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2
診所與醫師稅務
3
私人診所的投資限制與稅賦疑慮4
https://www.uniore.url.tw/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收入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2025-04-11 2026-04-11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1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838


公司,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資目標,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東所投資,股東為多人,組成股東會之後,選任董事;董事有多人,組成董事會之後,再推舉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所有權,屬於股東會,但經營權乃屬於董事(會);架構上,實屬經營所、所有權分離的永續經營法人格主體。

但排除醫療法人的體系,單純就私人診所的組織型態而言,私人診所乃是醫師執行業務的業務所,換句話說,診所就代表著醫師個人,雖可多數醫師合夥執業,但能成立個人業務所的,也只有具醫師執業資格的個人而已,故當醫師結束執業之時,私人診所也將隨之消滅,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也沒有永續經營與股份傳承的概念,這與一般公司具獨立法人格的架構或醫療法人的體系,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此可知,私人診所是醫師執業的業務所,是無法被他人所投資的。

正由於私人診所與醫師,是綁定在一起的,診所的責任,就是醫師個人的責任;醫師個人責任是一生,私人診所的責任也就無限;是故,依據公司法§13的規範,公司也不能投資私人診所。

但若私人診所需要昂貴的醫療器材,除了考量租賃方案之外,勢必會有引進外部資金的需求,而提供外部資金的出資者,此時的角色,就非常尷尬且難以界定。而這種角色上的困窘,經常衍生出許許多多的爭議與問題,包含:

一、資金性質
依據醫療法的規範,私人診所不能有除執業醫師之外的外部股東,故出資者的這筆出資額,該如何解釋其性質? 若解釋為借貸關係,執業醫師是否有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的責任?

二、所得性質
依據醫療法的規範,私人診所不可能存在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外部股東,那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怎麼可能轉化成為分派外部出資者的盈餘?

三、稅賦責任
依據醫療法
的規範,私人診所的合夥人是執業醫師的話,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都應算是合夥醫師的個人所得,故稅賦繳納的義務,勢必應由合夥醫師個人扛責;這對於回收盈餘的出資者而言,又該如何界定與醫師彼此之間,在稅賦上的關係?

以上,都是在成立私人診所之前,執業醫師必須事先慎思與深思的核心,以避免後續稅賦上的疑慮,甚至產生違反醫療法的爭議與問題。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 ...more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