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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教事业经营的税赋考量:公司法人与个人经营的比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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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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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补习班、安亲班、幼儿园...等的补教事业,大致上,可区分为:非营利机构附属经营、公司法人附属经营,以及私人经营这几大类,而其中又以私人经营的补教事业占比最高。

而就税赋的角度来看,公司法人附属经营与个人经营之补教事业(补习班、安亲班、幼儿园),两者在税赋结构上,存在著些许差异:

一、经营活动的税赋
(一)公司附属:
以公司名义经营附属补教事业之时,与教育相关的销售额,依法免纳营业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8);但若公司有他项应税销售额(5%),例如:销售文具、授权教案著作权...等发生的话,公司则为兼营营业人,於申报营业税时,需针对应税、免税比例,当期调整进项税额,与免税比例有关之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业税的销项税额;但营业税的概念,乃属代收代付性质,故由消费者承受,而非公司的税赋负担。
(二)个人经营:
个人经营的补教事业,归属於个人执行业务暨其他收入范畴,且与教育相关的收入,无须课徵营业税,但需课徵印花税(0.4%);然而,印花税的概念,是自行吸收,与代收代付的营业税体系,有蛮大的相异。再者,如果私人补教事业有应税销售额(5%)发生,如:销售文具、授权教案著作权...等时,亦须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二、营利获益的税赋
(一)公司附属:
公司附属补教事业的获益,并入公司税基,并课徵营所税(20%);然而,公司多了盈余不分配的递延选项,是故,补教事业的获益若不分配股东,股东将不会有综所税的课徵,但未分配的盈余也将被多加徵未分配盈余税(5%)。
但晚一点分配盈余,实质税赋是否一定比较重?这倒是存在许多变数,包含:公司法人可适用实质投资减除未分配盈余,以及后续亏损於公司注销时尚须精算剩余净值...等,都有税赋上的未定数。
(二)个人经营:
个人补教事业的当年度结算,直接并入个人综所税的其他所得之中,无法递延,故最高税赋可能高达40%;由此可知,私人补教事业并不存在未分配盈余加徵的问题与选项。

三、二代健保补充保费
(一)公司附属:
公司附属补教事业的盈余,在分配个人股东之时,亦会跟进二代健保预扣补充保费的责任。
(二)个人经营:
个人经营补教事业的结算所得,性质属於个人其他所得,并非二代健保补充保费的费基。

是故,以公司法人附属经营补教事业,以及个人名义经营,各有不同优缺点,端看经营者自身的考量与决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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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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