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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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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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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操作首重合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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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來,部分以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海外銀行開立帳戶的台商,紛紛面臨到海外銀行年度定期審查的窘境;主因在於,海外銀行的定檢小組,此次多聚焦境外公司稅務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稅籍編號(TIN),以及報稅國家...等敏感資訊,進行深度查核與確認。 當遇到海外銀行定檢小組的詢問時,許多台商感到疑惑與困擾:設立在租稅天堂(Tax Havens)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不是全球免稅嗎?怎麼可能會有報稅資訊?怎麼可能會有稅籍編號呢?是故,當面臨海外銀行定檢小組,進行稅務身分查核與確認之時,台商常以下述三種方式,因應海外銀行的查核:一、境外公司無須繳稅故並無稅籍編號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的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並不接受;畢竟,一個有巨額資金進出帳戶的法人主體,卻無稅賦申報身分,確實不合理;再者,所謂租稅天堂並非全球免稅,頂多只能說是無須向註冊國政府申報而已,但並非全球不用申報,主要關鍵是應向哪一個【稅務居民所在地政府】進行申報而已。二、提供公司執照號碼充作是稅籍編號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也不接受;畢竟,公司執照號碼僅是公司的註冊號碼,發自於註冊機關,而非由稅務機關所核發,足以代表該主體為合規稅賦身分的編碼。 三、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因應銀行查核這樣的回覆方式,絕大部分的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亦會進一步確認;若開戶法人的聯繫地址、聯繫電話、聘僱員工所在地...等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並非在註冊地,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亦無功效,除非,開戶法人能提供足以證明註冊地即是實際管理處所的佐證,否則,申請註冊地稅籍編號亦無意義。海外銀行定檢小組之所以會要求境外公司開戶法人,提供前述資料以供查核的原因,主要是為了打擊避稅作為,同時進行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RS)的客戶分流。畢竟,一個有資金進出的商業主體,卻完全沒有稅籍編號,實屬異常;再者,CRS法人自我證明表格(CR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Entity)當中,也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掌握法人的稅務居民所在地與稅籍編號,以進行CRS客戶分流,才能精準向當地稅務機關盡職回報。 是故,開立海外帳戶的境外公司,若無法提供與實際管理處所一致的稅務居民所在地(Jurisdiction of Tax Residence)、稅籍編號(TIN)...等合規資訊,恐將無法通過海外銀行的定檢程序,後續勢必會面對到海外銀行帳戶的銷戶問題,以及資金匯流的諸多風險。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境外公司OBU操作解析與查核風險】...more【線上-CRS 共同申報準則填表解析、帳戶辨識】...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7964.html 解析境外公司海外銀行查核困境:稅籍編號、稅務居民地的關鍵挑戰 2025-12-24 202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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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風險,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違法,然而,許多操作者多半認為,境外公司乃是依據外國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組織,所成立的OBU帳戶也是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申請,何以會產生違法操作的問題和風險?實在令人費解。

筆者認為,真正的原因在於:操作者忽略了操作地稅務主管機關的課稅權。以台灣為例,台灣的國稅局,絕對具有依據法令,秉持實質課稅原則,針對境外公司操作者的實質操作行為,課徵相關稅賦的公權力。境外公司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至少存在著三種課稅的可能性:

  1. 金流匯入境外公司的OBU帳戶,即便不分配,OBU帳戶中的資金也都是境內所得課稅稅基
  2. 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即成為境內所得的課稅來源
  3. 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則成為境外所得的課稅來源

也就因為存在三種不一樣的狀況,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應充分理解其操作模式是否有違法的問題與稅賦上的風險,並避免以違法方式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境外公司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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