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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误判零税率退税之交易模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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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允当地将每一个营运过程,详实地记录於日记帐上,而入帐依据的乃是:外来凭证、对外凭证与对内凭证;然而,入帐凭证范围并不限於统一发票或扣缴凭单...等税法上的合规凭证,只要能忠实呈现营运轨迹的单据,都能作为入帐上的依据;是故,依会计准则入帐后的财务报表,与依据税法调整后的税务申报书,必然存在著差异。而该项差异,包含: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两类,其中又以永久性差异发生的占比最高,故当帐上呈现亏损现状时,永久性差异可能反转税务申报书,导致税基为正的缴税结果;也正因为这种税上虚盈实亏的无奈,导致许多实务上的税赋安排手法,不小心落入了违法的泥淖之中。而常见的违法安排,包含以下三种:一、不法凭证安排例如:将非属企业营运相关的支出凭证,列入企业费用帐上;尤有甚者,以非法方式取得不实统一发票或人头薪资,用於税务申报的抵扣上。二、不法申报安排例如:设立多家企业以分散营业额,在不符合书审要件的情况下,利用书审申报方式逃避税捐责任;尤有甚者,以不符合书审要件的企业,逃漏个人高额所得或执行业务所得。三、外围帐户隐匿例如:以简单粗暴的他人帐户、外围帐户,或境外公司OBU帐户、海外帐户,隐藏应申报所得的金流。虽然实务上常见前述各种态样,但恐已涉及高度税务疑虑,甚至是税务洗钱上的不法行为;而诸类不法安排,均有著同样的徵兆,即:出现无法解释的巨额资金存量或流量。而之所以会出现无法解释的资金存量与流量,乃因:一、不实费用凭证虽导致税赋少缴,但并未有真实费用的金流支出二、不法书审企业虽分散营业额致使税少缴,但并未有真实费用的金流支出三、外围帐户隐匿企业未报税的金流,但收款帐户无法解释资金存量与流量当巨额资金存量或流量,与业主申报收入迥异之时,税务风险与查核爆点即会油然而生,而保险从业人员,在接触中小企业的业主并建立业务关系时,也多所会遇到业主有以上态样的金流,保险从业人员若能适时由中小企业主合法规划的指引与导正切入,除了增加业主的信任,也让完税后的资金布局资产,充分发挥保险效能,保障一生财富的长治久安。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线上-保险行销应掌握的中小企业主税务问题】...more 【线上 - 营所税之解析、限额计算与申报应注意事项】...more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0549.html 解析企业常见的违法税务安排与风险:保险从业人员的引导与机会 2026-02-12 202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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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贸易的类型,大致上,可以区分为居间介绍、买断卖断两大态样,再由两大态样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对於国际贸易而言,营业税适用零税率的退税机制,是一项重要的资金周转来源,然而,并非所有三角贸易的交易模式,都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7的规定,外销货物与外销劳务(包含:
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均符合零税率的退税要件;然而,判断的关键,并非仅由金流是否由国外汇入来断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营业税法§7的要件定义。过去经常发生,与三角贸易有关之零税率适用要件的误判态样,包含:

一、境外买断卖断交易误判为与外销有关的居间介绍
若买方、卖方双方均在境外,国内贸易商无须负担交易商品的瑕疵与风险之责,国内贸易商纯属居间介绍,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时,贸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国内提供、国外使用的外销劳务定义,其所收受的境外汇入佣金或汇入汇出的收付价差,均适用零税率的营业税退税要件。

反之,若国内贸易商独立向境外供应商买断商品,并独立转销售给境外客户,且由
贸易商负担商品瑕疵与风险责任,仅商品是由境外产区直送境外客户端,虽然国内贸易商亦有汇入汇出款的收付价差,但由於该批货物未从台湾移运出境,不属外销货物,而国内贸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间介绍的服务,以进销存的买货卖货方式入帐,亦非属外销劳务,故该笔交易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适用零税率的退税要件。


二、与进口有关佣金误判为国内提供国外使用之劳务
国内贸易商协助境外供应商,顺利供货给国内另一买方后,其所获取之境外供应商自海外汇付之佣金,实属进口佣金,并不属於国内提供、於国外使用的劳务,故不适用营业税的退税要件。

故三角贸易业者,若单以境外汇入款,作为适用营业税之零税率的退税要件,容易产生误判的状况,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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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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