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近期研讨会与专栏
2
诊所与医师税务
3
私人诊所的投资限制与税赋疑虑4
https://www.uniore.url.tw/cn/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近年来,心理谘商所的成立,已越来越方兴未艾,由此可知市场的蓬勃与需求。一般而言,心理师所成立的心理谘商所,主要的收入来源为个人执行业务收入,而其主要税赋,可细分为以下数项: 一、印花税收取谘商之执行业务收入并开立收据,本应缴纳印花税(4/1000);而缴纳的方式,包含:印花票贴或是税捐申报总缴,都可行。前者的方式,需要贴花与销花,并留存相关轨迹但无须申报,而后者,则需两个月申报总缴一次,作业上比较方便,但多了申报程序,这两者均各有其优点。二、各类所得扣缴申报谘商所若有支付境内个人薪资、租金...等费用,甚至支付境外广告费、平台费、外国授权金...等,都需办理各类所得扣缴申报,若是支付境内税务居民,需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申报即可;但若是支付跨境电子平台费用的话,则必须在十天之内完成扣缴申报,时间压力相对会比较急切。三、所得税(执行业务收入)而每年五月,谘商所尚需结算上一个年度的执行业务所得,并入心理师个人综所税之中,再完成个人综合所得税的申报;而结算方式,包含:依财政部颁布费用率,或依帐载核实数结算,二择一即可。前者的结算方式,相对容易且方便,而后者的申报方式,则比较符合真实的营运状况。然而心理谘商所,主要赚取的是心理师个人的执行业务收入,但非属执行业务收入的销售额,例如:心理谘商所用的辅具销售、心理师的线上录播课程、心理谘商所用的绘本或书籍销售、调节心灵的音乐或牌卡...等周边商品,均含营业税的因子,故该类销售额应开立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非给予谘商所的收据。换言之,销售非属心理谘商所执行业务收入的周边辅具或商品,须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故运营该类周边时,尚有以下各选项可多所考量,包含:一、办理税籍登记,并依法开立发票二、申请公司、行号,并依法开立发票但若经营该类销售额,并未有开立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话,将产生营业税漏未申报的相关罚责,需多所留意再三。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线上 - 心理谘商所(谘商顾问公司)之税赋解析】...more参考资料:翰鼎会计记帐士事务所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384.html 心理谘商所的税务解析:厘清执行业务收入与营业税差异 2026-01-01 2027-01-01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384.html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区木栅路2段57号10楼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38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1-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cn/hot_528384.html

相关连结: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838


公司,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资目标,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东所投资,股东为多人,组成股东会之后,选任董事;董事有多人,组成董事会之后,再推举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所有权,属於股东会,但经营权乃属於董事(会);架构上,实属经营所、所有权分离的永续经营法人格主体。

但排除医疗法人的体系,单纯就私人诊所的组织型态而言,私人诊所乃是医师执行业务的业务所,换句话说,诊所就代表著医师个人,虽可多数医师合伙执业,但能成立个人业务所的,也只有具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而已,故当医师结束执业之时,私人诊所也将随之消灭,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永续经营与股份传承的概念,这与一般公司具独立法人格的架构或医疗法人的体系,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此可知,私人诊所是医师执业的业务所,是无法被他人所投资的。

正由於私人诊所与医师,是绑定在一起的,诊所的责任,就是医师个人的责任;医师个人责任是一生,私人诊所的责任也就无限;是故,依据公司法§13的规范,公司也不能投资私人诊所。

但若私人诊所需要昂贵的医疗器材,除了考量租赁方案之外,势必会有引进外部资金的需求,而提供外部资金的出资者,此时的角色,就非常尴尬且难以界定。而这种角色上的困窘,经常衍生出许许多多的争议与问题,包含:

一、资金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能有除执业医师之外的外部股东,故出资者的这笔出资额,该如何解释其性质? 若解释为借贷关系,执业医师是否有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责任?

二、所得性质
依据医疗法的规范,私人诊所不可能存在不具执业医师资格的外部股东,那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怎么可能转化成为分派外部出资者的盈余?

三、税赋责任
依据医疗法
的规范,私人诊所的合伙人是执业医师的话,诊所每年结算的执行业务所得,都应算是合伙医师的个人所得,故税赋缴纳的义务,势必应由合伙医师个人扛责;这对於回收盈余的出资者而言,又该如何界定与医师彼此之间,在税赋上的关系?

以上,都是在成立私人诊所之前,执业医师必须事先慎思与深思的核心,以避免后续税赋上的疑虑,甚至产生违反医疗法的争议与问题。


相关细节与说明,欢迎参与以下研讨:

诊所、医师的查税案例与税赋风险解析】 ...more

【私人诊所的税赋申报解析】...
more


参考资料:
翰鼎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请尊重本人之智慧财产与著作权,请勿复制、转贴、抄袭於公开与非公开资讯、引述於非校园内之学术用途或以各形式为下载、出版之用,若经发现将寻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请详细载明出处与来源,谢谢您。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