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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与医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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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的投资限制与税赋疑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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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的执业医师,包含:受雇医师、合伙(独资)医师;受雇医师与诊所之间,存在聘雇关系,故应该由诊所依据受雇医师的平均薪资,为其纳保就业保险、职业灾害保险、提缴劳退金,并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诊所实质拥有者:独资执业医师或联合执业医师,乃属诊所的营运负责人,可自愿加保职灾保险、自愿提缴劳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则上,应以最高级距,於自己的诊所纳保,但实际状况,却相对比较复杂。可分就以下状况解析:一、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的诊所纳保全民健保(一)但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未明若诊所属当年度刚开业或刚复业,执行业务所得尚未结算,故在执行业务所得未明的情况下,可暂以每月45,800纳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诊所员工其纳保劳退金提缴、劳工保险、职灾保险的投保薪资。亦即: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之全民健保每月纳保级距=Max(45,800, 自己与员工纳劳保、灾保、劳退金提缴之级距)(二)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已明确当诊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的结算,并完成申报之后,应在5月底之前,依该执行业务所得的金额,调整全民健保的纳保级距,并回溯自当年度3月起生效适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纳保级距,需自我审视并调整为: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之全民健保每月纳保级距=Max(执行业务所得, 45,800, 自己与员工纳劳保、灾保、劳退金提缴之级距)若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未依据实际执行业务所得纳保,且未调整全民健保投保级距而有漏缴保费的话,则将产生相关罚则。二、非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诊所纳保全民健保若独资执业或联合执业医师,是以正职员工身份,於其他单位纳保,而非以执行业务所得,於自己诊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话:在每年5月,诊所完成执行业务所得结算申报,并依据出资比例配发执行业务所得时,诊所负责人(扣费义务人)需先扣下执行业务所得(分配额)的二代健保补充保费,并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缴纳,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细申报。若诊所应扣未扣二代健保补充保费的话,则将产生相关罚则。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执行业务收入的认定、申报与二代健保】 ...more【私人诊所的税赋申报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480737.html 诊所医师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纳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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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资目标,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东所投资,股东为多人,组成股东会之后,选任董事;董事有多人,组成董事会之后,再推举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所有权,属於股东会,但经营权乃属於董事(会);架构上,实属经营所、所有权分离的永续经营法人格主体。

但排除医疗法人的体系,单纯就私人诊所的组织型态而言,私人诊所乃是医师执行业务的业务所,换句话说,诊所就代表著医师个人,虽可多数医师合伙执业,但能成立个人业务所的,也只有具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而已,故当医师结束执业之时,私人诊所也将随之消灭,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永续经营与股份传承的概念,这与一般公司具独立法人格的架构或医疗法人的体系,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此可知,私人诊所是医师执业的业务所,是无法被他人所投资的。

正由於私人诊所与医师,是绑定在一起的,诊所的责任,就是医师个人的责任;医师个人责任是一生,私人诊所的责任也就无限;是故,依据公司法§13的规范,公司也不能投资私人诊所。

但若私人诊所需要昂贵的医疗器材,除了考量租赁方案之外,势必会有引进外部资金的需求,而提供外部资金的出资者,此时的角色,就非常尴尬且难以界定。而这种角色上的困窘,经常衍生出许许多多的争议与问题,包含:

一、资金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能有除执业医师之外的外部股东,故出资者的这笔出资额,该如何解释其性质? 若解释为借贷关系,执业医师是否有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责任?

二、所得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可能存在不具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部股东,那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怎么可能转化成为分派外部出资者的盈余?

三、税赋责任
依据医疗法
的规范,私人诊所的合伙人是执业医师的话,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都应算是合伙医师的个人所得,故税赋缴纳的义务,势必应由合伙医师个人扛责;这对於回收盈余的出资者而言,又该如何界定与医师彼此之间,在税赋上的关系?

以上,都是在成立私人诊所之前,执业医师必须事先慎思与深思的核心,以避免后续税赋上的疑虑,甚至产生违反医疗法的争议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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