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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员工薪资、兼职薪资的关键差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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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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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兼职员工薪资,还是兼职薪资,两者在扣缴凭单上的所得类别,都属(50)薪资;是故,若从以下几个观点来看,似乎并无差异,包含:

一、以个人税赋而言:
均可先扣除薪资特别扣除额。

二、以扣缴义务人而言:
均以单次给付超过定额,代扣缴5%税额;若以2023年为例的话,定额给付为NTD86,000。

三、以扣费义务人而言:
除所得者符合免扣费要件以外,以单次给付超过基本工资,则需代扣缴二代健保的补充保费。

然而,这两者最关键的差异在於:所得者、给付方之间,是否存在著劳方与资方的聘雇关系。以下,我们分就两种类别各做引述:

一、有聘雇关系下的兼职薪资
若双方存在著劳资下的聘雇关系的话,即便所得者是兼职的身分,资方除了应给付兼职所得之外,尚需给予劳方应有的社会保险,包含:就业保险、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劳退金提缴,例如:打工学生的时薪、临时帮忙的钟点工作人员...等。

二、未有聘雇关系下的兼职薪资
但若所得者、给付方之间,并不存在劳资下的聘雇关系,即便给付方支付属兼职薪资的所得,也不须再跟进劳工应纳保的社会保险,例如:公司的董监车马费、企业内训的讲师钟点费、研究补助费...等。

是故,我们可以说:有聘雇关系就有兼职薪资,但有兼职薪资未必有聘雇关系,两者对给付方所应承受的营运责任,有著不同的差异。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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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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