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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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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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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投資限制與稅賦疑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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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心理諮商所的成立,已越來越方興未艾,由此可知市場的蓬勃與需求。一般而言,心理師所成立的心理諮商所,主要的收入來源為個人執行業務收入,而其主要稅賦,可細分為以下數項: 一、印花稅收取諮商之執行業務收入並開立收據,本應繳納印花稅(4/1000);而繳納的方式,包含:印花票貼或是稅捐申報總繳,都可行。前者的方式,需要貼花與銷花,並留存相關軌跡但無須申報,而後者,則需兩個月申報總繳一次,作業上比較方便,但多了申報程序,這兩者均各有其優點。二、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諮商所若有支付境內個人薪資、租金...等費用,甚至支付境外廣告費、平台費、外國授權金...等,都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若是支付境內稅務居民,需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申報即可;但若是支付跨境電子平台費用的話,則必須在十天之內完成扣繳申報,時間壓力相對會比較急切。三、所得稅(執行業務收入)而每年五月,諮商所尚需結算上一個年度的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心理師個人綜所稅之中,再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而結算方式,包含:依財政部頒布費用率,或依帳載核實數結算,二擇一即可。前者的結算方式,相對容易且方便,而後者的申報方式,則比較符合真實的營運狀況。然而心理諮商所,主要賺取的是心理師個人的執行業務收入,但非屬執行業務收入的銷售額,例如:心理諮商所用的輔具銷售、心理師的線上錄播課程、心理諮商所用的繪本或書籍銷售、調節心靈的音樂或牌卡...等周邊商品,均含營業稅的因子,故該類銷售額應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而非給予諮商所的收據。換言之,銷售非屬心理諮商所執行業務收入的周邊輔具或商品,須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故運營該類周邊時,尚有以下各選項可多所考量,包含: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發票二、申請公司、行號,並依法開立發票但若經營該類銷售額,並未有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話,將產生營業稅漏未申報的相關罰責,需多所留意再三。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 - 心理諮商所(諮商顧問公司)之稅賦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28384.html 心理諮商所的稅務解析:釐清執行業務收入與營業稅差異 2026-01-01 202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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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具有法人格的被投資目標,故公司可以被任一股東所投資,股東為多人,組成股東會之後,選任董事;董事有多人,組成董事會之後,再推舉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所有權,屬於股東會,但經營權乃屬於董事(會);架構上,實屬經營所、所有權分離的永續經營法人格主體。

但排除醫療法人的體系,單純就私人診所的組織型態而言,私人診所乃是醫師執行業務的業務所,換句話說,診所就代表著醫師個人,雖可多數醫師合夥執業,但能成立個人業務所的,也只有具醫師執業資格的個人而已,故當醫師結束執業之時,私人診所也將隨之消滅,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也沒有永續經營與股份傳承的概念,這與一般公司具獨立法人格的架構或醫療法人的體系,有著根本性的不同;由此可知,私人診所是醫師執業的業務所,是無法被他人所投資的。

正由於私人診所與醫師,是綁定在一起的,診所的責任,就是醫師個人的責任;醫師個人責任是一生,私人診所的責任也就無限;是故,依據公司法§13的規範,公司也不能投資私人診所。

但若私人診所需要昂貴的醫療器材,除了考量租賃方案之外,勢必會有引進外部資金的需求,而提供外部資金的出資者,此時的角色,就非常尷尬且難以界定。而這種角色上的困窘,經常衍生出許許多多的爭議與問題,包含:

一、資金性質
依據醫療法的規範,私人診所不能有除執業醫師之外的外部股東,故出資者的這筆出資額,該如何解釋其性質? 若解釋為借貸關係,執業醫師是否有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的責任?

二、所得性質
依據醫療法的規範,私人診所不可能存在不具執業醫師資格的外部股東,那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怎麼可能轉化成為分派外部出資者的盈餘?

三、稅賦責任
依據醫療法
的規範,私人診所的合夥人是執業醫師的話,診所每年結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都應算是合夥醫師的個人所得,故稅賦繳納的義務,勢必應由合夥醫師個人扛責;這對於回收盈餘的出資者而言,又該如何界定與醫師彼此之間,在稅賦上的關係?

以上,都是在成立私人診所之前,執業醫師必須事先慎思與深思的核心,以避免後續稅賦上的疑慮,甚至產生違反醫療法的爭議與問題。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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