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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与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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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施行之后,投资越南架构的应有评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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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高雄国税局查获,有境内公司以投资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汇出投资之资本金,再以该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支付境内员工薪资费用,但该项规划却在公司申报CFC之时,被税务单位查获。而前述这项境外公司的架构,原先希望达到的税负效果,可能包含以下几项:一、以境外公司支付员工薪资,可藉海外所得的名义,降低员工税赋负担。二、境内公司投资境外子公司资本金,因用於支付薪资,合并报表仍可呈现。三、於境内公司申报CFC或处分已亏损境外子公司股份时,做为营所税的抵扣。虽然,海外所得隶属於个人基本所得额,有NTD750万(至2025年止)的扣除额空间,但前提是该项所得需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与要件;然而,前述架构的违法关键在於:误以为只要是个人海外汇入款,均属海外所得。事实上,判断海外所得的方式,并非以款项是否由海外汇入为判断依据,关键在於境外法人汇款的目的与性质;依据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为境内所得来源;换言之,无论款项自何处汇来,只要是在境内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均属境内所得来源。只是:一、境内公司支付个人报酬,会有扣缴申报资讯与所得轨迹二、但境外公司支付个人报酬,没有扣缴申报义务但获得报酬的个人,均有责任自行依法完成境内所得申报,也因为该报酬属境内所得来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定义,自无NTD750万扣除额适用的机会,包含:一、直播主在境内上传影音,获取境外平台给予的分润二、工程师在境内远距上班,获取海外公司给予的薪资三、贸易业者在境内磋商买卖,获取海外汇入个人佣金前述都是容易误判海外汇入款为海外所得的类似案例;是故,个人申报所得时,仍须留意海外汇入款项的确切性质;若为所得性质,亦应评估是境内所得,还是海外所得,才能合法完成申报。同时,在以境外公司规划相关税赋时,亦须留意合法才是主要的关键。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海外所得申报、举证与查核解析】...more【线上-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127.html 境外公司OBU:支付员工薪资应考量的事项 2026-01-01 202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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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於2023年执行之后,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架构与布局,也同步受到该法令的冲击与影响,在该制度尚未执行之前,间接投资架构可以说是台商对海外投资的标准模式,而以往常见的间接跳板,千篇一律几乎多以像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塞席尔、马绍尔群岛...等租税天堂的境外公司为主;毕竟,当盈余汇出越南之后,只要盈余持续保留在间接投资的境外公司之下,台商都能合法产生税负递延的效果。

而当CFC制度执行之后,只要对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之公司的控制力过半,
无关是否当年度配发股利,境外公司背后股东都须依法归课该境外公司的盈余,并诚实完成申报与缴税的义务,是故,间接投资的效益是否荡然无存;然而,从CFC制度预计上路至今,台商对海外投资(包含:越南)的相关公示资讯中,仍呈现多以间接投资为主的趋势,并未因CFC制度的上路而有所改变,其原因可能包含:

一、隐藏真实投资者身份
直接以台商名义投资海外,并非不可,然而,台商可能仍希望能包装一下投资者的身份,以避免南进时的地缘政治影响,导致投资与资产持有上的动荡或变数。

二、利於股权移转的弹性
若以台商名义直接投资越南公司并持有股份,若要出脱越南公司股份的话,变更程序相对比较繁复,然而,若以境外公司名义投资越南公司的话,只要变更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即可完成实质投资架构的移转,相对更为便捷快速。

三、CFC制度针对当年度盈余
CFC制度,针对的是境外公司当年度盈余归课股东所为的规范,而当年度盈余并非以会计准则之权益法,直接自帐上连动进行计算,而是以盈余由越南公司汇出之后,进到境外公司之下,才开始进行CFC归课的讨论,是故,对递延课税的效益虽有冲击,但并非全面性的影响。

当台商在投资越南公司之时,除应考量CFC制度对投资架构的影响之外,也应对越南当地的税制多所了解,才能同时兼顾越南税法、我国税法上的相关规范,避免税赋疑虑与风险的肇生。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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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与税赋影响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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