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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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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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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該如何分配,最為省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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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然而,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包含:免稅額、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然而,許多高所得者認為,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事實上,實務執行時,有諸多待解的變數,首先要視,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一、被動式收入來源如:營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財產交易、權利金...等,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無論是以資產作價,或轉移定價,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二、主動視收入來源如: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包含:(一)雇主或給付方,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二)聘僱關係、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該如何異動(四)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以及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然而,依法論法,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稅法上,都有相關的規範,包含:所得稅法§38、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2,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再者,所得稅法§14之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再者,就實質稅率來說,個人稅賦、法人架構稅賦,存在極大差異:一、個人綜所稅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40%,股利可以28%分離計算;而基本所得來源,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再課徵20%,結構相對單純。二、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一)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營業稅(5%)、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離計算(28%)、法人的勞健保負擔、資產評價變數、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二)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以及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是故,將個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謹慎判斷與評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進行相關規劃。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個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節稅秘笈還是稅務地雷?】...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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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營運並完成結算之後,對股東與出資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盈餘該如何分配給自己,既希望獲取投資報酬,又擔心稅務負擔。事實上,盈餘分配的方式,會因為組織型態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以下我們分就不同企業的型態,分析盈餘分配方式的差異:

一、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
稅籍登記、行號、事務所的利潤採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當中併算,僅申報性質有差異而已,但對於個人綜所稅的稅率,並無太大影響,均是依據個人綜所稅稅率(5%-40%)合併申報繳納;但由於該類組織的獲利與個人綜合所得綁定,因此,並無不分配而遞延的選項,亦無虧損後抵的適用,是故,當個人綜所稅率超過20%以上,或有虧損抵扣考量之時,得考慮以公司名義營運,可享盈餘暫不分配、虧損可抵扣的優勢與彈性。

二、內資公司(有限、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公司當年度的盈餘,須由董事會建議分配與否,以及分配方式,再由股東常會加以議決,但若常會決定不分配,則股東稅負無須連動,是故,公司盈餘具有遞延的彈性,但未分配盈餘,隔年將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看似稅收增加,但當年度盈餘的實質稅負可暫時釘在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後續若有分配個人股東時,再疊加個人綜所稅的徵收(
合併綜所5%~40%,或分離計算28%)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
(一)當年度分配者:營所稅20%+盈餘80% 疊加個人綜所稅

(二)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24%(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再考量後續分配時,疊加個人綜所稅;但若後續產生虧損的話,亦可能在公司註銷時,產生後續虧損往前侵蝕的果效。

三、外資公司(僑外資、分公司)
若以境外公司在台投資子公司,或登記分公司,其稅負效果更為複雜:
(一)僑外資:在台子公司的營所稅20%,未分配盈餘亦加徵5%;盈餘匯出尚須就源扣繳21%(陸資20%);若母公司位於租稅天堂,個人股東尚需依據CFC申報海外所得,故可再依以下狀況,分別評估
1.盈餘當年度分配者:稅賦效果為36.8%
(營所稅20%+分配扣繳80%*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
2.盈餘當年度不分配者:稅賦效果為40%(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80%*5%+分配扣繳76%*21%),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

(二)分公司:在台分公司的營所稅20%,但當年度利潤需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故須
再考量疊加CFC海外所得的稅賦狀況

綜上所述,盈餘分配的決策,甚為繁複,究竟應該如何合法規劃,應就不同組織型態,予以精準評估。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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