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2
診所與醫師稅務
3
診所報稅時,應留意合夥人的必要申報資訊4
https://www.uniore.url.tw/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收入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2024-11-03 2025-11-03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6 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10樓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11-03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839


每年五月,當診所申報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時,無論是以部頒費用率申報,或以帳載核實數申報,只要診所存在
合夥投資狀況的話,都須同時申報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合夥比例...等資訊;並將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依合夥比例分配給各個合夥人;各合夥人再將所分得的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連同其他所得來源,一併申報綜所稅。

而當診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若申報年度有合夥狀態改變,如:獨資變合夥、合夥人數與比例增減...等,都須在申報時,一併將合夥合約檢附給稅務機關,以供查核。而診所的合夥合約中,至少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包含:

1.合夥人的個人資訊,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執業證照號碼、聯繫方式
2.合夥人的出資資訊,包含: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3.合夥人的共同約定,包含:診所名稱、薪資、權利義務、代表人
4.合夥人的進退約定,包含:退出合夥、轉讓出資比例、增加合夥
5.其他

然而,實務上,假若診所並未有合夥事實,卻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以虛假的合約,分散實際受益人的所得的話,這絕對是違法的行為。常見的查核方式,包含:

一、確認合夥出資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出資金流或出資財產的證明

二、確認盈餘配發的真實性:是否能提供依合夥比例分配的金流證明

三、確認合夥事實的真實性:合夥合約內是否有不均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其他,如:實際受益人的登記資產,是否與其申報所得失衡...等


是故,若僅以書面合約載明合夥比例,藉此分散執行業務所得,但實際上的獲益,卻都回流給實際受益人,除了是嚴重違法的漏稅行為之外,也無法應對實質的稽徵查核。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診所、醫師的查稅案例與稅賦風險解析】 ...more

【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