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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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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缴税款,可抵扣境内营所税的限额公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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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营运并完成结算之后,对股东与出资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余该如何分配给自己,既希望获取投资报酬,又担心税务负担。事实上,盈余分配的方式,会因为组织型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我们分就不同企业的型态,分析盈余分配方式的差异: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的利润采直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当中并算,仅申报性质有差异而已,但对於个人综所税的税率,并无太大影响,均是依据个人综所税税率(5%-40%)合并申报缴纳;但由於该类组织的获利与个人综合所得绑定,因此,并无不分配而递延的选项,亦无亏损后抵的适用,是故,当个人综所税率超过20%以上,或有亏损抵扣考量之时,得考虑以公司名义营运,可享盈余暂不分配、亏损可抵扣的优势与弹性。二、内资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当年度的盈余,须由董事会建议分配与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东常会加以议决,但若常会决定不分配,则股东税负无须连动,是故,公司盈余具有递延的弹性,但未分配盈余,隔年将加徵未分配盈余税;看似税收增加,但当年度盈余的实质税负可暂时钉在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后续若有分配个人股东时,再叠加个人综所税的徵收(合并综所5%~40%,或分离计算28%),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 (一)当年度分配者:营所税20%+盈余80% 叠加个人综所税(二)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后续分配时,叠加个人综所税;但若后续产生亏损的话,亦可能在公司注销时,产生后续亏损往前侵蚀的果效。三、外资公司(侨外资、分公司)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资子公司,或登记分公司,其税负效果更为复杂:(一)侨外资:在台子公司的营所税20%,未分配盈余亦加徵5%;盈余汇出尚须就源扣缴21%(陆资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税天堂,个人股东尚需依据CFC申报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1.盈余当年度分配者:税赋效果为36.8%(营所税20%+分配扣缴80%*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2.盈余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为40%(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缴76%*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营所税20%,但当年度利润需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故须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综上所述,盈余分配的决策,甚为繁复,究竟应该如何合法规划,应就不同组织型态,予以精准评估。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盈余该如何分配,最省税?】...more【影音-企业赚钱后的下一题:怎么分配盈余才能合法节税】...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6.html 盈余该如何分配,最为省税?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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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营利事业汇回所投资海外事业之盈余时,若该盈余已在当地纳税的话,所就源扣缴的税赋,是可以抵扣台湾境内营所税的,然而,依据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扣抵上限,不可超过加计海外盈余之后,依台湾税率计算所增加的税额。

然而,就法规上的说明,或许较难以意会计算上的逻辑,我们用以下程序来做说明:

一、先验证:境外已缴税额=(A)
二、先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内税率=原本境内应纳税额 (B)
三、次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外所得额)*境内税率=加计境外所得后的应纳税额 (C)
四、再计算:可扣抵境外已纳税负的上限(D)=Min(A, C-B)
五、最后算:当年度营利事业当年度国内实际应纳税额Tax=C-D
 
我们以下列的案例,进一步说明计算的方式:

假设一:境外扣缴税率高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3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30%=6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600万, 400万)=4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400万=1,0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000万、境外扣缴600万,合计1,600万,多了200万重复课税的损失。


假设二:境外扣缴税率低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1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10%=2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200万, 400万)=2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200万=1,2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200万、境外扣缴200万,合计1,400万,并未有重复课税的损失。

由此可知,当双边有租税协议而适用低扣缴税率的话,可避免台商产生重复课税的损失。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营所税之解析、限额计算与申报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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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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