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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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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缴税款,可抵扣境内营所税的限额公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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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公司、行号、事务所)经常是创业的第一步,然而,企业仅唯一负责人的状态,会维持多久多长,需看整体创业的布局与规划;但当企业只有唯一负责人时,负责人的健保该如何纳保?往往是许多创业者莫衷一是的困扰,究竟应该如何纳保,才符合法规上的限制?首先,需视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正职而定:一、已有正职的兼职创业者例如:有些创业者平日有正职,绝大部分的工时、收入都来自於该正职,且已依【第一类被保险人(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的身分於正值纳保之时,则无需再更动自己的纳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后的斜杠创业的一人企业,无须再成立健保单位。而兼职创业者也无须担心,平日聘雇自己的雇主,会因为自己斜杠创业,被迫更动健保纳保单位的当下,进而发现自己的斜杠规划。 二、全职创业者(自营作业者 vs 自营业主)而全职创业的一人企业,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各有不同,端视全职创业者的身分,是自营作业者,还是自营业主,而有差异:(一)自营作业者若个人先符合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即独自从事劳动力且并未聘雇员工,依【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身分,已於工会加保,但仅因为自营的月营业额,达到税籍登记门槛,依法必须登记公司或行号的话,仍可维持现有的纳保身分,无须更动;直到聘雇员工,转换为雇主身分之时,再在於企业成立健保单位,并退出工会,改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号纳保。 (二)自营业主若个人离开原先正职,并直接设立公司或行号,从事全职创业的话,此时,就应该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号纳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险人的身分,如:加入工会并纳保,或以眷属身分於配偶正职纳保。一人企业负责人的健保,有依法纳保规范与投保级距之相关规定,若未依法纳保的话,将产生相关罚则与罚款,不得不慎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老板的劳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劳保、健保、灾保与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12770.html 一人企业(负责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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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营利事业汇回所投资海外事业之盈余时,若该盈余已在当地纳税的话,所就源扣缴的税赋,是可以抵扣台湾境内营所税的,然而,依据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扣抵上限,不可超过加计海外盈余之后,依台湾税率计算所增加的税额。

然而,就法规上的说明,或许较难以意会计算上的逻辑,我们用以下程序来做说明:

一、先验证:境外已缴税额=(A)
二、先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内税率=原本境内应纳税额 (B)
三、次计算:(境内所得额+境外所得额)*境内税率=加计境外所得后的应纳税额 (C)
四、再计算:可扣抵境外已纳税负的上限(D)=Min(A, C-B)
五、最后算:当年度营利事业当年度国内实际应纳税额Tax=C-D
 
我们以下列的案例,进一步说明计算的方式:

假设一:境外扣缴税率高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3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30%=6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600万, 400万)=4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400万=1,0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000万、境外扣缴600万,合计1,600万,多了200万重复课税的损失。


假设二:境外扣缴税率低
一、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子公司盈余的课税所得:5,000万
二、境内营所税率:20%
三、海外子公司盈余2,000万,汇回时,来源国扣缴税率10%
四、海外子公司并非所得税法第43之3条中,CFC的低税赋国家

计算:
A.海外盈余来源国扣缴税款:2,000万*10%=200万
B.营利事业未加计海外盈余前应纳税款:5,000万*20%=1,000万
C.营利事业加计海外盈余后应纳税款:(5,000万+2,000万)*20%=1,400万
C.-B.加计海外盈余前后增加的应纳税款:1,400万-1,000万=400万
D=Min(A, C-B).海外扣缴税款抵扣上限:Min(200万, 400万)=200万
Tax=C-D:营利事业实际应纳税额:1,400万-200万=1,200万

就税赋综效而言,营利事业理应缴税1,400万,但实际境内缴税1,200万、境外扣缴200万,合计1,400万,并未有重复课税的损失。

由此可知,当双边有租税协议而适用低扣缴税率的话,可避免台商产生重复课税的损失。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营所税之解析、限额计算与申报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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