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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交易,如何申报个人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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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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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拟货币的交易,可说是相当热络且蔚为风行,然而,无论是透过境外平台交易,亦或是透过国内币商交易,若交易产生获益的话,即产生税赋上的申报与缴纳责任。

然而,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应如何申报所得?首先,须先厘清以下两个关键:一者,乃是所得性质;二者,即为所得类别:

一、所得性质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的性质,会因为交易平台与通货币别,而有差异。若是境外平台交易且以外币出金,则属海外所得;但若是以境内平台交易,则属境内所得;於申报时,则需举证交易相关资料,以确认申报的所得性质,以及申报所得之金额。


二、所得类别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的所得类别,也会视虚拟货币的型态而有差异;一般虚拟货币的型态,分成支付型、功能型的『虚拟商品』,以及证券型的『有价证券』;若属前者之虚拟商品交易,其所得类别属於财产交易所得,若属后者之证券型的交易,其所得类别则证券交易所得。

(一)财产交易所得:
境内财产交易所得的税率为5%-40%,而境外财产交易所得,则列入基本所得来源,超过NTD670万,适用税率为20%。

(二)证券交易所得:
目前属停徵,但将课徵证券交易税0.3%;然而,截至2023年上半年为止,台湾尚未有证券型的虚拟货币商品。

现阶段,申报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需自行列举交易收入与支出,以便正确计算交易所得,并依据所得类别依法完成申报。

另外,当虚拟货币的每月销售额超过NTD4万,即属经常性的交易币商,依法需完成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一旦完成税籍登记之后,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得,将全数归类为境内所得。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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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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