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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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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員工薪資、兼職薪資的關鍵差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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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然而,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包含:免稅額、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然而,許多高所得者認為,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事實上,實務執行時,有諸多待解的變數,首先要視,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一、被動式收入來源如:營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財產交易、權利金...等,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無論是以資產作價,或轉移定價,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二、主動視收入來源如: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包含:(一)雇主或給付方,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二)聘僱關係、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該如何異動(四)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以及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然而,依法論法,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稅法上,都有相關的規範,包含:所得稅法§38、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2,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再者,所得稅法§14之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再者,就實質稅率來說,個人稅賦、法人架構稅賦,存在極大差異:一、個人綜所稅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40%,股利可以28%分離計算;而基本所得來源,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再課徵20%,結構相對單純。二、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一)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營業稅(5%)、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離計算(28%)、法人的勞健保負擔、資產評價變數、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二)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以及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是故,將個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謹慎判斷與評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進行相關規劃。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個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節稅秘笈還是稅務地雷?】...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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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兼職員工薪資,還是兼職薪資,兩者在扣繳憑單上的所得類別,都屬(50)薪資;是故,若從以下幾個觀點來看,似乎並無差異,包含:

一、以個人稅賦而言:
均可先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二、以扣繳義務人而言:
均以單次給付超過定額,代扣繳5%稅額;若以2023年為例的話,定額給付為NTD86,000。

三、以扣費義務人而言:
除所得者符合免扣費要件以外,以單次給付超過基本工資,則需代扣繳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

然而,這兩者最關鍵的差異在於:所得者、給付方之間,是否存在著勞方與資方的聘僱關係。以下,我們分就兩種類別各做引述:

一、有聘僱關係下的兼職薪資
若雙方存在著勞資下的聘僱關係的話,即便所得者是兼職的身分,資方除了應給付兼職所得之外,尚需給予勞方應有的社會保險,包含: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退金提繳,例如:打工學生的時薪、臨時幫忙的鐘點工作人員...等。

二、未有聘僱關係下的兼職薪資
但若所得者、給付方之間,並不存在勞資下的聘僱關係,即便給付方支付屬兼職薪資的所得,也不須再跟進勞工應納保的社會保險,例如:公司的董監車馬費、企業內訓的講師鐘點費、研究補助費...等。

是故,我們可以說:有聘僱關係就有兼職薪資,但有兼職薪資未必有聘僱關係,兩者對給付方所應承受的營運責任,有著不同的差異。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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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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