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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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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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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申報表填寫說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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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是OECD於2024年,開始推行的一項各國資訊互換的機制,其互換的概念與共同申報準則機制(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類似,兩者的初衷均是為了協助各國政府有效掌握納稅人與境外公司於海外持有,但漏未申報的各項資產,,以利各國之間打擊避稅與逃漏稅捐的稅賦侵蝕問題;但兩項機制最大的差異在於:一、針對標的不同CRS針對的是海外金融資產,如:存款、基金、債券、保險、信託...等,為主要交換標的;而CARF針對的則是海外虛擬資產,如:Token、加密貨幣、NFT...等。主因在於,近年來,許多漏未申報的所得,多數轉換以虛擬資產方式隱藏,單就掌握登記性金融資產,以查核漏未申報的資訊,已明顯不足以窺探漏報所得的全貌;是故,唯有逐步消除虛擬資產的去中心化特性,並藉由各國稅務機關的資訊互換,才有破解全球避稅漏洞的可能。二、規範對象不同受CRS規範,需辨識持有金融資產之最終受益人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包含: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機構、基金發行機構...等,舉凡金融機構都有依各國CRS規範,依法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並定期主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金融資產資訊的義務。而CARF規範的對象,將會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等,舉凡虛擬資產服務業者,亦須依各國CARF規範,盡職審查非居住民身分與資訊,定期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非居住民虛擬資產資訊的責任。這也正說明了,台灣於2026年所立【虛擬資產服務法】,並依據國際趨勢加諸各項責任於服務商的必要與重要,雖說,這是踏出國際虛擬資產資訊交換的第一步,但也由於台灣並非OECD組織的成員國,故要與各國交換我國居住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有一定的難度。但如同台灣於2019執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狀況相同,可能先依據OECD組織對CARF機制的指導原則,制定相關法規,並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盡職審查並辨識非居住民客戶的稅務身分,進行稅務居民所在國的分流;同時,財政部與各國洽談虛擬資產資訊交換與締約,再由虛擬資產服務商定期將非居住民客戶的虛擬資產資訊、稅務居民身分資訊,申報給財政部,以利與締約國互換台灣稅務居民於他國的虛擬資產資訊;至時,境外虛擬資產的存量、流量,將可能在國際互換之下,浮上檯面接受檢視。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個人加密貨幣申報實戰:從所得認列到查核解析】...more【影音-CARF來襲!解密~境外加密貨幣資訊互換的新變局~】...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383.html 虛擬資產申報框架(CARF)對加密貨幣與境外公司之影響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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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vip.asia-learning.com/cfat/article/detail/277220879


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股資訊,包含:

一、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二、個人及其關係人節透圖


也需提供該低稅國家的公司基本資料,包含:英文名稱、設立國家、申報戶直接與間接持股比率、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持股比率...等資訊,並自評該低稅國之公司,是否為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

若不是個人的CFC,僅需揭露公司資訊、持股資訊即可,若是個人的CFC,即須再繼續填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該計算表包含以下五個部份,依序是: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填表說明,包含:
(一)CFC公司基本資料
(二)CFC公司實質營運檢視
(三)CFC公司財務報表檢核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表,包含:
(一)CFC公司當年度損益、權益法下投資損益、已實現投資損益...等
(二)CFC公司金融商品評價調整數(若非在評價當期申報)

第三部分: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包含:
(一)CFC公司各年度的申報虧損
(二)CFC公司各年度的減資彌補虧損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
(一)若當年度盈餘未逾NTD700萬,免填

第五部分:個人計入CFC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包含:
(一)已計入海外所得的CFC營利所得(視為實現值)
(二)本年度實際獲配的股利與盈餘
1.全數匯入金額
2.屬CFC制度實施之後的盈餘匯入款
3.屬CFC制度實施之前的盈餘匯入款
(三)年度處分CFC公司股份的實際獲益
(四)所得來源地已繳納的稅賦
 
換言之,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謹遵以下規範:

一、申報低稅國公司基本資訊:
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如: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份,無論持股比例的多寡,都須申報個人及其關係人的持股資訊。

二、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資訊:
若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致使該BVI公司成為個人的CFC,無論CFC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要件,都須申報CFC公司的相關財務與稅務資訊。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須申報營利所得計算表的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與第五部份;不符合豁免要件的公司,則須申報:第一部份、第二部份、第三部份、第四部份與第五部份。

三、申報CFC公司營利所得計算表連動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若CFC公司不符合豁免要件的話,即須將CFC公司的當年度盈餘,再連動至個人最低稅負申報系統中,計算納稅義務並一併申報。

個人於申報綜所稅時,應多加留意申報規則。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個人受控公司(CFC)申報書之填寫與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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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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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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