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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负责人)健保的投保解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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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所税的来源相当多元,然而,综所税可扣除的额度有限,包含:免税额、扣除额(标准、列举、特别)与基本生活费差额,然而,许多高所得者认为,若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话,是否更有税赋规划的效益?事实上,实务执行时,有诸多待解的变数,首先要视,个人的所得类别而定:一、被动式收入来源如:营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交易、权利金...等,在法人化的过程当中,遇到的阻碍相对较少。无论是以资产作价,或转移定价,将被动式收入转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过程,绝大部分的问题会是在转移之后的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以及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二、主动视收入来源如:执行业务收入、薪资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变数较多,包含:(一)雇主或给付方,是否愿意转向法人签约付款(二)聘雇关系、委任关系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雇关系下的劳健保,该如何异动(四)不法书审申报的避免,以及税务疑虑、实质认定风险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费用税盾、税赋递延以进行税赋规划,然而,依法论法,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税法上,都有相关的规范,包含:所得税法§38、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62,已对费用认列设有限制;再者,所得税法§14之3、所得基本税额条例§12之1,也防堵了盈余递延的效果。再者,就实质税率来说,个人税赋、法人架构税赋,存在极大差异:一、个人综所税境内所得来源级距为5%-40%,股利可以28%分离计算;而基本所得来源,亦是在扣除NTD750万之后,再课徵20%,结构相对单纯。二、个人所得法人化架构(一)个人与境内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营业税(5%)、营所税(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离计算(28%)、法人的劳健保负担、资产评价变数、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二)个人与境外公司架构实质税赋:需考虑就源扣缴税赋、CFC申报成本与海外所得税赋,以及国税局实质认定之后的税赋风险...等问题。是故,将个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谨慎判断与评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关规划。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线上-个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节税秘笈还是税务地雷?】...more 参考资料: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义收取个人所得的税赋疑虑与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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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企业(公司、行号、事务所)经常是创业的第一步,然而,企业仅唯一负责人的状态,会维持多久多长,需看整体创业的布局与规划;但当企业只有唯一负责人时,负责人的健保该如何纳保?往往是许多创业者莫衷一是的困扰,究竟应该如何纳保,才符合法规上的限制?首先,需视企业负责人是否有正职而定:

一、已有正职的兼职创业者
例如:有些创业者平日有正职,绝大部分的工时、收入都来自於该正职,且已依【第一类被保险人(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受雇者)】的身分於正值纳保之时,则无需再更动自己的纳保身分;亦即,下班之后的斜杠创业的一人企业,无须再成立健保单位。而兼职创业者也无须担心,平日聘雇自己的雇主,会因为自己斜杠创业,被迫更动健保纳保单位的当下,进而发现自己的斜杠规划。


二、全职创业者(自营作业者 vs 自营业主)
而全职创业的一人企业,尚可区分为以下两种状况,各有不同,端视全职创业者的身分,是自营作业者,还是自营业主,而有差异:

(一)自营作业者
若个人先符合自营作业者的身分,即独自从事劳动力且并未聘雇员工,依【第二类】被保险人的身分,已於工会加保,但仅因为自营的月营业额,达到税籍登记门槛,依法必须登记公司或行号的话,仍可维持现有的纳保身分,无须更动;直到聘雇员工,转换为雇主身分之时,再在於企业成立健保单位,并退出工会,改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於自家的公司或行号纳保。

(二)自营业主
若个人离开原先正职,
并直接设立公司或行号,从事全职创业的话,此时,就应该以【第一类被保险人(第四款:雇主或自营业主)】的身分,在自家公司或行号纳保,不能以其他被保险人的身分,如:加入工会并纳保,或以眷属身分於配偶正职纳保。

一人企业负责人的健保,有依法纳保规范与投保级距之相关规定,若未依法纳保的话,将产生相关罚则与罚款,不得不慎之。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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