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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营运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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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虚拟货币,无法作为外销劳务的申请退税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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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公司、行号、事务所)经常是创业的第一步,然而,企业仅唯一负责人的状态,会维持多久多长,需看整体创业的布局与规划;但当企业只有唯一负责人时,负责人的健保该如何纳保?往往是许多创业者莫衷一是的困扰,究竟应该如何纳保,才符合法规上的限制?首先,需视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正职而定:一、已有正职的兼职创业者例如:有些创业者平日有正职,绝大部分的工时、收入都来自於该正职,且已依【第一类被保险人(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的身分於正值纳保之时,则无需再更动自己的纳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后的斜杠创业的一人企业,无须再成立健保单位。而兼职创业者也无须担心,平日聘雇自己的雇主,会因为自己斜杠创业,被迫更动健保纳保单位的当下,进而发现自己的斜杠规划。 二、全职创业者(自营作业者 vs 自营业主)而全职创业的一人企业,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各有不同,端视全职创业者的身分,是自营作业者,还是自营业主,而有差异:(一)自营作业者若个人先符合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即独自从事劳动力且并未聘雇员工,依【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身分,已於工会加保,但仅因为自营的月营业额,达到税籍登记门槛,依法必须登记公司或行号的话,仍可维持现有的纳保身分,无须更动;直到聘雇员工,转换为雇主身分之时,再在於企业成立健保单位,并退出工会,改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号纳保。 (二)自营业主若个人离开原先正职,并直接设立公司或行号,从事全职创业的话,此时,就应该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号纳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险人的身分,如:加入工会并纳保,或以眷属身分於配偶正职纳保。一人企业负责人的健保,有依法纳保规范与投保级距之相关规定,若未依法纳保的话,将产生相关罚则与罚款,不得不慎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老板的劳健保、退休金、二代健保之解析】...more【劳保、健保、灾保与退休金制度之解析】...more   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12770.html 一人企业(负责人)健保的投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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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劳务,包含:与外销有关的劳务,或是境内提供境外使用的劳务,其营业税率均适用零税率,故在当期申报营业税之后,都可在退税限额之内,退还相关进项税额。
 
但由於外销劳务,不会有报经海关的实体出口记录,故依据加值型与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的规定,须提供以下文件,以供退税查核,包含:
 
1.取得外汇结售的话,须提供外汇银行掣发的外汇证明文件

2.取得外汇结售并存入政府指定银行的话,须提供该外汇银行掣发的外汇证明文件

3.外汇未经结售而直接汇入的话,须提供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

4.外汇未经结售而直接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的话,须提供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
 
若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话,该外销劳务的销售额,将无法申请适用零税率并当期申请退税。

以往曾发生一营业税的查核案例:境内甲软体公司,受托承接外国A企业的电脑软体系统案件,但合约却载明,外国A企业支付软体价金之时,部份服务费由海外汇入境内软体公司的外币帐户,另一部分的服务费,则由海外汇入员工个人的外币帐户,致使境内甲软体公司因无法提供外国A企业汇给公司的外汇证明文件,导致后者的部分服务费,无法适用外销劳务的零税率,进而产生营业税的税负问题。
 
近年来,虚拟货币的持有与投资,可以说是蔚为风尚,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价金的交易条件,以越趋於频繁;然而,若营业人以收取虚拟货币,作为外销劳务之价金的话,恐将产生因无法提供金融机构结售外汇证明文件,或外汇收入款凭证,导致外销劳务无法适用零税率的结果,故营业人在签署贸易合约时,应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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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交易课税解析】...more

进口、出口贸易之营业税申报与解析】...more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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