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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受控外国公司的判断依据与持股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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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开始推行的一项各国资讯互换的机制,其互换的概念与共同申报准则机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类似,两者的初衷均是为了协助各国政府有效掌握纳税人与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报的各项资产,,以利各国之间打击避税与逃漏税捐的税赋侵蚀问题;但两项机制最大的差异在於:一、针对标的不同CRS针对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如:存款、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为主要交换标的;而CARF针对的则是海外虚拟资产,如:Token、加密货币、NFT...等。主因在於,近年来,许多漏未申报的所得,多数转换以虚拟资产方式隐藏,单就掌握登记性金融资产,以查核漏未申报的资讯,已明显不足以窥探漏报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虚拟资产的去中心化特性,并藉由各国税务机关的资讯互换,才有破解全球避税漏洞的可能。二、规范对象不同受CRS规范,需辨识持有金融资产之最终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基金发行机构...等,举凡金融机构都有依各国CRS规范,依法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并定期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金融资产资讯的义务。而CARF规范的对象,将会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包含: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等,举凡虚拟资产服务业者,亦须依各国CARF规范,尽职审查非居住民身分与资讯,定期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非居住民虚拟资产资讯的责任。这也正说明了,台湾於2026年所立【虚拟资产服务法】,并依据国际趋势加诸各项责任於服务商的必要与重要,虽说,这是踏出国际虚拟资产资讯交换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湾并非OECD组织的成员国,故要与各国交换我国居住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同台湾於2019执行【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的状况相同,可能先依据OECD组织对CARF机制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关法规,并要求虚拟资产服务商,尽职审查并辨识非居住民客户的税务身分,进行税务居民所在国的分流;同时,财政部与各国洽谈虚拟资产资讯交换与缔约,再由虚拟资产服务商定期将非居住民客户的虚拟资产资讯、税务居民身分资讯,申报给财政部,以利与缔约国互换台湾税务居民於他国的虚拟资产资讯;至时,境外虚拟资产的存量、流量,将可能在国际互换之下,浮上台面接受检视。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个人加密货币申报实战:从所得认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来袭!解密~境外加密货币资讯互换的新变局~】...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3.html 虚拟资产申报框架(CARF)对加密货币与境外公司之影响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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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区分为法人CFC、个人CFC两种制度;法人CFC制度,规范在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之中,而个人CFC制度则规范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之1条内;区隔的判断,主要是依据股东身份来做区分,如果持股者是营利事业,乃受法人CFC制度的规范,若持股者是个人股东,则受个人CFC制度的框架。

但无论是法人CFC制度,亦或是个人CFC制度,都会遇到两个重要关键:

一、位於低税赋国家为首要
这是最首要的关键,若外国公司并非位於低税赋国家,则无需再判断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而所谓位於低税赋国家的外国公司(下简称:低税公司),乃指:
(一)该国税率比台湾低70%以下,或
(二)仅针对境内所得课税者。
一般常见的租税天堂,几乎都纳入低税赋的定义范围之内。


二、判断是否为受控公司
当外国企业属於低税公司的话,即
需要再进一步断定: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受控的定义,包含:
(一)持股超过50%以上,或
(二)具有重大影响力

单就持股是否超过50%以上,判断低税公司是否受控於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乃采行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

(一)某营利事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
(二)某营利事业,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并计算。

举例而言,某营利事业(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营利事业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营利事业(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营利事业(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

某个人,亦然采行
合并计算的方式认定,包含:
(一)某个人的直接持股比例,再加计
(二)某个人,藉由其他关系企业或关系人的持股比例
共同合并计算。

举例而言,某个人(主角),直接持股低税(甲)公司45%,某个人持有A关系企业30%股份且A关系企业持有低税(甲)公司30%时;某个人(主角)持有低税(甲)公司的合并占比为:45%+30%*30%=54%,直接间接持股已过半。故对於某个人(主角)而言,低税(甲)公司,是CFC公司。

一旦确认低税公司,是某营利事业或某个人的CFC公司之后,再进一步依法穿透计算应纳税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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