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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研討會與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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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營運與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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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事業經營的稅賦考量:公司法人與個人經營的比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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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允當地將每一個營運過程,詳實地記錄於日記帳上,而入帳依據的乃是:外來憑證、對外憑證與對內憑證;然而,入帳憑證範圍並不限於統一發票或扣繳憑單...等稅法上的合規憑證,只要能忠實呈現營運軌跡的單據,都能作為入帳上的依據;是故,依會計準則入帳後的財務報表,與依據稅法調整後的稅務申報書,必然存在著差異。而該項差異,包含: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兩類,其中又以永久性差異發生的佔比最高,故當帳上呈現虧損現狀時,永久性差異可能反轉稅務申報書,導致稅基為正的繳稅結果;也正因為這種稅上虛盈實虧的無奈,導致許多實務上的稅賦安排手法,不小心落入了違法的泥淖之中。而常見的違法安排,包含以下三種:一、不法憑證安排例如:將非屬企業營運相關的支出憑證,列入企業費用帳上;尤有甚者,以非法方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或人頭薪資,用於稅務申報的抵扣上。二、不法申報安排例如:設立多家企業以分散營業額,在不符合書審要件的情況下,利用書審申報方式逃避稅捐責任;尤有甚者,以不符合書審要件的企業,逃漏個人高額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三、外圍帳戶隱匿例如:以簡單粗暴的他人帳戶、外圍帳戶,或境外公司OBU帳戶、海外帳戶,隱藏應申報所得的金流。雖然實務上常見前述各種態樣,但恐已涉及高度稅務疑慮,甚至是稅務洗錢上的不法行為;而諸類不法安排,均有著同樣的徵兆,即:出現無法解釋的鉅額資金存量或流量。而之所以會出現無法解釋的資金存量與流量,乃因:一、不實費用憑證雖導致稅賦少繳,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二、不法書審企業雖分散營業額致使稅少繳,但並未有真實費用的金流支出三、外圍帳戶隱匿企業未報稅的金流,但收款帳戶無法解釋資金存量與流量當巨額資金存量或流量,與業主申報收入迥異之時,稅務風險與查核爆點即會油然而生,而保險從業人員,在接觸中小企業的業主並建立業務關係時,也多所會遇到業主有以上態樣的金流,保險從業人員若能適時由中小企業主合法規劃的指引與導正切入,除了增加業主的信任,也讓完稅後的資金佈局資產,充分發揮保險效能,保障一生財富的長治久安。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線上-保險行銷應掌握的中小企業主稅務問題】...more 【線上 - 營所稅之解析、限額計算與申報應注意事項】...more參考資料: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https://www.uniore.url.tw/hot_530549.html 解析企業常見的違法稅務安排與風險:保險從業人員的引導與機會 2026-02-12 202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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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等的補教事業,大致上,可區分為:非營利機構附屬經營、公司法人附屬經營,以及私人經營這幾大類,而其中又以私人經營的補教事業佔比最高。

而就稅賦的角度來看,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與個人經營之補教事業(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兩者在稅賦結構上,存在著些許差異:

一、經營活動的稅賦
(一)公司附屬:
以公司名義經營附屬補教事業之時,與教育相關的銷售額,依法免納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但若公司有他項應稅銷售額(5%),例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發生的話,公司則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需針對應稅、免稅比例,當期調整進項稅額,與免稅比例有關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業稅的銷項稅額;但營業稅的概念,乃屬代收代付性質,故由消費者承受,而非公司的稅賦負擔。
(二)個人經營:
個人經營的補教事業,歸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暨其他收入範疇,且與教育相關的收入,無須課徵營業稅,但需課徵印花稅(0.4%);然而,印花稅的概念,是自行吸收,與代收代付的營業稅體系,有蠻大的相異。再者,如果私人補教事業有應稅銷售額(5%)發生,如:銷售文具、授權教案著作權...等時,亦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二、營利獲益的稅賦
(一)公司附屬:
公司附屬補教事業的獲益,併入公司稅基,並課徵營所稅(20%);然而,公司多了盈餘不分配的遞延選項,是故,補教事業的獲益若不分配股東,股東將不會有綜所稅的課徵,但未分配的盈餘也將被多加徵未分配盈餘稅(5%)。
但晚一點分配盈餘,實質稅賦是否一定比較重?這倒是存在許多變數,包含:公司法人可適用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以及後續虧損於公司註銷時尚須精算剩餘淨值...等,都有稅賦上的未定數。
(二)個人經營:
個人補教事業的當年度結算,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之中,無法遞延,故最高稅賦可能高達40%;由此可知,私人補教事業並不存在未分配盈餘加徵的問題與選項。

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一)公司附屬:
公司附屬補教事業的盈餘,在分配個人股東之時,亦會跟進二代健保預扣補充保費的責任。
(二)個人經營:
個人經營補教事業的結算所得,性質屬於個人其他所得,並非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費基。

是故,以公司法人附屬經營補教事業,以及個人名義經營,各有不同優缺點,端看經營者自身的考量與決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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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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