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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事业:闭锁性(股)公司的闭锁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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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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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专章,望文生义即股份可用章程限缩转让的自由度,而限缩的方式,需於章程之中,清楚载明,例如:需所有股东同意才能转让股份,或至少2/3股东同意才能转让...等。透过股份闭锁的特性,可以达到以下效益,包含:

1.可防止股份转让给竞争对手
2.可防止相对稀释既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3.可巩固经营团队的营运稳定度
4.可避免公司股东会,渗入既有股东不想纳入的成员

是故,新创事业,甚至是家族事业,多所会考量以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构经营,但也由於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没有转让自由度,因此,闭锁性结构的公司,股东人数有法规的上限,亦无法公开发性。

但以投资者的角度观之,如果投资一家有前景的新创公司,但股份却不能在适当时机出售,以赚取资本利得,对於投资者而言,可能会在投资当下有所踌躇,甚至嘎然而止,反而不利於资金的募集。

然而,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闭锁效益,并非牢不可破,只要透过间接持股的架构,即可破解闭锁的功效;例如:

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先设立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再投资丙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即便丙公司属闭锁性的公司,仅闭锁丙公司的股份,并不影响乙(股)公司的股份转让;故甲(股)公司仍可在适当时机时,出售乙(股)公司的股份,以赚取资本利得。

然而,对於丙闭锁性(股)公司而言,将会产生闭锁不全的瑕疵,这是新创事业在规划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之前,需再为考量的闭锁破口。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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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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