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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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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該如何分配,最為省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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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營運並完成結算之後,對股東與出資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餘該如何分配給自己,既希望獲取投資報酬,又擔心稅務負擔。事實上,盈餘分配的方式,會因為組織型態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以下我們分就不同企業的型態,分析盈餘分配方式的差異:一、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的利潤採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當中併算,僅申報性質有差異而已,但對於個人綜所稅的稅率,並無太大影響,均是依據個人綜所稅稅率(5%-40%)合併申報繳納;但由於該類組織的獲利與個人綜合所得綁定,因此,並無不分配而遞延的選項,亦無虧損後抵的適用,是故,當個人綜所稅率超過20%以上,或有虧損抵扣考量之時,得考慮以公司名義營運,可享盈餘暫不分配、虧損可抵扣的優勢與彈性。二、內資公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公司當年度的盈餘,須由董事會建議分配與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東常會加以議決,但若常會決定不分配,則股東稅負無須連動,是故,公司盈餘具有遞延的彈性,但未分配盈餘,隔年將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看似稅收增加,但當年度盈餘的實質稅負可暫時釘在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後續若有分配個人股東時,再疊加個人綜所稅的徵收(合併綜所5%~40%,或分離計算28%),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 (一)當年度分配者:營所稅20%+盈餘80% 疊加個人綜所稅(二)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後續分配時,疊加個人綜所稅;但若後續產生虧損的話,亦可能在公司註銷時,產生後續虧損往前侵蝕的果效。三、外資公司(僑外資、分公司)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資子公司,或登記分公司,其稅負效果更為複雜:(一)僑外資:在台子公司的營所稅20%,未分配盈餘亦加徵5%;盈餘匯出尚須就源扣繳21%(陸資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稅天堂,個人股東尚需依據CFC申報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1.盈餘當年度分配者:稅賦效果為36.8%(營所稅20%+分配扣繳80%*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2.盈餘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為40%(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繳76%*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營所稅20%,但當年度利潤需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故須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綜上所述,盈餘分配的決策,甚為繁複,究竟應該如何合法規劃,應就不同組織型態,予以精準評估。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盈餘該如何分配,最省稅?】...more【影音-企業賺錢後的下一題:怎麼分配盈餘才能合法節稅】...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386.html 盈餘該如何分配,最為省稅? 2026-05-26 202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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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營運並完成結算之後,對股東與出資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餘該如何分配給自己,既希望獲取投資報酬,又擔心稅務負擔。事實上,盈餘分配的方式,會因為組織型態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以下我們分就不同企業的型態,分析盈餘分配方式的差異:

一、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
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的利潤採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當中併算,僅申報性質有差異而已,但對於個人綜所稅的稅率,並無太大影響,均是依據個人綜所稅稅率(5%-40%)合併申報繳納;但由於該類組織的獲利與個人綜合所得綁定,因此,並無不分配而遞延的選項,亦無虧損後抵的適用,是故,當個人綜所稅率超過20%以上,或有虧損抵扣考量之時,得考慮以公司名義營運,可享盈餘暫不分配、虧損可抵扣的優勢與彈性。

二、內資公司(有限、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公司當年度的盈餘,須由董事會建議分配與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東常會加以議決,但若常會決定不分配,則股東稅負無須連動,是故,公司盈餘具有遞延的彈性,但未分配盈餘,隔年將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看似稅收增加,但當年度盈餘的實質稅負可暫時釘在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後續若有分配個人股東時,再疊加個人綜所稅的徵收(
合併綜所5%~40%,或分離計算28%)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
(一)當年度分配者:營所稅20%+盈餘80% 疊加個人綜所稅

(二)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後續分配時,疊加個人綜所稅;但若後續產生虧損的話,亦可能在公司註銷時,產生後續虧損往前侵蝕的果效。

三、外資公司(僑外資、分公司)
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資子公司,或登記分公司,其稅負效果更為複雜:
(一)僑外資:在台子公司的營所稅20%,未分配盈餘亦加徵5%;盈餘匯出尚須就源扣繳21%(陸資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稅天堂,個人股東尚需依據CFC申報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
1.盈餘當年度分配者:稅賦效果為36.8%
(營所稅20%+分配扣繳80%*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
2.盈餘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為40%(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繳76%*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

(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營所稅20%,但當年度利潤需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故須
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

綜上所述,盈餘分配的決策,甚為繁複,究竟應該如何合法規劃,應就不同組織型態,予以精準評估。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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