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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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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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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直接間接持有低稅國家企業的控制力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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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開始推行的一項各國資訊互換的機制,其互換的概念與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類似,兩者的初衷均是為了協助各國政府有效掌握納稅人與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報的各項資產,,以利各國之間打擊避稅與逃漏稅捐的稅賦侵蝕問題;但兩項機制最大的差異在於:一、針對標的不同CRS針對的是海外金融資產,如:存款、基金、債券、保險、信託...等,為主要交換標的;而CARF針對的則是海外虛擬資產,如:Token、加密貨幣、NFT...等。主因在於,近年來,許多漏未申報的所得,多數轉換以虛擬資產方式隱藏,單就掌握登記性金融資產,以查核漏未申報的資訊,已明顯不足以窺探漏報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虛擬資產的去中心化特性,並藉由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互換,才有破解全球避稅漏洞的可能。二、規範對象不同受CRS規範,需辨識持有金融資產之最終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包含: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機構、基金發行機構...等,舉凡金融機構都有依各國CRS規範,依法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並定期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金融資產資訊的義務。而CARF規範的對象,將會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等,舉凡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亦須依各國CARF規範,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定期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虛擬資產資訊的責任。這也正說明了,台灣於2026年所立【虛擬資產服務法】,並依據國際趨勢加諸各項責任於服務商的必要與重要,雖說,這是踏出國際虛擬資產資訊交換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灣並非OECD組織的成員國,故要與各國交換我國居住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有一定的難度。但如同台灣於2019執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狀況相同,可能先依據OECD組織對CARF機制的指導原則,制定相關法規,並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盡職審查並辨識非居住民客戶的稅務身分,進行稅務居民所在國的分流;同時,財政部與各國洽談虛擬資產資訊交換與締約,再由虛擬資產服務商定期將非居住民客戶的虛擬資產資訊、稅務居民身分資訊,申報給財政部,以利與締約國互換台灣稅務居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資訊;至時,境外虛擬資產的存量、流量,將可能在國際互換之下,浮上檯面接受檢視。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個人加密貨幣申報實戰:從所得認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來襲!解密~境外加密貨幣資訊互換的新變局~】...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383.html 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ARF)對加密貨幣與境外公司之影響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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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執行反避稅條款後,無論企業或個人(下稱:自身)與其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賦國家之關係企業(下稱: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超過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國公司,就是自身的受控外國企業(CFC);一旦確認是CFC企業之後,則將進一步透析排除要件,並確認是否計算盈餘穿透給自身報稅。

然而,在計算對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之時,除了依據自身直接或間接的持股率,計算控制力之外,其關係人也要按同樣的計算方式,將關係人對低稅負國公司的控制力,一並計算並併入自身。

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以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以自身為起始定錨,探討直接或間接,對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時,計算方式如下:

一、直接持有
自身直接持有低稅國公司的控制力,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當自身直接對低稅國公司的持股率,超過50%以上的話,即具備逾半的控制力。


二、間接持有
然而,間接持有的模式,則比較複雜多元,包含: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以及各層互相間接持有,兩種架構。

(一)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
所謂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乃指自身對關係企業的持股超過50%以上;此時,關係企業對低稅國公司的持股率,就直接計入自身的控制力當中。

舉例而言,營利事業A公司,持股關係企業B公司80%,關係企業B公司持有低稅國C公司40%(營利事業A公司間接持股低稅國C公司);此時,營利事業A公司對低稅國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關係企業B公司的持股率計算,即為為100%*40%=40%。等同第一段持股超過50%,即視為100%看待。

(二)各層互相間接持有
所謂各層互相間接持有,乃指自身對關係企業的持股,未超過50%;此時,計算自身間接對低稅國的控制力,就以各層持股率互乘。

舉例而言,營利事業A公司,持股關係企業B公司40%,關係企業B公司持有低稅國C公司40%(營利事業A公司間接持股低稅國C公司);此時,營利事業A公司對低稅國C公司的控制力,直接以關係企業B公司的持股率計算,即為為40%*40%=16%。

由此可知,當自身持股架構疊層架屋、盤根錯節,計算控制力的廣度與深度,將會更複雜。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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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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