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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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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公司在所得税上的创业决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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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营运并完成结算之后,对股东与出资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余该如何分配给自己,既希望获取投资报酬,又担心税务负担。事实上,盈余分配的方式,会因为组织型态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我们分就不同企业的型态,分析盈余分配方式的差异: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税籍登记、行号、事务所的利润采直接并入个人综合所得额当中并算,仅申报性质有差异而已,但对於个人综所税的税率,并无太大影响,均是依据个人综所税税率(5%-40%)合并申报缴纳;但由於该类组织的获利与个人综合所得绑定,因此,并无不分配而递延的选项,亦无亏损后抵的适用,是故,当个人综所税率超过20%以上,或有亏损抵扣考量之时,得考虑以公司名义营运,可享盈余暂不分配、亏损可抵扣的优势与弹性。二、内资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当年度的盈余,须由董事会建议分配与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东常会加以议决,但若常会决定不分配,则股东税负无须连动,是故,公司盈余具有递延的弹性,但未分配盈余,隔年将加徵未分配盈余税;看似税收增加,但当年度盈余的实质税负可暂时钉在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后续若有分配个人股东时,再叠加个人综所税的徵收(合并综所5%~40%,或分离计算28%),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 (一)当年度分配者:营所税20%+盈余80% 叠加个人综所税(二)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24%(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后续分配时,叠加个人综所税;但若后续产生亏损的话,亦可能在公司注销时,产生后续亏损往前侵蚀的果效。三、外资公司(侨外资、分公司)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资子公司,或登记分公司,其税负效果更为复杂:(一)侨外资:在台子公司的营所税20%,未分配盈余亦加徵5%;盈余汇出尚须就源扣缴21%(陆资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税天堂,个人股东尚需依据CFC申报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状况,分别评估1.盈余当年度分配者:税赋效果为36.8%(营所税20%+分配扣缴80%*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2.盈余当年度不分配者:税赋效果为40%(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缴76%*21%),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营所税20%,但当年度利润需直接返还境外总公司,故须再考量叠加CFC海外所得的税赋状况综上所述,盈余分配的决策,甚为繁复,究竟应该如何合法规划,应就不同组织型态,予以精准评估。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盈余该如何分配,最省税?】...more【影音-企业赚钱后的下一题:怎么分配盈余才能合法节税】...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386.html 盈余该如何分配,最为省税?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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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工作室)与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不同的组织架构,可以说是两道完全独立的平行线,故不存在行号进化为公司,或公司退缩为行号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两个组织是可同时并存的,然而,创业者在草创初期,常会在应该选择行号,还是公司上,陷入胶著。

一、行号
行号或工作室,如同个人的营利化、组织化,故行号与个人可说是完全黏著在一起;意即,行号应负责任,等同个人应负责任,
行号当年度获利,等同个人当年度获益,营利所得直接并入个人综所税,个人最高税率为40%,且没有递延的选项。

二、公司
无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事业
,故当营利事业产生当年度获利,应先缴纳2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再由股东常会决议是否分配,若分配盈余才会设算个人综所税,若未分配的话,则可暂时产生税赋上的递延效益;虽然,未分配盈余将被加徵5%的税赋,但若后期公司产生营运上的亏损,法人结清算时,是否尚有盈余可分配股东,则可能是项变数。
再者,公司与个人之间,彼此也是完全独立的关系,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责任上限,不会无限上纲。

是故,以一人企业的独资角度,就税赋的观点而言,若当年度获益导致个人综所税,高达30%、40%的话,以公司为营运主体,可让创业者保留盈余递延分配上的弹性,且当盈余让个人税赋高到30%或40%时,亦须考量营运上的风险,需限缩在出资额上。

如果当年度获益,对个人税赋上的影响,为5%、12%、20%的话,该营业规模以行号经营,其实是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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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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