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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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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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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操作首重合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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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政府力推進駐高雄金融特區的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之內,進行海外金融商品的投資與理財規劃,是一個不錯的選項,雖然依據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第五條的規定,OMU服務的對象僅限高資產客戶,然而,亞資中心(OMU)所提供的客製化理財規劃,各式私募基金的選項,3O(OBU、OSU、OIU)單一窗口服務,甚至是金融資產的彈性融資,對於高資產客戶而言,更提供了多元、專業且方便的資產佈局規劃方向。然而,對於高資產客戶來說,以個人名義於亞資中心進行海外金融理財,或是以境外公司名義在亞資中心擘劃資產藍圖,無論是持有下的配息或出售後的資本利得,原則上,均屬個人海外所得的範疇,原則上,差異性並不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台灣在2023年落實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個人CFC制度,致使過去可透過間接投資架構,合法遞延海外所得的空間,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壓縮。是故,即便高資產客戶以境外公司名義持有亞資中心(OMU)的金融商品,相關理財獲益仍需依法歸課至股東個人,避免股東個人無限遞延所得發生的時點,然而,相較於以個人名義規劃理財,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進行理財規劃,仍具備以下幾項優勢:一、可設計境外公司的閉鎖性架構基於在亞資中心(OMU)規劃家族辦公室的概念,高資產客戶可思考透過境外公司章程限制股份移轉的自由度,透過閉鎖性的架構,讓家族的資產可以聚攏黏著,避免家族資產的分散或移轉他人。二、留意CFC制度的合法豁免要件即便個人依法須申報CFC資訊給稅務單位,但若境外公司符合豁免要件,也不會產生歸課股東的問題,但以境外公司於亞資中心(OMU)理財的高資產者態樣而言,應僅剩當年度盈餘未逾法定門檻,這項豁免要件可適用。三、可善用間接投資架構佈局他國資產高資產者若於亞資中心(OMU)佈局金融商品,也可善用亞資中心(OMU)金融資產融資的彈性,並以多層境外公司架構,持有他國資產與不動產,嗣後再以轉換下層境外公司持股的方式,彈性便利回收資本利得。在政府力推亞資中心(OMU)的政策之下,高資產者多可善用其中的金融優勢,在合法規劃的前提之下,進行金融商品的理財佈局。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制度(CFC)與海外所得申報】...more【境外公司持有資產之架構與風險解析】...more【線上-海外所得申報、舉證與查核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685.html 進駐高雄金融特區亞太資產管理中心(OMU):高資產客戶的海外投資理財新選項 2026-01-11 202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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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風險,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違法,然而,許多操作者多半認為,境外公司乃是依據外國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組織,所成立的OBU帳戶也是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申請,何以會產生違法操作的問題和風險?實在令人費解。

筆者認為,真正的原因在於:操作者忽略了操作地稅務主管機關的課稅權。以台灣為例,台灣的國稅局,絕對具有依據法令,秉持實質課稅原則,針對境外公司操作者的實質操作行為,課徵相關稅賦的公權力。境外公司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至少存在著三種課稅的可能性:

  1. 金流匯入境外公司的OBU帳戶,即便不分配,OBU帳戶中的資金也都是境內所得課稅稅基
  2. 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即成為境內所得的課稅來源
  3. 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則成為境外所得的課稅來源

也就因為存在三種不一樣的狀況,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應充分理解其操作模式是否有違法的問題與稅賦上的風險,並避免以違法方式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境外公司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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