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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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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公司在所得税上的创业决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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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公司、行号、事务所)经常是创业的第一步,然而,企业仅唯一负责人的状态,会维持多久多长,需看整体创业的布局与规划;但当企业只有唯一负责人时,负责人的健保该如何纳保?往往是许多创业者莫衷一是的困扰,究竟应该如何纳保,才符合法规上的限制?首先,需视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正职而定:一、已有正职的兼职创业者例如:有些创业者平日有正职,绝大部分的工时、收入都来自於该正职,且已依【第一类被保险人(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的身分於正值纳保之时,则无需再更动自己的纳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后的斜杠创业的一人企业,无须再成立健保单位。而兼职创业者也无须担心,平日聘雇自己的雇主,会因为自己斜杠创业,被迫更动健保纳保单位的当下,进而发现自己的斜杠规划。 二、全职创业者(自营作业者 vs 自营业主)而全职创业的一人企业,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各有不同,端视全职创业者的身分,是自营作业者,还是自营业主,而有差异:(一)自营作业者若个人先符合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即独自从事劳动力且并未聘雇员工,依【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身分,已於工会加保,但仅因为自营的月营业额,达到税籍登记门槛,依法必须登记公司或行号的话,仍可维持现有的纳保身分,无须更动;直到聘雇员工,转换为雇主身分之时,再在於企业成立健保单位,并退出工会,改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号纳保。 (二)自营业主若个人离开原先正职,并直接设立公司或行号,从事全职创业的话,此时,就应该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号纳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险人的身分,如:加入工会并纳保,或以眷属身分於配偶正职纳保。一人企业负责人的健保,有依法纳保规范与投保级距之相关规定,若未依法纳保的话,将产生相关罚则与罚款,不得不慎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老板的劳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劳保、健保、灾保与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12770.html 一人企业(负责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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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工作室)与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组织架构,可以说是两道完全独立的平行线,故不存在行号进化为公司,或公司退缩为行号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两个组织是可同时并存的,然而,创业者在草创初期,常会在应该选择行号,还是公司上,陷入胶著。

一、行号
行号或工作室,如同个人的营利化、组织化,故行号与个人可说是完全黏著在一起;意即,行号应负责任,等同个人应负责任,
行号当年度获利,等同个人当年度获益,营利所得直接并入个人综所税,个人最高税率为40%,且没有递延的选项。

二、公司
无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事业
,故当营利事业产生当年度获利,应先缴纳2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再由股东常会决议是否分配,若分配盈余才会设算个人综所税,若未分配的话,则可暂时产生税赋上的递延效益;虽然,未分配盈余将被加徵5%的税赋,但若后期公司产生营运上的亏损,法人结清算时,是否尚有盈余可分配股东,则可能是项变数。
再者,公司与个人之间,彼此也是完全独立的关系,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责任上限,不会无限上纲。

是故,以一人企业的独资角度,就税赋的观点而言,若当年度获益导致个人综所税,高达30%、40%的话,以公司为营运主体,可让创业者保留盈余递延分配上的弹性,且当盈余让个人税赋高到30%或40%时,亦须考量营运上的风险,需限缩在出资额上。

如果当年度获益,对个人税赋上的影响,为5%、12%、20%的话,该营业规模以行号经营,其实是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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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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