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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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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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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報稅:受僱醫師、合夥醫師所得的差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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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收入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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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療院所的醫師,在領取報酬時,應依醫師個人與組織之間的關係,歸類相關報酬;而醫師的報酬,約可區分為『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收入』兩大類。

一、醫師於聘僱關係下的勞務報酬:
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包含
(一)類別:薪資所得
(二)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有限額
(三)特徵:醫師與診所或醫療院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受診所或醫療院所指揮,不負診所營運的盈虧責任,並按聘僱合約與績效計算報酬之醫師,為受僱醫師
(四)依據: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


二、醫師於實質合夥下的所得報酬:
實質合夥下的醫師,所得包含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合計兩項
(一)類別:薪資所得
1.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有限額
2.特徵:已於聯合執業合約中,約定薪資所得
3.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8
(二)類別:執行業務收入
1.扣除:可依部頒費用率或帳載核實數,扣除必要支出
2.特徵:合夥醫師乃實質出資且共同營運,一起承擔相關成本與支出,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盈餘,故包含:診所或醫療院不具雇傭關係之負責人,或聯合診所個別開業醫師適用
3.依據: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

由此可知,並非診所或醫療院所其給付醫師的報酬,均為執行業務收入;雖然,執行業務收入可扣除的支出,較薪資特別扣除額多,但相關解釋函令,均有限縮其認定上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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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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