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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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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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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的誤判零稅率退稅之交易模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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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的來源相當多元,然而,綜所稅可扣除的額度有限,包含:免稅額、扣除額(標準、列舉、特別)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然而,許多高所得者認為,若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話,是否更有稅賦規劃的效益?事實上,實務執行時,有諸多待解的變數,首先要視,個人的所得類別而定:一、被動式收入來源如:營利所得(股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財產交易、權利金...等,在法人化的過程當中,遇到的阻礙相對較少。無論是以資產作價,或轉移定價,將被動式收入轉以公司名義收取的過程,絕大部分的問題會是在轉移之後的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以及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二、主動視收入來源如: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佣金,在法人化的過程中,遇到的阻礙與變數較多,包含:(一)雇主或給付方,是否願意轉向法人簽約付款(二)聘僱關係、委任關係是否可以清楚界定(三)原先聘僱關係下的勞健保,該如何異動(四)不法書審申報的避免,以及稅務疑慮、實質認定風險仍存在而高所得者欲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不外乎想藉由費用稅盾、稅賦遞延以進行稅賦規劃,然而,依法論法,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稅法上,都有相關的規範,包含:所得稅法§38、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2,已對費用認列設有限制;再者,所得稅法§14之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也防堵了盈餘遞延的效果。再者,就實質稅率來說,個人稅賦、法人架構稅賦,存在極大差異:一、個人綜所稅境內所得來源級距為5%-40%,股利可以28%分離計算;而基本所得來源,亦是在扣除NTD750萬之後,再課徵20%,結構相對單純。二、個人所得法人化架構(一)個人與境內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營業稅(5%)、營所稅(20%)、未分配加徵(5%)、股利分離計算(28%)、法人的勞健保負擔、資產評價變數、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二)個人與境外公司架構實質稅賦:需考慮就源扣繳稅賦、CFC申報成本與海外所得稅賦,以及國稅局實質認定之後的稅賦風險...等問題。是故,將個人所得法人化,是否真的有利,需謹慎判斷與評估,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之下,進行相關規劃。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線上-線上-個人所得法人(公司)化的深入剖析】...more【影音-所得法人化:是節稅秘笈還是稅務地雷?】...more 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4936.html 以公司名義收取個人所得的稅賦疑慮與省思 2026-06-07 202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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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的類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居間介紹、買斷賣斷兩大態樣,再由兩大態樣延伸出各式交易模式;然而,對於國際貿易而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退稅機制,是一項重要的資金週轉來源,然而,並非所有三角貿易的交易模式,都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7的規定,外銷貨物與外銷勞務(包含: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均符合零稅率的退稅要件;然而,判斷的關鍵,並非僅由金流是否由國外匯入來斷定,最主要乃是:交易模式是否符合營業稅法§7的要件定義。過去經常發生,與三角貿易有關之零稅率適用要件的誤判態樣,包含:

一、境外買斷賣斷交易誤判為與外銷有關的居間介紹
若買方、賣方雙方均在境外,國內貿易商無須負擔交易商品的瑕疵與風險之責,國內貿易商純屬居間介紹,由買賣雙方自行完成交易之時,貿易商的交易模式即符合國內提供、國外使用的外銷勞務定義,其所收受的境外匯入佣金或匯入匯出的收付價差,均適用零稅率的營業稅退稅要件。

反之,若國內貿易商獨立向境外供應商買斷商品,並獨立轉銷售給境外客戶,且由
貿易商負擔商品瑕疵與風險責任,僅商品是由境外產區直送境外客戶端,雖然國內貿易商亦有匯入匯出款的收付價差,但由於該批貨物未從台灣移運出境,不屬外銷貨物,而國內貿易商亦未提供任何居間介紹的服務,以進銷存的買貨賣貨方式入帳,亦非屬外銷勞務,故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零稅率的退稅要件。


二、與進口有關佣金誤判為國內提供國外使用之勞務
國內貿易商協助境外供應商,順利供貨給國內另一買方後,其所獲取之境外供應商自海外匯付之佣金,實屬進口佣金,並不屬於國內提供、於國外使用的勞務,故不適用營業稅的退稅要件。

故三角貿易業者,若單以境外匯入款,作為適用營業稅之零稅率的退稅要件,容易產生誤判的狀況,不得不慎。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三角貿易之稅賦規劃與申報】...more

營業稅解析與申報】...mor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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