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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制度:对台湾公司持股境外架构的影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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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各国资讯互换的机制,其互换的概念与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类似,两者的初衷均是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有效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报的各项资产,,以利各国之间打击避税与逃漏税捐的税赋侵蚀问题;但两项机制最大的差异在於:一、针对标的不同CRS针对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如:存款、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为主要交换标的;而CARF针对的则是海外虚拟资产,如:Token、加密货币、NFT...等。主因在於,近年来,许多漏未申报的所得,多数转换以虚拟资产方式隐藏,单就掌握登记性金融资产,以查核漏未申报的资讯,已明显不足以窥探漏报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并藉由各国税务机关的资讯互换,才有破解全球避税漏洞的可能。二、规范对象不同受CRS规范,需辨识持有金融资产之最终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基金发行机构...等,举凡金融机构都有依各国CRS规范,依法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并定期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金融资产资讯的义务。而CARF规范的对象,将会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等,举凡虚拟资产服务业者,亦须依各国CARF规范,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定期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虚拟资产资讯的责任。这也正说明了,台湾於2026年所立【虚拟资产服务法】,并依据国际趋势加诸各项责任於服务商的必要与重要,虽说,这是踏出国际虚拟资产资讯交换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湾并非OECD组织的成员国,故要与各国交换我国居住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同台湾於2019执行【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的状况相同,可能先依据OECD组织对CARF机制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关法规,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尽职审查并辨识非居住民客户的税务身分,进行税务居民所在国的分流;同时,财政部与各国洽谈虚拟资产资讯交换与缔约,再由虚拟资产服务商定期将非居住民客户的虚拟资产资讯、税务居民身分资讯,申报给财政部,以利与缔约国互换台湾税务居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资讯;至时,境外虚拟资产的存量、流量,将可能在国际互换之下,浮上台面接受检视。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个人加密货币申报实战:从所得认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来袭!解密~境外加密货币资讯互换的新变局~】...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ARF)对加密货币与境外公司之影响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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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反避税制度,可以区分为个人反避税制度,以及法人反避税制度,共两类;而区分的关键,主要是以股东的属性来分野,若是以台湾公司的名义持股境外公司,则法人反避税的制度,将对其产生影响;若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个人反避税制度将对个人产生冲击。

毕竟,反避税是国际趋势,唯有正视该法令的执行与规范,才能让境外公司的架构长期趋於稳定。

以台湾公司为法人股东的架构为例,并非所有持有外国公司股份的台湾公司,都会受到反避税制度的影响;若台湾公司所投资的境外子公司,符合以下要件的话,并不会受到反避税制度的冲击:

一、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外,且未属低税负国家
1.该境外子公司办公室、决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外),且
2.该境外地区的营所税率并未低於14%且属全球税制(未属低税负国家)。

二、实际管理处所(PEM)在境外,但属低税负国家
1.该境外子公司办公室、决策者、公司文件,位於境外(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外),且
2.该境外子公司在该国符合经济实质三要件;或
3.该境外子公司的当年度获益,低於NTD700万以下。

若台湾法人所持有境外公司的架构,并非反避税制度规范的范畴之内,则无须担心反避税制度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台湾反避税制度与法令规范之基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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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条款对境外公司OBU架构之影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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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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