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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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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的交易,如何申報個人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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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的類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居間介紹、買斷賣斷兩大態樣,再由兩大態樣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對於國際貿易而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退稅機制,是一項重要的資金週轉來源,然而,並非所有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都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7的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包含: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均符合零稅率的退稅要件;然而,判斷的關鍵,並非僅由金流是否由國外匯入來斷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營業稅法§7的要件定義。過去經常發生,與三角貿易有關之零稅率適用要件的誤判態樣,包含:一、境外買斷賣斷交易誤判為與外銷有關的居間介紹若買方、賣方雙方均在境外,國內貿易商無須負擔交易商品的瑕疵與風險之責,國內貿易商純屬居間介紹,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時,貿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國內提供、國外使用的外銷勞務定義,其所收受的境外匯入佣金或匯入匯出的收付價差,均適用零稅率的營業稅退稅要件。反之,若國內貿易商獨立向境外供應商買斷商品,並獨立轉銷售給境外客戶,且由貿易商負擔商品瑕疵與風險責任,僅商品是由境外產區直送境外客戶端,雖然國內貿易商亦有匯入匯出款的收付價差,但由於該批貨物未從台灣移運出境,不屬外銷貨物,而國內貿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間介紹的服務,以進銷存的買貨賣貨方式入帳,亦非屬外銷勞務,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二、與進口有關佣金誤判為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國內貿易商協助境外供應商,順利供貨給國內另一買方後,其所獲取之境外供應商自海外匯付之佣金,實屬進口佣金,並不屬於國內提供、於國外使用的勞務,故不適用營業稅的退稅要件。故三角貿易業者,若單以境外匯入款,作為適用營業稅之零稅率的退稅要件,容易產生誤判的狀況,不得不慎。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三角貿易之稅賦規劃與申報】...more【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8366.html 三角貿易的誤判零稅率退稅之交易模式 2024-04-14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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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虛擬貨幣的交易,可說是相當熱絡且蔚為風行,然而,無論是透過境外平台交易,亦或是透過國內幣商交易,若交易產生獲益的話,即產生稅賦上的申報與繳納責任。

然而,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所得?首先,須先釐清以下兩個關鍵:一者,乃是所得性質;二者,即為所得類別:

一、所得性質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的性質,會因為交易平台與通貨幣別,而有差異。若是境外平台交易且以外幣出金,則屬海外所得;但若是以境內平台交易,則屬境內所得;於申報時,則需舉證交易相關資料,以確認申報的所得性質,以及申報所得之金額。


二、所得類別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的所得類別,也會視虛擬貨幣的型態而有差異;一般虛擬貨幣的型態,分成支付型、功能型的『虛擬商品』,以及證券型的『有價證券』;若屬前者之虛擬商品交易,其所得類別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若屬後者之證券型的交易,其所得類別則證券交易所得。

(一)財產交易所得:
境內財產交易所得的稅率為5%-40%,而境外財產交易所得,則列入基本所得來源,超過NTD670萬,適用稅率為20%。

(二)證券交易所得:
目前屬停徵,但將課徵證券交易稅0.3%;然而,截至2023年上半年為止,台灣尚未有證券型的虛擬貨幣商品。

現階段,申報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需自行列舉交易收入與支出,以便正確計算交易所得,並依據所得類別依法完成申報。

另外,當虛擬貨幣的每月銷售額超過NTD4萬,即屬經常性的交易幣商,依法需完成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一旦完成稅籍登記之後,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得,將全數歸類為境內所得。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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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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