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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误判零税率退税之交易模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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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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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类型,大致上,可以区分为居间介绍、买断卖断两大态样,再由两大态样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对於国际贸易而言,营业税适用零税率的退税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周转来源,然而,并非所有三角贸易的交易模式,都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7的规定,外销货物与外销劳务(包含:
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均符合零税率的退税要件;然而,判断的关键,并非仅由金流是否由国外汇入来断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营业税法§7的要件定义。过去经常发生,与三角贸易有关之零税率适用要件的误判态样,包含:

一、境外买断卖断交易误判为与外销有关的居间介绍
若买方、卖方双方均在境外,国内贸易商无须负担交易商品的瑕疵与风险之责,国内贸易商纯属居间介绍,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时,贸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国内提供、国外使用的外销劳务定义,其所收受的境外汇入佣金或汇入汇出的收付价差,均适用零税率的营业税退税要件。

反之,若国内贸易商独立向境外供应商买断商品,并独立转销售给境外客户,且由
贸易商负担商品瑕疵与风险责任,仅商品是由境外产区直送境外客户端,虽然国内贸易商亦有汇入汇出款的收付价差,但由於该批货物未从台湾移运出境,不属外销货物,而国内贸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间介绍的服务,以进销存的买货卖货方式入帐,亦非属外销劳务,故该笔交易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


二、与进口有关佣金误判为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
国内贸易商协助境外供应商,顺利供货给国内另一买方后,其所获取之境外供应商自海外汇付之佣金,实属进口佣金,并不属於国内提供、於国外使用的劳务,故不适用营业税的退税要件。

故三角贸易业者,若单以境外汇入款,作为适用营业税之零税率的退税要件,容易产生误判的状况,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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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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