依据国际趋势加诸各项责任於服务商的必要与重要,虽说,这是踏出国际虚拟资产资讯交换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湾并非OECD组织的成员国,故要与各国交换我国居住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同台湾於2019执行【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的状况相同,可能先依据OECD组织对CARF机制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关法规,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尽职审查并辨识非居住民客户的税务身分,进行税务居民所在国的分流;同时,财政部与各国洽谈虚拟资产资讯交换与缔约,再由虚拟资产服务商定期将非居住民客户的虚拟资产资讯、税务居民身分资讯,申报给财政部,以利与缔约国互换台湾税务居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资讯;至时,境外虚拟资产的存量、流量,将可能在国际互换之下,浮上台面接受检视。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个人加密货币申报实战:从所得认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来袭!解密~境外加密货币资讯互换的新变局~】...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ARF)对加密货币与境外公司之影响 2026-05-26 2027-05-26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相关连结: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005


台湾反避税分流为『法人反避税』、『个人反避税』两个走向,一旦,当台湾施行反避税政策之后,纳税义务个人的海外所得,势必受到冲击与影响。目前,相关个人反避税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税法43之4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以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的个人受控公司制度(个人CFC);为避免产生重覆课税的疑虑,依据目前法令的规范: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前,优先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个人CFC),先行适用之。

换句话说,当纳税义务人要判断个人海外所得,是否会受到反避税政策影响前,应该先判断自己的投资架构,是否适用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若是的话,依法即应该先针对『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企业,其当年度的企业获益』先缴营所税,之后分配个人股东时,即应开立扣缴凭单给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也应该针对取得源於『管理处所在境内之海外企业,获益当年度配发之现金股利』申报并缴纳个人的境内所得,此时个人获配源於管理处所(PEM)在境内之海外公司的现金股利,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了。

推估举例来看,当反避税条款施行之后,若个人甲直接投资日本有价证券,当个人甲获得该日本有价证券的现金股利或资本利得时,原本符合海外所得的认定;但若个人甲透过英属维京群岛(BVI)A公司投资日本该有价证券,且当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在境内的话,BVI的A公司应该先针对当年度源於日本有价证券的获益,依法缴纳营所税,之后,A公司分配给个人甲的现金股利,即为境内所得来源,应加计入个人甲的综合所得额内,依综所税适用级距税率申报缴税。

但当架构上,BVI的A公司管理处所(PEM)不在境内时,就要再看个人甲持有A公司的持股比重,若持股过半的话,依据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草案的规范,即便BVI的A公司未有分配盈余,也恐视同分配个人甲,直接计入海外所得额中,依法申报缴税。

虽然以上论述,是依据我们对目前法令的解读,所进行的剖析与推估,但无论个人海外投资架构,未来是受到PEM的影响,还是个人CFC的影响,该投资架构都应该重新审视,依法正确申报并缴纳税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后境外公司时代的OBU架构再调整与法遵因应】...more

【海外所得基础解析】...more

【个人反避税政策:法令解析与实务影响】...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