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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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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的控制力關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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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一)CFC公司基本資料(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則須申報: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三、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個人受控公司(CFC)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 ...more【境外公司與OBU操作分析 (折扣碼:TC1157ZHA)】..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7366.html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表填寫說明 2024-03-24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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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2023年施行反避稅條款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之後,對於持股低稅賦國家之企業的營利事業、個人,都會同步受到影響;亦即,一旦執行CFC制度之後,符合一定要件且未符合排除條件的話,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無關是否分派,即須採行穿透原則,由股東逕行申報稅賦。

而營利事業的CFC制度,乃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個人的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內;雖然,規範於不同的法令之中,但對於控制力的法遵邏輯與法條架構,卻可說是大同小異。

一、法人CFC制度
以企業版CFC制度的所得稅法第43之3條,為例: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二、個人CFC制度
以個人版CFC制度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為例: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由上述法條中的架構可知,判斷CFC制度的控制力,約可區分為以下幾項關鍵,需一併納入控制力的計算考量:


一、關係人
包含,關係企業、特定關係企業、關係企業之外的個人與法人的控制力,亦需一併加計入,企業與個人的控制力之中。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
包含,直接持有、完全控制下的間接持有,以及各層互相間接持有的架構,均有不同的控制力計算方式,但須特別留意的是,【持股率】並非【控制力】。

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才有被確認是否為企業或個人CFC公司之必要,而所謂低稅負的定義,包含:稅率比台灣低70%以下,或僅針對境內來源課稅,或不具CFC制度之國家或地區。

四、重大影響力
除了以【持股率】計算控制力之外,其他符合重大影響力定義的要件,如:掌握經銷權、供應權...等等,亦是判斷是否具控制力的關鍵。

一旦確認低稅負國家的公司,確實為企業或個人的CFC公司之後,才會再進一步進到:

一、是否符合排除要件(實質營運、當年度盈餘未達門檻)
二、是否符合虧盈互抵(簽證、申報、核定)
三、是否排除重複課稅(源於中國大陸盈餘、非源於中國大陸盈餘)

並申報企業營所稅,或個人海外所得的決策環節;由此可知,境外公司股東架構越複雜,各法人股東、個人股東之間又具關係人之連結的台商,更應謹慎面對CFC制度的規範與要求。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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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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