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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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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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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個人持有資產、稅務與控股公司之規劃考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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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診所的執業醫師,包含:受僱醫師、合夥(獨資)醫師;受僱醫師與診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應該由診所依據受僱醫師的平均薪資,為其納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退金,並投保全民健保。然而,診所實質擁有者:獨資執業醫師或聯合執業醫師,乃屬診所的營運負責人,可自願加保職災保險、自願提繳勞退金;然而,全民健保,原則上,應以最高級距,於自己的診所納保,但實際狀況,卻相對比較複雜。可分就以下狀況解析:一、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的診所納保全民健保(一)但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未明若診所屬當年度剛開業或剛復業,執行業務所得尚未結算,故在執行業務所得未明的情況下,可暫以每月45,800納保,但不能低於自己或診所員工其納保勞退金提繳、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亦即: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二)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明確當診所在每年5月,完成上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結算,並完成申報之後,應在5月底之前,依該執行業務所得的金額,調整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並回溯自當年度3月起生效適用。亦即,全民健保的納保級距,需自我審視並調整為: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之全民健保每月納保級距=Max(執行業務所得, 45,800, 自己與員工納勞保、災保、勞退金提繳之級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未依據實際執行業務所得納保,且未調整全民健保投保級距而有漏繳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納保全民健保若獨資執業或聯合執業醫師,是以正職員工身份,於其他單位納保,而非以執行業務所得,於自己診所投保全民健保的話:在每年5月,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並依據出資比例配發執行業務所得時,診所負責人(扣費義務人)需先扣下執行業務所得(分配額)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於次月月底前完成繳納,隔年一月底之前,完成明細申報。若診所應扣未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話,則將產生相關罰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執行業務收入的認定、申報與二代健保】 ...more【私人診所的稅賦申報解析】...more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480737.html 診所醫師的全民健保、二代健保之納保解析 2024-11-03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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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如:醫師診療行為的執業報酬、藥師配藥的執業報酬...等執行業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並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故無需開立發票,也無須申報營業稅。

然而,非屬執行業務報酬的營業收入,如:眼科診所附加眼鏡銷售、牙科診所附加牙刷銷售、骨科診所附加護膝銷售、動物醫院附加貓狗飼料銷售、藥局附加健康食品銷售...等銷售的收益,即存在有營業稅的要件,故須以公司或行號的型態經營,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後續也會再跟進公司或行號的所得稅申報繳納義務。

然而,應以公司還是行號賺取非屬執業收入的營收,需考量以下兩個要件:

一、是否需建立風險防火
由於行號的責任,與個人綁定在一起,故若需要架構營運風險的防火措施的話,則需以公司型態來經營,讓醫師的風險能限制在股東出資的限額內。

二、是否需遞延盈餘分配
由於行號的獲益,與個人綁定在一起,若直接併入醫師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內的話,可能稅率相對較高,如果需遞延盈餘時,即需以公司型態經營。

再者,部分醫師與執行業務者多會考量:既然已經成立公司經營非屬執行業務的營業收入,不如再將該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控股公司,把個人的股票投資、不動產購置,甚至部分執行業務收入,全數納入該控股公司名下;然而,這樣的安排,可能會產生稅賦變數的增加,甚至有違法疑慮的風險產生,包含:

一、以營運公司持有股份股權
以營運公司持有醫師個人所投資的股份或股權時,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
(一)年度營業稅須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恐導致多繳的稅賦變數。
(二)可能會有股份年度評價,導致未分配盈餘增減的加徵稅賦變數。
(三)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賦,相對高於個人出售時的稅賦。
(四)存在所得稅法§14之3:視為惡意遞延的稅賦隱憂。

二、以營運公司賺取執業收入
以營運公司賺取執行業務收入,存在以下的違法疑慮與稅賦變數:
(一)以公司賺取醫師執行業務收入,存在違反醫療法規的隱憂
(二)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存在漏報繳印花稅的疑慮
(三)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

三、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
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
(一)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賦較高
(二)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不利於後代受贈與繼承上的稅賦規劃
(三)以公司名義出售或出租不動產,
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

以上變數都是在醫師以控股公司架構,規劃個人資產佈局時,需多所考量的稅賦風險與疑慮。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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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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