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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缴税款,可抵扣境内营所税的限额公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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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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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营利事业汇回所投资海外事业之盈余时,若该盈余已在当地纳税的话,所就源扣缴的税赋,是可以抵扣台湾境内营所税的,然而,依据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扣抵上限,不可超过加计海外盈余之后,依台湾税率计算所增加的税额。

然而,就法规上的说明,或许较难以意会计算上的逻辑,我们用以下程序来做说明:

一、先验证:境外已缴税额=(A)
二、先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内税率=原本境内应纳税额 (B)
三、次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外所得额)*境内税率=加计境外所得后的应纳税额 (C)
四、再计算:可扣抵境外已纳税负的上限(D)=Min(A, C-B)
五、最后算:当年度营利事业当年度国内实际应纳税额Tax=C-D
 
我们以下列的案例,进一步说明计算的方式:

假设一:境外扣缴税率高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3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30%=6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600万, 400万)=4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400万=1,0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000万、境外扣缴600万,合计1,600万,多了200万重复课税的损失。


假设二:境外扣缴税率低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1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10%=2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200万, 400万)=2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200万=1,2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200万、境外扣缴200万,合计1,400万,并未有重复课税的损失。

由此可知,当双边有租税协议而适用低扣缴税率的话,可避免台商产生重复课税的损失。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营所税之解析、限额计算与申报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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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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